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石男 时间:2014-08-21
      所谓贱民,中国历朝规定并不一致。严格说来,在法典中明确规定贱民之范围,只有清代。以法典将贱民置于社会等级序列之中,可算清代一个突出的政治社会现象。
      有贱民,则有良民。《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也即军、民、商、灶四类。其中的灶户也许略需解释,即煎盐之人,其称始自唐代。四民之外的贱民,依照学者经君健的研究,大约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奴婢、倡优、隶卒、佃仆、乐户等,二是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等。前者基本以职业划分,全国皆然,成员有的是继承父祖身份,有的则是从高等级降转,譬如良民中的破产商户,或犯罪缙绅。后者则仅存在于局部地区,成员全部是继承父祖身份。
      特别有意思的是,在清代,隶卒皆属贱民。所谓隶卒,即在衙门服役的皂隶、马快、步快、门子、仵作、粮差等。以现代公共管理眼光看,他们差不多算是基层公务员,只不过是吃地方财政,而这地方财政,又是县官自筹的一人财政而已。
      这些基层公务员,在服役前大都是凡人,属于良民,但只要从事这些职业,立即沦为贱民,且累世难复。即使只是应召到衙门服役,后来不再干此行当的良民,也被法定为贱民,所谓“入此便贱”。
      清代之贱民,在法律地位、婚姻关系乃至服饰上都较良民不平等。最关键的是,贱民被剥夺了参加科举与出仕的权利,因此几乎没有向上等级流动的可能。在清代,贱民等级与较高等级间成员流动的不可逆性以及贱民身份的世袭性,使得这个等级不断延续,逐渐扩大,如同“等级池沼的沉淀层”。贱民群体的社会流动,自然也呈现板结状态。
      应当说,清廷也有注意到此点。雍正元年开始,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的堕民、九姓渔户,广东疍户以及常、昭的丐户,陆续开豁为良。但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又规定,各类贱民改业后的第四代子孙才能获得捐、考资格,且“本族亲支均系清白自守者”,依旧存在对往昔贱民的歧视与权利剥夺。而部分贱民群体,至清末仍未能真正“改贱为良”。
      贱民之外,良民的社会流动就相对较高。最早研究此问题的是学者潘光旦、费孝通,在《科举与社会流动》一文中,他们对清代贡生、举人、进士的出身资料进行抽样统计,发现父辈一代无功名的布衣子弟约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3.44%,从而得出科举可以促进社会流动的结论。此后,学者何炳棣有进一步研究,也倾向于持“清代社会流动说”,但学者艾尔曼提出质疑,认为“近千年来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统治阶层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再生产而已”。
      在我看来,“社会流动说”与“统治阶层再生产说”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清代的等级制度,并未因社会流动而打破。此外,清代能够参与社会流动的群体,毕竟是少数。譬如学者张仲礼就估计,在19世纪太平天国之前,中国生员总数约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0.18%;太平天国后约140万人,仍不到当时中国人口的1%。对此,何怀宏分析说,传统社会的某种平衡有赖于上层对开放性的接受和下层对等级性的认可。上层精英可从权力、声望、财富的等级结构中得到满足,下层精英则因为此种结构对其并不完全封闭而抱有希望,至于下层的大多数民众,则几可说与此无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清代的等级制度,并不太能被金钱或商业所破坏。在大约同时期的西欧,国王与各地贵族、纳税人代表之间必须通过市政厅或议会的讨论,反复谈判,才能确定能否增税以及增加数额。国王有时不得不靠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为此必须部分出让权力。而在明清中国,皇权对私产的做法常常是毫不搭话,只管霸王硬上弓,因此虽有巨商大贾,却不能形成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工商阶层,也不能依靠积累财富来“赎买”自由。相反,清代凡人中的富裕者,往往通过捐纳进入特权等级。西欧的商人与君主讨价还价,“赎买”自由,结果导致等级制度瓦解;清代的商人却向朝廷捐纳以换取“名器”,结果是等级制度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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