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倩 时间:2014-08-21

  最后,新《证券法》还规定了针对公司收购行为中,对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在公司收购交易中,当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30%时,就意味着收购人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余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已经处于明显的少数地位。此时,收购人就有可能会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保护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法律就授予了小股东“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所以,新《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这就向小股东提供了一个在该公司被终止上市以后,再次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机会。 
  在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因此在其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导致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等情况。新《证券法》的实施和严格执行定会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保障,从而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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