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地理标志宥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以林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地理标志,是指一种与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者某地方,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域或者地区、地方有关本丈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关于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以及对我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论文关键词:欧盟 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制度,它是一种无形产权意义上的商业标志,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给所标志者带来~定的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都力求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争得~席之地以提高其产品的竞争优势,各国部竭尽所能来对其具特色的产品进行有力的保护,地理标志变得尤为重要。
  一、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一)欧洲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
  欧盟因其庞大的、多领域的合作而产生了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和地理来源具有某种联系,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具有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和“特征”以及“声誉”;地理标志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其中至少有一个环节是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完成即可。在欧共体法甚至缺乏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欧共体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阐述了其内涵并确立了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欧盟又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70/50号指令是欧共体关于地理标志的最早立法,该指令规定,将某些命名只保留给本国产品的做法具有对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的同等效果,除非这些命名构成原产地名称或来源地标志。欧盟《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农产品,涉及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各个方面。.1992年7月l4日的2081/92号条例是欧盟地理标志法律规制的基础性文件。该条例生效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来自两个文件:一是1997年6月12曰的535,97号条例,它授权欧盟委员会修改2081/92号条例;二是2003年4月8日的692/2003号条例,此次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发起的WTO争端解决程序。
  (二)欧盟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程序
  1.提出申请
  欧盟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相似的申请程序,分别适用于位于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和位于第三国境内的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这两种申请程序都包括三个阶段:即申请人向地理标志所在国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国政府对于申请是否符合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所在国政府认为该申请合格,再:该申请转交给欧盟委员会。下面就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由于欧盟条例和指令不是由欧盟机构而是由成员国政府来实施,成员国政府就成为事实上的欧盟执法机构,而欧盟国民通过本国政府提出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实际上是直接向欧盟机构提出申清。因为欧盟条例在成员国具有直接的和优先的效力,成员国就有义务将条例规定的受理、审查和转送程序付渚实施,否则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本国政府。
  2.接受审查
  欧盟委员会在六个月内对登记申请进行正式审查,核实申请包含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所有要件,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国家。委员会还负责将登记申请及申请日进行公布。如果经审查该地理名称满足受保护的所有要件,委员会就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将下列信息进行公布: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申请的主要内容,调整产品制作、生产或制造的国内法规以及必要时的结论依据。如果《欧共体官方公报》公布登记申请后六个月内,委员会没有收到符合第七条的异议,该地理名称就被列入《被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和被保护的来源地标志(PGI)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有关的登记团体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委员会还负责将以下信息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列入登记簿的名称,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登记进行的修改。如果经审查该地理名称不满足受保护的条件,委员会就决定不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登记申请。委员会在决定对登记申请和登记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前,以及决定对申请进行登记前,可以咨询原产地名称与来源地标志委员会的意见。

  3.提出异议
  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将初审合格的登记申请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后的六个月为异议期。但条例根据地理标志所在的国家和异议人所在的国家规定了不甚相同的异议程序。条例第七条适用于欧盟国民钊‘对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这些规定的相同点在于,利益相关人都需要将写明理由的异议送交所在国政府,该国政府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异议转送给欧盟委员会。异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被受理:表明该登记申请不满足条例第二条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表明该地理标志如被登记,就会侵害既存的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的名称或商标或该条例公布时合法存在于市场上的产品:表明申请登记的名称具有“通用名称”的性质。异议被受理后,委员会邀请有关成员国进行协商,并在三个月内达成议。达成协议的成员国将协议内容告知委员会。如果协议结果未改变原申请内容,委员会将对该地理名称进行登记与公告。如果协议改变了申请的内容,委员会将重新进行初审后的公告,并再l进行异议程序。如果有关成员国不能达成议,委员会将在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咨询原产地名称与来源地标志委员会并做出决定,该决定将考虑到当地传统习惯和混淆的实际可能。
  4.修改与撤销
  有关成员国可以申请修改产品细则,委员会将按第六条规定的登记审查程序重新审查该地理标志。如果修改很小,委员会可以决定不重新审查。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向另一成员国提出,该国境内受地理标志保护的某种农产品或食品不满足产品细则规定的条件。后者应进行审查并将结论和采取的措施通知前者。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欧盟委员会将进行审查,必要时咨询原产地名称与来源地标志委员会,并采取有关措施,包括撤销该地理标志的登记。委员会撤销地理标志登记的条件是:有关团体、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合理的撤销申请,经原申请国核实并转送给欧盟委员会:或者有合理的原因证明,不能保证受保护的农产品或食品满足产品细则的条件。撤销地理标志登记的决定也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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