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传坤 时间:2014-08-21
  摘要:本文从规范化建设角度探讨如何解决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面临的部分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 录音录像 证据规范化 
   
  自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已广泛实现在自侦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在执法办案,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在具体的实行中也暴露出相应的问题。 
  现行条件下,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依据是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同时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在司法实践上,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侦查行为、诉讼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取得资料的证据性质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或笔录的辅助型资料,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作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同一证据种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是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其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传唤至讯问地点时延续到讯问结束的全过程,其记录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讯问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全程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六种证据。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施行以来对于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全面、及时地固定证据,防止翻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这些问题与争议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及其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一、明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地位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具体依据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试行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缺乏较为明确的依据及操作细则。因此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其证据属性也存在较大争议。现实条件下,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实施必要性,细化操作细则,规范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质证的程序,进而确认其证据属性。从长远看来,可以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来决定是否以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或规范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