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美希 时间:2014-08-21
       首先,社会连带法学的财产观对限制所有权的支撑。狄骥从自由权和所有权入手展开了他对绝对的权利与自由的批判。狄骥强调,个人必须生活在社会这个有组织的机体中。该有机体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动员社会力量。所有社会的成员均受制于这一构成客观法的社会有机体法则。这种存在于现实中的法律是可以被改变的实在法。实在法不保护主观权利,而规定个人应履行的社会功能。实在法具有社会性,因为社会功能的履行是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他认为,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个人只是一部机器的一个轮盘,我们生在世界上,只有在社会工程内完成一种职务时,才有存在的理由。基于这一认识,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和其他个人主义法典错误地采纳了罗马法的财产观念。罗马法的财产观认为,所有人可以依己意使用和处分财产。个人甚至可以让土地荒芜不耕、房屋闲置不用,甚至任其破败下去。但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已不再是财富所有者对财富享有的不可触犯而绝对的权利。倘若所有权人完成了其社会职责,社会将对其保护;倘若他未完成这个职务或者完成得不好,则社会将强迫他完成他作为所有人的社会职责。在现代社会里,社会连带关系之深切而明确的意识已很占优势,自由既然是个人利用其德智体三方面活动以发展这个连带关系的义务,因此所有权之于财产的持有者,亦是一种客观义务,即利用他所持有的财产以维持并增进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自由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而存在的。“社会的巩固和互动”要求所有权人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目的而利用其财产。每个在社会内占有一席的人,都应该在社会内完成一个相当的职务。个人有义务尽其最大能力服务于社会。所有权人有机会和义务通过对自己财产的使用而增进一般福利。所有人应为社会完成这种事业,并且他只于完成这种事业与在其所完成的限度内受到社会的保护,这样所有权不再是所有者的主观权利,而变为财产持有者对社会的义务。
      其次,社会学法学财产观对限制所有权的支持。19世纪末,自然权利学说和启蒙观念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法律思想。法律被视为抽象的、绝对的真理。财产被赋予绝对的价值,并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但社会学法学的财产观批判了这一传统的观念。社会学法学对财产作了新的解读,私的所有权失去了以往的神圣性。与在其他西方国家一样,法律在美国成为服从于社会需要的工具,法律工具论得到发展。19世纪被奉为神圣的财产权在20世纪受到了限制。财产权应服从于对公共利益的谋求。法院通过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来规制财产权的自由使用。财产权的滥用会导致财产权的终止。法律禁止财产所有者以“反社会”的方式或者以浪费的方式使用财产,并规定必须适当利用土地,保护自然资源。在城市,法律对所有者按照自己意志使用财产做出了较多的强制。比如通过划分区域和城市规划立法以及对广告牌的管理,以促进合理使用财产。另外,人口的急增和集中也要求对城市私人土地的占有和利用做出限制。
 
       最后,历史法学派、目的法学派的财产观对限制所有权的支撑。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对个人主义财产观念进行了批判。萨维尼认为,作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民族的成长、强大和消亡决定了法律的成长、强大和消亡。法律产生于内在潜移默化的力量,而非立法者独断的意志。基于这种历史主义观点,耶林认为,没有什么绝对财产,不存在着可以不考虑公共利益的私的所有权。作为“实现了的个人和社会的联合”,法律负有保障共同体生活条件的责任。耶林坚持认为,在不断变化的生活条件下,不可能对共同体利益以及个人权利进行准确的界定,因而财产是相对的。耶林否定了无限的财产所有权,因为社会共同体生活不容许财产的不当使用。对此,他说道:“财产之不可侵犯性原理恰似将社会托付给愚昧、利己主义和冥玩不化,只要保有我的房屋、土地和耕牛,其他的一切似乎都将消亡;然而,你真的能保有它们吗?你太无远见了。威胁一切的也同样威胁你自己:海洋、大火、疾病诸如此类的人类之敌将威胁你,你将被埋在这些废墟中……社会利益的确也是你的利益之所在,无论什么时候社会限制你的财产,既是为你也是为社会自身的缘故。”[6]耶林批判了罗马法土地所有权思想,认为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的观念,是个人恣意、刚愎、利己思想的体现。他强调,纵使罗马法,如此明确地构造和贯彻个人主义原理,也未对个人主义财产概念提供基础,私法无疑应为共同体利益而存在。耶林认为,社会不干预财产自由的前提是个人意识到:凡有益于社会的也有益于个体,并自觉以维护共同体利益为目的而行使财产权利。这在自由财产原理下是无从实现的。财产权绝对保护的观念加深了人的“利己主义的贪得无厌”,并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耶林曾预言,个人主义的财产概念将被社会概念取代,赋予财产以不同意义的时代已经到来,社会将拒绝承认个人可以尽可能地聚集地球上的资源的权利。
 
       日尔曼法学家们在耶林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社会财产的观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基尔克在《德意志私法论》中提出,所有权并非与外界对立的、毫无限制的绝对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应依照法律秩序,且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基尔克批判了所谓财产权是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的观点,并认为没有限制的私有财产概念是“有害于共同体福祉的幻想”。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活法”对财产权规定了许多的限制。基尔克指出每一项权利因其所带有的义务而有其固有的道德界限。权利所具有的道德义务应上升为法律义务。他认为,罗马法的财产权不受伦理和公法的限制,而现代社会中财产权受到限制是建立一个关于财产的新社会秩序的开端。
 
       综上所述,20世纪兴起的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历史法学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相关理论构成了现代私法理念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注释】
       [1]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9.
       [3]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00.
       [4]梁慧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C]//.民商法论丛(4).北京:金桥出版社,1996.
       [5]Gottfried Dietze. In Defense of Property,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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