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及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这些根本性改革,极大地解放和了农村生产力,结束了主要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农民收人有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生活正在实现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乡镇异军突起,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发展,开创了一条有特色的农村化道路。农民的思想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改革的成功,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农村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土地承包依然缺乏长期、完整。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农村乱收费和农民不合理负担的问题仍然缺少治本之策;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谈判地位低,信息不灵,在交替出现的“买难”和“卖难”中,难以承受市场风险和利益损失;在世界农产品贸易日益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农业正面临着市场竞争的考验;乡镇企业面临着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压力;农村化过程中城镇化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分割体制依然没有彻底冲破,等等。在本文中,我们着重对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食品政策:从自给自足到适度进口

  中国农业资源紧缺、人口众多,努力增加粮食有效供给,始终是农业发展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中国农业生产长期发展中面临的严峻问题是,粮食生产将难以满足需求的增长,粮食的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扩大,未来的粮食进口量将逐步上升。

  在实现中国粮食中长期供求平衡的战略选择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主张必须把粮食自给作为目标。另一种思路主张,在国内农产品价格逐步达到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时候,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近期内中国因无法大量增加农业投入而可能出现的粮食供给不足,同时节省下宝贵的资源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实现农业人口的产业转移,不能片面地强调粮食的“自给自足”。

  我们认为,从中长期看,保证粮食的供求平衡,既不能过份强调自给自足,也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而只能选择“立足自给,适度进口调剂”的战略。

  坚持粮食自给自足是不必要的,也是行不通的。近年来,中国粮食生产的要素边际生产率呈递减现象,由此导致粮食生产成本和价格不断攀升,目前,中国粮食的市场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的价格。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实现粮食自给,就必然要求:大量使用耕地;大量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以挖掘粮食的资源潜力和技术潜力;不断提高粮食价格;对国外廉价粮食的进口通过采取关税和非关税的措施进行限制,等等。这些措施,或者是难以行得通,或者要付出很高的代价。例如,过分强调粮食自给,土地和资本两项要素的机会成本将会很高,这不但影响农民增加收入,也会损害非农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产品价格,不但会成为国内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而且会推动工业劳动成本的提高,影响整个经济比较优势的发挥;在经济日益国际化、贸易日益自由化的条件下,过份限制国外粮食进口,会遇到贸易伙伴的反对和报复,同样要付出代价。

  适度进口粮食,调剂品种余缺,弥补产需缺口,增加储备,对于提高中国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无疑是有益的。今后,国际粮食市场的供给能力,仍是可以进一步提高的。但考虑到大量进口粮食对世界市场的影响,粮食安全、粮食进口能力以及粮食大量进口对国内生产的影响,今后在扩大粮食进口上,又应当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中国粮食的中长期供求平衡,必须立足于国内,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对中国农业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影响,其利弊如何最终取决于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近10年来,中国粮食生产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使粮食价格也随之提高。目前中国小麦、玉米、大米及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于国际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以往的竞争优势。中国的油料、糖、奶业条件好,原料充足,但由于加工技术落后,目前植物油、食糖和奶制品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以往的竞争优势。中国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蔬菜、水果、花卉和水产品、畜产品,由于资源成本低,目前价格大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上述农产品出口水平却还比较低。如中国的水果类产品,目前的年出口量仅占其总产量的1%左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品质差、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等环节还非常落后。此外,对这些产品的国内支持还不够。

  适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今后农业的目标应是在继续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根据比较优势原则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农民收入政策:从价格支持政策转向结构调整政策

  增加农民收入,是关系到中国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农民收人预期不好,就不愿扩大农产品供给。因此,实现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必须使农民收入能稳定增长。9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在农产品供给全面好转的形势下,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缓慢状态。

  目前农业收入仍占农民收入的60%以上,工农业之间的交易条件仍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农业是一个观风险产业,同时又受到恩格尔法则的制约,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在农产品市场化的改革中,政府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对减少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性保护农民收人是至关重要的。

