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推定的逻辑特征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仕国 时间:2010-09-02
  [摘要]非单调性推理是指如对前提集合中加进新的知识,那么原结论可能不成立的推理。推定可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推定的推理形式和逻辑认知基础上都是非单调性的,尽管不可反驳推定的推理形式是单调性的,而在认知基础上仍然是非单调性的。
  [关键词]可反驳之推定;不可反驳之推定;单调推理;非单调推理
  
  推定作为分配证明责任以及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法律事实的手段,在证据法中是一个十分基本的和重要的问题。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以及法定证据制度,甚至对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作了不正确的理解,加上演绎逻辑的法律逻辑观的影响,而长时期地忽视了对法律推定规则的研究和适用,造成了在法律实践中的许多困惑和处理案件时的模棱两不可的局面,以至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困难和不公正现象。比如,有许多案件事实虽然明显为真,但由于得不到演绎证明,但又不得拒绝审判,而不得不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造成了许多实际上的不公正的裁判。在无罪推定问题上的模糊态度,不利于该原则的实施,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由于在非法所得罪问题上运用推定上的不坚决,导致对该罪的打击不力,无法实现刑法对于该罪的立法宗旨。由于占有不利证据一方拒不提供证据,如果不运用推定,不利于证据的调查、获取,及时处理案件。如此等等。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逐渐起来的非单调逻辑,如缺省推理、模态非单调推理、约束推理、基于理性人假设的推理、基于封闭世界假设的推理和自认知推理,以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推理为研究对象,为我们准确分析法律推定和整个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提供了恰当的工具。本文着重分析法律推定在逻辑认知基础上的非单调性与其在法律价值上的合理性。推定逻辑性质的准确认识对于更好地发挥推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对整个证据立法和司法技术的进步,实现司法的整体公正性,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什么是非单调推理
  
  关于推理的单调性和非单调性概念,人工智能中是这样理解的:加进系统的新知识(信念)必须与已有的知识(信念)相一致,不引起矛盾。所以,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系统内含的知识有增无减,这就是所谓的单调性;反之,如果加进新知识会取消原有的知识,就是非单调性。
  非单调逻辑的产生源于单调逻辑的处理能力的有限性。
  
  二、可反驳推定的非单调性与合理性
  
  笔者考察了关于推定(presumption)的诸多定义,认为如下定义是一个较好的定义:“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推定的定义可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在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时,法律或审判者无须主张者举证证明而直接认定一具有或然性的事实或结论为真的一种事实认定过程。”推定即假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审理者决定的对或然性的事实加以认定的诉讼活动和法律规则。推定可分为可反驳的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推定。
  推定的可反驳性是指,推定被审理者初步采用后,该推定事实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若能证明该推定事实不存在或推定不成立,则推定不能再被采用。主张该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就要另行证明。
  案例分析。湖南省衡阳市粮运总公司两位职工集资建房纠纷案。无房户某甲得到一个集资名额却苦于财力不够无法在限期内支付集资款,有房户某乙即托人做中找到某甲,愿以自己原先所在单位分得的两居室旧房(当时正由某乙的儿子居住,某乙住在丈夫所在单位家属宿舍)的居住权为代价换取集资名额。二人约定:待某乙的儿子搬进集资新房,某甲即搬进某乙儿子现住的旧房。某甲即回绝了多人以数千元购买其集资权的要求,与某乙达成了口头协议。之后,某乙便以某甲的名义集了资,但在交房前,某乙却发生婚变,被丈夫逐出家门,自己也成了无房户。某乙于是否定她与某甲之间的协议,一口咬定集资权系某甲无偿相送。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面临两难境地:采信某乙的主张,明显于理不合;而采信某甲的主张,又缺乏法定证据的支持。两级法院的法官对此都心知肚明,但现行证据制度下却无能为力,只好判某甲败诉。弄得某甲一家到处喊冤,一直不服。
  上述案例中,如果根据缺省推理,即进行推定,则可从无房户某甲拒绝多人以数千元的价款交换其集资权这一事实,推出甲不会将集资权无偿相送。这是一个隐含推理,或者说省略推理。省略的前提是一个概称句:“在正常情况下,处于某甲这样地位的人是不会将集资权无偿相送的。”依据的是一种类型化特征。按照人工智能理论中的分类层次体系理论,事物可以按其共性分类,使得属于某类的事物拥有该类共有的典型特性,成为人之常识,除非已知该事物在某特性上异常。例如,人们都会假设随意的一只鸟会飞,除非已知它不会飞。同样,我们可以假设,随意一个人,在自己无房且有人以数千元价款交换集资权的情况下,不会将集资权无偿相送。我们可以构造一个缺省推理:若不是某乙以高于数千元的条件交换其集资权,一般情况下某甲不会给予其集资权;既然某甲给予其集资权,那么是某乙以高于数千元的条件交换其集资权。这个条件即是某乙旧房的居住权。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制度,法官忌用缺省推理。这说明我国民事立法的缺陷,立法对于某甲来说是不公正的。若法官用缺省推理作出有利于某甲的心证,案件就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但应允许某乙提出证据反驳。笔者认为上述这类案件如果按照缺省推理的结果来处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将会大大提高。
  
