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对赌博的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皓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律/赌博/规制

内容提要: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历史痕迹几乎贯穿人类文明的始终。赌博违背了中国社会主流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因而一直被法律所禁止。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禁赌法律实践的总结与研究,指出其具有法令为辅、教化为主;法网严密、用刑苛峻;重典治吏、严惩官赌;禁而不绝、明禁实驰等显著特点,以期为我国未来禁赌立法提供借鉴。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禁赌再次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焦点之一。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对赌博行为的规制,总结其历史经验教训以资借鉴,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赌博的起源与发展
      赌博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人类社会产生初期,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就已经应运而生了。5000年以前,古巴比伦文明就出现了掷骰子的赌博游戏。中国的赌博起源于一种叫做六博的古老游戏,六博又称“六簙”或“陆博”,是一种带有一定赌博性的棋类游戏。六博所用的棋子双方各为六枚,六黑六紅,又有骰子六枚,故称为六博。六博的起源极早,据《说文解字》记载:“(六博)局戏也,六箸十二棋也。古者乌曹作簙。”乌曹是夏桀的臣子,这说明六博这种游戏早在夏朝时就被创制出来,距今已有3500年以上的历史。
      商周时期,六博已经成为一种君王贵族们经常玩的游戏。《史记·殷本纪》曾经记载了一则有关商代帝王武乙与天神玩六博的故事:“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博,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谬辱之。”《穆天子传》中也有一则关于周穆王与井公玩六博的资料:“天子(穆王)北入邴,与井公博,三日而决。”[1]这些记载都说明早在商周时期,赌博游戏便已在宫廷和上层社会中开始流行了。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赌博已经获得了社会各个阶层的接受。在一些诸侯国的首都,甚至赌风炽盛。比如齐国的都城临淄就因为“甚富而实”,所以“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博,蹋鞠者。”[2](p1782)可见,除了传统的六博以外,赌博的种类也日趋丰富。在魏国的都城大梁,曾有个姓虞的富翁,在路边高楼上设乐陈酒,设置局枰,让行人上楼击博,出手相当大,“予让百金”。[3](p8)
      秦汉时期,赌博游戏影响更加深入。据说汉景帝为太子时就喜好六博,一次同吴王刘濞的儿子博戏时发生口角,竟提起博局砸向吴太子,发生了一场命案。从此刘濞怀恨在心,以致在景帝登基后的第三年联合楚、赵诸王举兵叛乱。景帝时期的安陵人许博昌,不仅“善陆博”,还自创了一套六博致胜棋术口诀,使“三辅儿童皆诵之”。[4](p4)汉代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以赌博为生的人,被称为“博徒”。如《后汉书·许升娄传》就称“(吴许)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盐铁论·授时》亦言当时“博戏驰逐之徒,皆富人子弟”。博戏原有的娱乐性质进一步蜕变为“戏而取人财”的赌博活动了。
      魏晋以后,赌博形式呈多样化特点。传统的六博在西晋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樗蒲、双陆、摊钱以及围棋、射箭等新兴赌种。唐代出现了骰子,到宋代宣和年间又产生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骨牌———宣和牌。唐宋时期,不仅产生了专业赌博场所“柜坊”,还出现了专门的赌博组织以及借赌行骗的诈骗团伙。元朝的赌博种类继续发展,除传统的双陆、象棋、围棋外,球类的赌博如蹴鞠、击鞠、捶丸等新兴赌种备受青睐。至正年间,还出了一本介绍捶丸球戏的赌博专著《丸经》。至明代,麻将的前身“马吊”叶子戏逐步兴起,其牌面有文钱、索子、万字、十字四门,都以钱索为其类名。至清代,各种赌法日益完善,特别是清末开放国门以后,洋赌类在中国迅速风行,如跑马、跑狗、回力球、各类彩票、有奖储蓄券、轮盘赌、扑克、吃角子老虎等。在上海、天津、汉口等通商口岸出现了一批大规模的赌场,其中,上海的跑马场、跑狗场、回力球场不仅在全国同类赌场中首屈一指,即使在整个远东地区亦名列前茅。
      纵观赌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尽管赌博源于游戏,也具有游戏的娱乐性、规则性等特征,但是游戏只是赌博的外壳,赌博的实质和要害是赌取财物,因此具有强烈的投机性和刺激性。赌博活动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蜕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而从产生之初就受到了国家法律的规制。
      二、中国古代法律对赌博的规制