  有关研究表明,政府对农业的价格保护程度,与经济所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一般说来,经济越发达,政府对农业生产者的价格保护程度越高。从中国目前所处发展阶段和财政实力看,像目前发达国家那样大量补贴农业是不可能的。现在,应逐步减少对城镇居民和城市国有各种补贴,大幅度削减农民的各种负担。从长远看,实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一种趋势,实行高保护政策的国家必将大幅度削减农业的价格补贴,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而且,即使中国经济发展达到了很高的阶段,农业人口份额降低到了较低的程度,也不可能直接采用价格手段对农业进行高保护。

  增加农民收入,单靠政府的价格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方面的潜力也会越来越有限。增加农民收入,最根本的途径是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农业结构,构建高效农业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结构调整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应当承认,过去农业结构的调整仍然是初步的、低层次的、阶段性的。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之后,农业结构性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不高,大路货多,名优产品比例低;二是一般性品种多,专用品种少;初级产品多,加工产品少,精深加工产品更少。目前中国水果的优质果率只占水果总产品的30%,约有20%的劣质果适口性差,部分蔬菜。茶叶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水果、花卉等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水平低,难以保证储藏质量和商品质量。三是虽然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分工有了很大进展,但区域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区域性农作物结构不同程度存在大而全、小而全问题。在结构调整中,地区之间重复投入,常常一哄而上,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了过度的盲目竞争和资源浪费。果品、蔬菜产地市场之间的激烈竞争,已经暴露了在品种、布局方面的趋同性。

  抓住农产品总量平衡的有利时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就成为农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新一轮的农业结构调整决不能再走简单的数量、比例变动的老路子,必须注重调整的质量。这次结构调整,主要是向生产的深度进军,提高农业的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

  根据中国农业资源利用和农产品供求的现状,构建高效农业体系,应在继续发展种植业的同时,加快林业和畜牧水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在大农业中的比重。与此同时,在大农业内部,提高种植业与林牧渔业之间的多层次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农牧结合、农林结合、牧渔结合,更加集约地利用各种农业资源。

  农产品加的发展,既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又会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水平,甚至可变废为宝,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多样化需求。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3:l,而中国只有0.79:1。发达国家加工食品约占90%,而中国只占25%。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一般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中国还不到1/3。从上述差距中,可以看出中国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还有很大的空间。农产品的包装、储藏、分级水平低,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经营的经济效益。中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应把加强产后系统开发、特别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利于其高产优质高效的实现。

  三、农业产业化:农业的新趋势

  长期以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三个环节相脱节,导致农产品“买难”和“卖难”交替出现,这既使得农产品加工常常得不到稳定的原料供给,农民的利益也经常受到损害。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中国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农业产业化在实践中是一种内容相当丰富的现象,虽然在理论上对其内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但多数意见认为,推进农业产业化,通过中介组织的带动,一头连给农户,一头连接市场,既保持了家庭承包制的稳定,同时又通过延长产业链,发挥一体化组织的协调功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商品生产,在一个产品、一个产业、一个区域内形成了产品规模、产业规模和区域规模,实现了规模经营。这种形式,有利于克服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使分散的农民家庭经营与大市场之间找到了一种有效的连接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有利于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农业产业化在中国广大的实践,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种类型一般以“公司十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二是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以社区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等为中介,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类组织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十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但也有一些是“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三是专业市场带动型。主要是以专业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连结广大农户。四是其它类型,如各农业研究和推广部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是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实践看,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利益连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买断”关系,即农户与企业之间除了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联系,企业仅是一次性收购农户的原料,双方不签定经济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在这种买断型的利益关系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机的内在联系,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企业与农民的关系很不稳定。严格说来,如果企业与农户之间仅仅停留在这种“买断”型关系上,还不能说是实现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二是契约关系,即农户与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各方面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在这种形式下,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也有差别。多数企业一般都向农户供应良种、优良种畜、种禽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有些企业还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或参照市场价,制定保护价,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产品。在这种方式下,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买断”型相比,更进了一步。但在许多情况下,农户不履约或企业拒收、压级压价等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三是新型的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2)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3)一些协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4)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内容看,有些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协会)主要还是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物资供应等服务,有的则实现了合作加工和销售。从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看,有些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还是以服务为纽带连结在一起,而有些合作组织(包括企业)则与农产形成了新型产权关系,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和按股分红。从总体上看,这种利益联接方式还不多,发展也比较缓慢,许多合作组织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多数合作组织经济实力还比较弱,这使得它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农户与其他利益主体建立什么样的利益联接方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如产品性质、实力、农户素质等。今后,农业产业化的仍将以“公司+农户”作为基本组织形式,以契约作为基本的利益联接方式。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龙头企业素质高、竞争力强,农产品及加工品才能立足市场、占领市场,农业产业化才能顺利进行。龙头企业在发展方向上,要高起点,坚持以质取胜,以效益取胜。龙头企业要处理好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龙头企业不是单纯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它要为农民提供技术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这样才能使农民的生产符合市场的要求。龙头企业要努力做到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努力与农民结成共损共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就地转移到跨地区有序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目前农业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并没有得到很大缓解。

