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立民 时间:2014-08-21

      3.2中国的地区差异较大,发展太不平衡

      中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各地都使用同样的法律,可是地区差异较大,情况太复杂,不利于统一法律的实施。2008年中国的人均GDP已达到3 000多美元,上海等地则超过10 000美元,可有些欠发达地区才2 000美元左右,甚至还不到2 000美元,相差好几倍。这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差别,在观念、社会活动等许多方面也都会存在差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东、西部地区存在差异,沿海和内地存在差异,即使是一些中部地区也与东部地区也存在不小的差异O为了解决这些差异对统一法制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学者设想了在中国建立联邦制的方案,即:在中国建立数个联邦制地区,使它们都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法律,避免不同地区适用同样法律可能导致的不公平。不过,这其实是个饮鸩止渴的办法。一方面,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像西方那样联邦制的传统。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都处在单一制统治之下,而且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鼎盛时期在单一制统治时为多,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等都是如此。另一方面,中国根深蒂固的文化与单一制相契合,而与联邦制相差甚远。在历史上出现过不少这样的情况:有一些另立门户,与政府对抗的组织、个人在占领一些地盘以后,便自立为王,搞独立王国,以致社会动荡,甚至国家分裂、百姓遭殃。如果在中国实行像西方国家那样的联邦制,则很容易将这种联邦制异化,以致造成国家分裂。

      克服这一困难的主要途径在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以缓解地区差异大而对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不利影响。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种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地方立法有其自己的立法空间,特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立法权。其中,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省、自治

      在这一体制中,地方立法有其自己的立法空间,特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立法权。其中,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省、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细化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有效实施,以推进本地区社会法治的实现。此外,在中央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或近期不可能马上出台法律的情况下,地方可以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定范围内率先立法,以解燃眉之急。可见,中国各地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来弥补单一制的不足。

      3.3引进的现代法制以西方法制为主,与中国的国情有矛盾

      中国通过大量引进现代法制来实现自己的法制现代化,而其中主要是西方的法制。可是,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情不完全一样,引进的法制与中国的国情就有了矛盾,难以在中国完全适用。中国是农耕社会,人们相聚而居,安土重迁,从而形成了熟人社会、村落文化。在这种情况下,大家经常要见面、交流,需要和谐,求个太平,强调正义则不是第一位的。而西方国家却是商品经济,陌生人社会,海洋文化。人们要经常外出,进行商品交换,甚至不惜越过重洋。他们在不断的商品交换中,以互利为前提,因此不得不主张遵守契约,维护公平诚信,保证大家合法赢利;一旦出现纠纷,就要讲究公正。中国把以西方国家国情为基础的法制移植到自己国家,而自己的国情又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矛盾便出现了。这种矛盾在立法中往往不明显。法律文本的移植相对容易,甚至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实现。然而,这种矛盾会突出地显现在法律的适用中,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不少"老赖",他们在民事、经济案件中败诉,即使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也抗拒法院的执行,不交出应执行的财产。这就导致了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情况长期不够理想,能够执行的往往只占总数的二分之一左右。虽然,中国的各级法院采用了种种加强执行的措施,可效果仍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克服这一困难的途径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注意引进时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改造,使西方的法制真正本土化,不至于水土不服;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公民适应性的训练,使大家能适应现代法制,不至于排斥这一先进法制。这其中,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比如,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其更加符合广大公民的意志和愿望。尤其是在有关民生问题的立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等,最大程度保证立法程序的公正。同时,通过听证会来倾听民意,掌握民意,使立法内容更符合民意。

      总的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还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将西方法制与我国法制相结合,从而设计出适合我国社会进步和人民发展的现代法制。
 
 
 
注释:
[1]王立民:《上海法制史》,_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2]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法学》,2006年第4期。
 
 
  [3]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78页。
 
 
  [4]同上注,第26-31页。
 
 
  [5]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法学》,2006年第4期。
 
 
  [6]李贵连:“中国法制近代化简论”,《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2期。
 
 
  [7]张晋藩:“中国传统法观念的转变与晚清修律”,载张晋藩著《张晋藩文选》,中华书局,2007年版。
 
 
  [8]王立民:“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
 
 
  [9]何勤华主编:《法治建设与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10]同上,第200页。
 
 
  [11]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年)”,《法制日报》,2009年6月3日。
 
 
  [12]杜萌等:“检察队伍30年风雨兼程整体素质提升”,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
 
 
  [13]王斗斗:“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7日。
 
 
  [14]王立民:“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文汇报》,2007年4月8日。
 
 
  [15]《左传·成公二年》。
 
 
  [16]《汉书·董仲舒传》。
 
 
  [17]《唐律疏议·名例》。
 
 
  [18]《唐六典·户部》。
 
 
  [19]我国《宪法》的第100、116条和《立法法》的第26条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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