      赌博与中国古代社会重义、贱利、节欲的文化传统相违背,不仅未造成社会财富的丝毫增值,反而刺激了人们的侥幸和投机心理,增加了社会财富所不应有的消耗,同时导致了社会秩序紊乱并引发了其他犯罪案件,因而一直是历代法律所打击的重点。
      最早见诸史籍的禁赌法律是由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经》。李悝禁赌规定于《杂法》的六禁之中,即嬉禁。据《法经》记载:“博戏,罚金三币。”明确规定了赌博将被处以的罚金数额。此外,“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太子赌博要被处以笞刑,如果三番两次仍不知悔改,就要废除太子的名号,重立太子。
      秦汉时期的律文源自《法经》,虽然现存的法律中未见禁赌的规定,但当时不少官员因赌受罚,由此可见秦汉禁赌是毫无疑问的。据史书记载:“元狩元年,侯拾嗣,九年,元鼎四年,坐入上林谋盗鹿,又搏掩,完为城旦。”“元朔五年,侯遂嗣,八年,元鼎元年,坐掩搏夺公主马,髡为城旦。”“元朔二年侯辟方嗣,元鼎四年,坐搏掩,完成城旦。”[5](p451)以上案例表明,在汉代即使是贵为公侯,如果参与赌博也会被判处较为严厉的徒刑,惩治赌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南北朝时期则对赌博惩治较重,这同样体现在官吏因赌博受惩的记载上。刘宋时期的大将王景文,在出任右卫将军时,便因为曾经赌博“得钱百十二万”而不得不“白衣领职”。[6](p85)刘康祖曾经“为员外郎十年”,仍然因为“樗蒲戏免”。[7](p50)陈文帝时期的司徒左长史王质“坐招聚博徒”,最终还是逃不掉免官的结局。[8](p23)《唐律疏议》是中国法系的代表之作,对于赌博行为的规制也非常全面和完整,在《杂律》中专门对禁赌作了详细规定。《唐律》首先确定了赌博的含义:“共为博戏而赌财物”;其次规定了赌博范围:“举博为例,余戏皆是”;第三明确了处罚标准,按照赌资多少,“不满五疋以下”的“杖一百”,超过五疋的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施以刑罚;最后,对于开场聚赌和为赌博提供赌具之人,不管从赌徒身上取利多少,皆论罪。“不得财杖一百”,如果“得利归己者,以赃款多少,准盗论。”[9](p26)唐律的规定为后世禁赌法律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宋初制定的《宋刑统》,内容基本沿袭自《唐律疏议》,禁赌的律文也不例外。但宋代皇帝敕令则加重了对于赌博行为的惩罚。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十九日下诏:“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其同罪。”[10](p129)对赌博犯罪判处斩刑,大大超出了以往的处罚力度,可谓空前绝后。宋真宗时期的进士萧立之,因为“尝因赌博抵杖刑”,被朝廷“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11](p77)这说明当时对禁赌诏令的执行相当严格。
      与宋同时并存的金王朝,禁赌律令也颇有特色。金世宗完颜雍于大定八年专门制定了禁止官吏赌博的法律:“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12](p45)官吏禁赌法律的制定为明清时期法律中官员赌博罪加一等的规定的出台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元朝的禁赌法更为全面和严厉。《元史·刑法志》规定:“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但是“同赌之人自首者,勿论”。负责查赌的官吏如果“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对赌博犯罪的认定也更加严格和规范,必须“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此外,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曾发布诏令“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13](p8)民间赌博行为要处以流刑,这显然重于律文规定。
      明朝建立后,在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加大了对赌博的惩处力度。《大明律》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但实际惩罚远不止于此。朱元璋曾经将抓获的赌徒一律“解腕”,即砍手。据说他还专门在南京建了一座“逍遥楼”,将捕获的赌徒尽数关在楼中,“使之逍遥,皆尽饿死”。明律还规定若有将自己的房屋开张赌坊,容人赌博的,不仅“亦杖八十,其房屋亦当入官”。此外,明律明确规定如果职官犯赌,将加一等治罪,情节严重的“文官革职为民,武官开职随科粮差操”。[14]
      《大清律例·杂律》中也有专门的赌博条款,规定“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月”;凡民人“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凡现任职官“有犯屡次聚赌,及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效力赎罪。”此后,又不断增加律令,规定官员参赌不仅革职,且不准用钱买赎,永不录用。
      1911年,清政府在《大清新刑律》第22章规定了赌博罪,共7条。对于一般赌博者、以赌博为常业者、开设赌场者、发行或购买彩票者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刑和罚金刑,禁赌法律从此被纳入了近现代法律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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