  解决规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必须采取“多渠道分流,多种形式转移”的战略,依靠一、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全方位开拓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为了防止大量农村人口过度涌入城市,诱发“城市病”,应该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使农业有效地发挥过剩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同时,应积极开拓国际劳务输出市场。但这两条渠道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今后,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根本途径,在于非农化和城镇化。乡镇企业今后在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仍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能否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关键取决于乡镇企业能否继续保持较高的吸纳劳动力能力。现在乡镇企发展面临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环境下,乡镇企业不可能在所有的行业都与城市企业展开竞争,在经济发展进人结构调整时期,大部分行业生产能力出现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乡镇企业要适应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束,对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保证乡镇企业持续增长和就业容量不断提高的关键。

  一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从城乡布局看,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大都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形成了农村生产原料,城市加工的格局。这种格局割断了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的有机联系,不仅造成农产品原料损耗大,加工成本高,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这一局面有了一定改观。1997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城乡比为1:0.89,食品工业还是城市占主导地位,城乡比为1:0.60。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目前仍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农产品的深加工大都在城市。从农产品加工业的区域布局,1997年东、中、西三大区域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值比为66:24:10,也就是说,农产品加工业主要还是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近2/3),而内地的比重则很小,尤其是西部地区只占1/10。乡镇企业要抓住机遇,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再次创业的突破口。中西部既是农产品的主要产区,也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最具潜力的地方,要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的速度。中国今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而且可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压力。

  二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要求而言,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总量不足,发展相对滞后。现阶段的农村第三产业,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的、低水平的运输和商业饮食服务业之上,在某些传统行业中,由于区域之间产业结构的相似性,进入过剩、低水平过度竞争的局面也早已形成。如在乡镇第三产业的传统交通运输业中,运力的发展多集中于短途客运和内河运输业之上,运力增长相对于运力需求和道路过剩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农村发展亟需的(新兴)第三产业行业(如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保险等方面)发展严重不足,如农村金融业,不仅业务范围窄,信用手段落后,而且极不规范,难以满足促进农村资金流动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一是重点建设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开拓农村资金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二是把交通、通讯、保险、金融、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作为发展重点;三是要开发农村房地产和等新兴产业。

  引导乡镇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应是今后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

  从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日趋活跃。根据国际经验,90年代和下个世纪的头20年,将是社会结构变化最剧烈的时期。可以说,近年来数千万“农民工”的大流动,不过是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大流动的序曲。

  如此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以及自发流动不可避免的盲目性,致使流入地区的一定时期劳动力吸纳能力受到挑战,城市基础和运输面临巨大的压力,城市的住房、环境管理、卫生医疗设施、治安管理和人口生有控制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虽然引发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普遍严格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除了像少数特大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流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外,大多数城市应向农民打开城门,鼓励农民企业家进城投资办厂,吸引部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大、中城市,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迅速增长,不仅城市就业问题已迎刃而解,而且还吸收了大批外来劳动力。这说明,现有大、中城市在解除了旧体制的束缚之后,经济若能蓬勃发展,其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允许一部分农民进入大、中城市就业,并努力使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农民,由常年性外出打工,转变成稳定性移民,应当成为今后解决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条重要途径。

