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园园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手机银行作为银行业的一个创新产品在我国已经产生了十年有余,但是有关手机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却迟迟没有得到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手机银行的定义和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找出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论文关键词 手机银行 监管 法律制度

  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和改革,手机银行作为一种融合电子货币与移动通讯的新兴金融服务应运而生。手机银行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能以便利、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目前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开展了手机银行业务,手机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手机银行的定义

  手机银行突飞猛进的发展让理论界措手不及,以至于在手机银行有关的研究中出现了不少盲点。手机银行的定义就是众多研究盲点之一。在众多的研究中,笔者没有发现有关手机银行含义的系统研究资料,不同的学者对手机银行的理解往往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银行是手机银行业务的主导方,手机银行是一种金融业务,手机只是一种手段。有的学者在承认银行主导地位的同时,强调银行与移动运营商要加强合作才能开展手机银行业务。还有学者对手机银行是否为一种银行服务不置可否,认为手机银行业务需要多方的参与,并不存在唯一的主导者。由此可见,由于手机银行实现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参与方众多、产业链结构复杂等原因,关于手机银行定义的认识存在分歧,未能统一。笔者结合中国银监会对于手机银行的阐释:“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对手机银行做出如下定义:手机银行,是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办理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代缴费、理财投资等多种非现金金融业务的服务系统,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一种。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手机银行的出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事物皆具两面性。由于手机银行运行的开放性、对信息支持系统的高度依赖性、交易的虚拟性等因素,其运行使传统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并带来了新的风险。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这些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着银行客户的经济安全、银行自身的正常运行秩序;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则可能威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手机银行的平稳运行需要一套完善的、具备前瞻性和发展性的法律制度来保证。
  (一)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作为电子银行领域的新鲜事物,手机银行在我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以至于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并没有跟上手机银行的发展步伐,表现出滞后的倾向。具体来讲,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部门规章方面,《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手机银行纳入到电子银行监管范畴之中,全面规定了银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第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作了规定;此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制定了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也是手机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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