  三、不可反驳推定的逻辑推理形式的单调性与价值选择
  
  不可反驳的推定,是指法律不允许提出证据来反驳被推定事实的推定。只要前提事实成立,就必须确认推定事实。如对犯罪能力的年龄的规定。作为不可反驳推定的一种极端情形是,只要基础事实是真的,即使能证明与推定事实相矛盾的事实,仍然不能推翻这种推定的结果。如我国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推定。法院以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期间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即使被送达人举证证明了其未收到公告,也不能改变推定的效力。
  笔者认为,下列几种常见的推定也是不可反驳的推定。
  
  1 非法所得的推定。我国《刑法》第395条非法所得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非法所得罪的推定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前提成立,结论不可反驳。   2 举证妨碍之推定。所谓举证妨碍,亦称证明妨碍,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致其持有的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销毁、毁损至丧失其证明价值的程度而产生相应后果的一种事实状态。而所谓举证妨碍之推定,是指立法者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此行为拟制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诉讼法律后果或者授权法官据情判定是否对其行为人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举证妨碍推定中,如果占有不利证据,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推定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只要前提成立,结论不可反驳。
  
  3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如果法律事实的审理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推定其无罪。前件成立,后件不可反驳。
  下面分析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的逻辑推理形式的单调性。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虽有所体现,但并未完整地确立。这其中有、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但其认识论方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从我国立法机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态度及学术界对其认识论的分析来看,不完全接受这一原则的主要认识论原因是认为它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学者从逻辑上认为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的逻辑形式是“以无知为据”,更强化了这种认识。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对无罪推定原则在逻辑上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无罪推定,是以不能证明犯罪为前提,这一点正好说明它是以事实为根据,是实事求是的,而且是建立在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相对性的认识基础之上的。无罪推定也是一种法律拟制,它不单纯是一种认知关系。它是对在法官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情况下的一种包含价值选择的法律技术处置,而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以无知为据”的一种纯粹推论关系。如前所述,无罪推定以无罪假定为前提,是在无罪假定基础上的一种推定,只有法官的有罪确信或认定,才能对无罪假定给予否定。
  基于无罪推定的推理之所以是单调的,是因为,只要前提“法律事实的审理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改变,则结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不能废止。
  
  四、不可反驳推定的逻辑认知基础的非单调性
  
  1 从封闭世界假设和自认知推理看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在认知基础上的非单调性 下面再从自认知推理来看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的认知基础的非单调性的问题。自认知推理遵循下列模式:
  1)如果陈述x真,那么我将知道。
  2)我不知道x是否为真。
  3)因此,x不是真的。
  在无罪推定问题上,我们假定主体的知识基础包括:
  4)如果某人有犯罪事实,那么法官将会知道。
  5)某甲有犯罪事实。
  并且在知识基础里没有信息允许得出结论某乙有犯罪事实。则可得出:
  某乙没有犯罪事实。
  因为法官不知道某乙有犯罪事实。但加上前提
  6)某乙有犯罪事实。
  很显然使先前“某乙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成为不可能。
  这里的非单调性表现在,关于某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的得出依据了封闭世界假设,封闭世界假设是将不完全的知识库封闭化,当作完全的来处理。事实上,在封闭的集合里找不到某被告有罪,不等于被告无罪,而是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情况。一旦我们证明了被告有罪的事实后,被告无罪的假定性结论将被取消。
  
  2 从约束推理看精神正常推定的认知基础的非单调性。在刑法中,行为主体即使达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如果存在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典第18条就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法律中实行的是精神正常的推定制度.即如果不能证明精神不正常则推定其正常。一般情况下人总是精神正常的。因此只要没有相反的信息,假定人们不属于精神不正常客体一类是合理的。为了从逻辑上表示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一种技术,它允许我们推导出已被证明是精神不正常的客体是唯一精神不正常的客体。
  在约束推理中,通过谓词约束,我们对这种谓词范围的最小化建立模型。在我们的例子中,我们可能希望对谓词精神不正常的仅仅考虑最小可能范围的模型。在这里,范围是个体的集合,谓词为其外延所表征。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明知Peter是精神不正常的,则推定其正常。当然这种谓词约束推理在认知基础上是非单调的,结论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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