  要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逐步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改革以来,虽然市场机制在劳动力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加大,但迄今尚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着城市人口对城市就业机会相当程度上的垄断。长期保持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用农民的就业竞争去抑制城市劳动费用的上涨,不仅农业失去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而且城市部门和服务部门的劳动效率也难以提高。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为此,在就业制度上,应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市场化就业制度。建立新的人口登记和管理制度,就是要建立对人口实行开放式管理的户口制度,即任何人无论是从乡村迁移到城市,还是从一个城市迁移到另一个城市,或从一个农村区域迁移到另一个农村区域,以及从城市迁移到乡村,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居住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等),就应该依法获得合法的居住身份,并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可先在小城镇实行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取得局部突破的基础上,再循序展开。目前,在小城镇,非农业户口已没有多少特权,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五、土地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虽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这一制度仍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仍是农村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继续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则以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样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由于较好地解决了人民公社制度下普遍存在的集体成员“搭便车”问题,从而带来了生产率的巨大提高。由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的理论准备与系统的政策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规范是难以避免的。近年来为了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政府出台了一些重要政策,并试图使这些政策在上得到具体化,但农地产权制度仍不够完善。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大多数地区,根据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的调整是司空见惯的事。这种调整严重地损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而政府关于将土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权15年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的政策;也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

  农民土地权利不稳定,还表现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仍不够充分,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上地使用权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和集体之间要签定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在现实中,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遇到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30年承包期内是否调整土地。一种观点主张应明确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调地。另一种意见是,在承包期内,应允许进行有限制的小调整。近年来的经验表明,采用行政手段,周期性地调整土地,以缓解人地矛盾,固然可以满足部分农民的愿望,但副作用很大,不利于鼓励农民改良土地。考虑到落实30年的承包期本身阻力就较大,如果在30年的承包期内再完全不允许调整土地,执行起来就会更困难。因此,比较可行的选择是,针对承包期内土地的调整制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新的《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已有了很大的改进,如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土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1/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这还不够,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对把土地承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任何调整首先应得到现在的承包户的同意。这方面存在着基层干部滥用权力的现象,强行出租集体土地,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在很多国家的土地中,无论是对私地的出租,还是对公地的出租,都有“续相权”的规定。在荷兰,政府颁布的土地法令也规定,烟农的土地租期至少为12年,并可续租。在澳大利亚,大约85%的农地(主要是草场和林地)属于“公地”(crownland)。这些公地大都采用长久租用制,也都有续租的法律规定。例如,草场的租用期一般是99年,到期后都可续租。自来代就有了永佃制。明清时期永佃制在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地区已经很盛行了。永佃制的特征是“一田两主”,即把土地的田底权与田面权分离开来,地主拥有田底权,佣户拥有田面权。地主可以把田底权出卖、典押,但不能随意赶走拥有田面权的佃户。佃户可以出卖、典押田面权,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田底权不变。这种土地制度在上曾对保护佃农的利益和促进农业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赋予农民更长久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有关土地的新的立法中,充分保障农民在30年承包期满后,有权继续承包土地。中央的政策是给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再延长30年,30年内严格限制调地,满30年后有权续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有利于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期长固然重要,但关键是明确界定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性质看,一开始就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物权和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相对应的两种财产权利。在英美法系中,没有这种概念。物权和债权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而债权则不具有排他性。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因而又称“对世权”。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人有约束力,因而又称“对人权”。物权又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则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债权即租赁权。由此可见,所谓土地权利,是指一束权利。仅在英美法系中,就有50多种土地权利。土地承包权的债权属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侵权行为(尤其是对抗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效力),因土地承包权的债权性质而降低。实践表明,把土地承包权界定为债权,不利于农户树立起保护自己土地权利的法律意识,不利于防止基层干部随意调整土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改变土地承包权债权性质,实现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抵押权等,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稳定性,有利于增加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有利于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也有利于在发挥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推动农地的市场化流转,从而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在《物权法》中,可以在明确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投下,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来看待,对农民的土地权利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严格的法律界定。这样才有助于让农民树立起依法保护自己土地权利的法律意识。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特别是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为了实现区域规模化种植,要求建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搞活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一些地区创造出的“反租倒包”的模式,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在充分尊重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的规模化种植;这种流转形式在充分发挥公司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农户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把两种优势有效地结合了起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场规模的扩大。政府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健全土地法规,界定土地产权和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上,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手段,去推进规模经营的。从整体上讲,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应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不应把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

