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地理标志宥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以林 时间:2014-08-21
  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零散的分布于各种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就有关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亟待解决,如一些蚬已很驰名的商业标志,我国未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结果造成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一股产品商标,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我国一些企业,也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使用外国的原产地名称,从而发生国际问知识产权争端。笔者认为,现如今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日趋成熟,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采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这并不足唯一方式,亦非最好的方式。国家质检总局从1999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原产地标记的管理规定,但随后世贸组织的JJIJ入又产生了新的问题,2005年6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出台并没有缓和或消除它在早已存在的问题,所以应该有专门的法律完善之,因此,像欧盟这样的区域组织的保护模式是我国所要借鉴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也山台了一些与FRIPs议相一致的规定来实施该议的精神,所以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与协议是一致的,即工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等都是受保护的对象。可见我国的保护相较欧盟来说是比较宽泛的,只是我国由于公民、单位、组织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重视不够,导致我国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将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的运厢。所以我国应该不仅仅是体现出精神就可以了,而是要积极地用到实践中。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可谓是意义深远。我国幅员辽阔,拥有很多珍贵的遗产,特别是拥有一些知名的地理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所以我国在此契机下应该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更深层的认识,应对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欧盟地理标志的申请程序前文中已进行丁简要的陈述,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审查、异议、修改和撤销方面部与欧盟的委员会息息相关,可见该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我国在这方面就比较混乱,关于地理标志的有关登记申请程序有自己的一套实行制度,但往往会出现产权归属的冲突,这与我国申请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机构有关,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局,所以行政权力的并行导致各类问题层出不穷。
  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程序包括议机构、动议、申请、产品说明、检测和决定等,我国加入WTO后对国际上关于地理标志的程序保护是遵循TRIPs协议的,在我国境内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保护的程序是:第一,申请人先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硷验检疫部门提出;第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注册登记制度在有本身的特点外还应当考虑到要想实现对地理标志现实意义的保护就应当加紧制定一个更好体系以便能在实践和应用中不沦国内还是国外有关申请的问题能得到快速而有效的施行。
  三、结语
  欧盟对地理标志不遗余力的保护让我们看到它在知识产权领域对这种无形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兴起相对那些欧美发达地区来说比较晚,但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借鉴他国而逐渐形成对本国最有利的态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对本土的影响足很深远的,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需要不断的完善。希望我国能够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我国这种农业大国,原产地域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因此地理标志亟待特殊的法律来予以保护。欧盟刘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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