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纪萌 时间:2014-08-21
  2.竞争法律保护。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这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它将那些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非法,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既克服了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也部分排除了没有侵权行为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障碍。但它所反对的行为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所有的竞争行为。如果第三人通过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获得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不属于非法行为。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利用其他法律进行辅助性保护,否则不会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
  3.行政法律及规章保护。中国在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管制以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条款、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也有类似条款,即企业若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此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可以进行调解。
  4.刑事法律保护。中国《刑法》设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第219j-~.规定有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相应的刑罚。但是,由于“重大损失”的范畴难以明确,因而通过刑法对受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救济只能在一系列法律保护中起到补充作用,对于“重大损失”这一模糊性概念,需要立法者或司法者做出具体认定标准,以便利于商业秘密最严格、最强有力的保护。
  四、对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及分析
  笔者认为,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与日俱增,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专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全社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意识,从思想根源上杜绝不劳而获。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中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局面。首先,现行立法规定过于分散,内容也较为片面。刑法仅以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条款、侵犯商业秘密则只适用于存在或存在过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与雇员或前雇员;而作为最重要法律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其次,现行立法在内容上存在概念笼统、混乱,称谓不统一等情况,缺乏可操作性。最后,现行立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最直接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使得~部分人并不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知识产权,而仅认为其属于一种竞争手段,已经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完善中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商业秘密的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地完善:
  1.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国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等法律,由于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因此,建立一部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在这部法律中,首先,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权属。即应当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分类中的绝对权,这样不仅与国际商会及世贸组织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并且也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法》,而且也可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权利人被侵权时可依相关民事责任得到赔偿,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加大了保护的法律强制力度,以及对认定模糊性的去除。
  2.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与发达国家立法及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符。在中国,还应将一些传统文化中的所以留下来的民族工艺及手法,包括餐饮、工业制成手法、手工艺品制作技术等,避免民族优秀文化中,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泄露,造成重大损失。
  3.创新商业秘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配置。为使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可考虑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商业秘密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以解决现行诉讼中被侵权人因举证困难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一点可以借鉴证据规定关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实行由侵权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运用商业秘密持有人商业秘密的方式或方法。
  4.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特别保护。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是以往未遇到的,因此,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是极为必要和紧迫的。保护网络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外,还应在单位内部依法明确确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及管理制度的作用。这对于全球各国立法者来说都是一个重大挑战。我们要坚持技术标准与制度法律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和应对。
  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独限于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我们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研究态度和方法,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手段进行系统分析,并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以此来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低、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的现实问题,这对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促进意义。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从而达到对商业秘密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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