  六、走向新的合作

  改革前,我们在发展合作上走了很大的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应该讲,迄今为止,在合作经济的探索上,我们还没有真正踏上坦途。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不仅进入市场难,而且保护自身利益也难。这是发展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很大难题。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为主,同时通过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可以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可以为家庭经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开辟家庭经营走向市场、走向化的广阔前景。

  发展合作经济,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而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各自的条件不同,合作经济发展的模式差别也很大。欧美国家的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东亚国家和地区则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为主(如日本的农协)。中国应选择什么样的合作组织形式,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大综合、大合作的思路。即供销、信用、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组成综合性的合作社,作为法人或合作社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主体地位,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日本的“农协”。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各自完善和发展的思路。即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等,长期并存,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政府则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逐步加以规范,尽可能作为独立的财产主体,明确相应的法人地位和责任形式。这两种思路哪一种更符合实际,不宜过早下结论,更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

  在中国,强调发展社区合作是必要的。与欧美国家不同,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村落稳固存在,村落内农户家庭之间血缘、地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的合作十分重要。目前,中国的社区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合作属性较弱的问题,对农民没有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求在村庄一级普遍建立社区合作组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建立“全民社”,农民只有入社的义务,但没有退让的权利。这样做,只能束缚、甚至窒息中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超越社区的界限,要求在更广的范围内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在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迄今为止,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对这类合作,要大力鼓励,要通过深化改革,为这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早在80年代初,从政策上就明确提出恢复供销社“三性”,还社于民。然而,经过10余年的努力,把供销社改成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社目前面临着“三个不承认”:即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供销社是官办的;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看来,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新型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可以考虑适当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修正。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在改革目标上设定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质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

  日本“农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农协”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而且也是农民的利益代表;它既是合作经济组织,也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团体。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我们可以在一些地区试办为农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销、技术推广等在内的综合性服务的合作社。

  借鉴国际经验,教训,农村合作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不“归大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行政干预;对社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目前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合作社难以获得全面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特别是有关合作经济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从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看,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例如,粮、棉等大宗农产品一直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许多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由国家垄断经营。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而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更是严厉,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难以获得适宜的土壤。从合作经济发展的环境看,迄今仍没有一部合作经济法规,在中国企业法人注册类型中没有合作经济的位置。由于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既不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规范其行为,维护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区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差别很大,很难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对它们进行规范。应根据其不同特征,逐步加以法律规范,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上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制形式等。

  七、粮食流通体制:从“双轨制”到市场化

  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粮食购销体制。这种新的粮食体制,包含着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粮食体制要进入市场经济轨道,这是由粮食也是商品决定的;二是粮食市场要在政府调控下运行,这是由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以及中国特殊的国情、粮情所决定的。借鉴国际经验,这种粮食流通新体制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要有竞争性的粮食市场主体和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第二,要有健全有效的储备调节和保障体系。第三,要有健全的法制体系。第四,要有发达的粮食储运体系。

  1998年出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没有使中国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有实质性进展。这个改革方案虽然也提出要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这一深层问题,但由于它继续强化国家垄断的粮食收购体制,因而与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粮食购销体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新的粮改方案更侧重于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巨额亏损挂帐这样的短期政策目标,而对发有粮食市场,培育竞争性的粮食市场主体这样的长期政策目标则重视不够。

  粮食流通体制涉及到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产区与销区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到财政、、价格。内贸和外贸等众多部门的体制改革,因此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的粮食流通体制,需要继续进行一系列改革。一是改革国有粮食,真正实现政企职能分开;二是鼓励农民建立合作组织,参与粮食流通;三是完善仓储制度;四是完善保护价制度;五是政府逐步过渡到只管按保护价收购专储粮,逐步取消定购;六是协调好粮食内外贸的关系及生产和流通的关系。

  八、工农关系:从以农业支持向以工业反哺农业转变

  在传统体制下,工农业之间一直未能建立起一种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的关系,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战略的调整提高了工农业的关联度,市场机制的引入促进了资源在两大产业之间的合理配置,但是,工农业仍未走上协调发展的轨道,为了实现工农业的协调发展,政府政策最重要的选择是实现由以农业支持工业向以工业反哺农业的转变。

  今后,政府在财政上对农业的支持应主要侧重于以下方面:

  一是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在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欠帐太多,目前普遍存在农业基础设施老化问题,这是造成农业抗灾能力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推动新世纪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政府必须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中央和地方要集中财力,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大中型防洪工程、灌排工程、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在欠发达地区,应继续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劳动投入。

  二是支持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研究和推广活动,大多属于直接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显著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它们是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依托力量。要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部门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条件。据估计,中国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80年代在35-40%左右,而早在7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科技进步对提高农业生产率的贡献率就已经达到60-80%。农业研究投资占农业总产值的份额,是衡量政府对农业科研重视程度的重要指标。“七五”期间,中国农业研究投资的实际支出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在0.20-0.25%之间。80年代中期世界各国农业研究投资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平均为1%,而且各国农业研究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都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中国亟待增加对农业科学研究的财政投入。

  三是支持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制度和专项储备制度,以财政全额出资方式,建立国家农产品储备调节基金,实行吞吐调节,平抑市场价格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近年来,中国大宗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与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极不完善有直接关系。首先,中国目前大宗农产品储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由于农产品储备调节属于一种低利、无利甚至亏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现行农产品储备体系在运转中经常出现银行贷款难落实、财政贴息不到位的问题。其次,储备调节机构极不规范。现行农产品储备调节职能由国有商业企业来承担。实际运行情况表明,国有商业企业的盈利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农产品市场出现波动时,很难保证现有国有机构服从政府意图,进行合理的调节。从国际经验看,大宗农产品的吞吐调节,属于政府行为,应当与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分离开来,建立独立行使政府职能的储备调节机构。重要农产品的储备调节,应当由中央政府决策,实行一级调控,与此相对应,也应由中央财政,以全额出资的方式,建立农产品储备调节基金,切实保证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的有效运转。

  但是,总的来讲,农业的立法依然是滞后的。目前有关农业的立法,更多的是行政性法规,而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原则的有关农业的民事立法还比较弱。一些急需的还没有制定出来,特别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还较薄弱。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也很少。相对于农业立法而言,中国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更为薄弱。

  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政府对农业的管理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各种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采用都由法律加以确认,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改革以来,中国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农业进行直接管理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越来越注重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支持和保护农业,但是,对法律手段的使用还远远不够,各种经济手段大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许多农业政策执行不执行、执行得好不好,除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外,一般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许多好的政策在执行中往往走样。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要从对农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转向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要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转向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农业。应尽可能将涉及农业的财政、、价格、贮备、贸易等经济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使用也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严格“依法行政”。在中国经济化、市场化、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农业越来越成为需要国家保护的脆弱行业。确保对农业有足够的财政和信贷投入,保护农业环境、资源,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和结构平衡,保护农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地位等,都要依靠法治。

  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这决定了农村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近年来,农村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明显增多,表明了农村存在着不稳定因素。造成农村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乱收费、乱摊派、罚款无序、乱集资等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因基层干部随意收回承包地、随意批地以及集体资产流失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滋生着腐败。这些问题造成了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与农民之间的不信任,各种形式的冲突有所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突发事件。

  消除上述不稳定的因素,就要依法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要构建新型的权力关系。依法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干部的权力由来源于上级机关,对上级负责,转变为真正来源于社区成员,真正对社区成员负责。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安徽考察农村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财产所有权和民主权利。保持农村稳定,必须用法律来切实保障农民的这些权利。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在依法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方面进行了探索。从1982年开始,陆续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原生产大队也陆续改为“村委会”。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实行村民自治,基层民主,吸引农民参与公共事务,让9亿农民当家作主,是一场伟大的改革实践。这种基层民主,有利于在农村最基层建立新型的权力关系,有利于农村地区的政治和社会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