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建伟 时间:2014-08-21
        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影响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明显反映。民商事纠纷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
        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群众打官司由“讨说法”向“利益必争”型转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与侵害。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责任大,导致个别法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
        2.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目前社会中仍有不少当事人思想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观念,缺乏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消极对待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坐等法院裁判。当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时,不能理解其败诉的原因,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
        3.庭审程序欠规范问题。一是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开庭时拖拉,确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开庭,或随意迟延。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埋头看案卷材料;有的审判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法槌;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应变迟缓,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陈述没有及时制止,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局面;有的归纳争议焦点滞后或不准确,或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整个庭审重点不突出。四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没有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且在转换后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转换的理由。另外,对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有时当事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却没有得到允许,从而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期,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4.未合理行使释明权问题。合议庭对合同的效力及对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当事人诉请不一致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遗漏了诉讼请求的,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未经释明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即直接按法院查明的合同效力和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决或者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5.法官队伍方面的问题。
面对工作中的压力,少数法官不能正确对待,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简单;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审理新类型和较为复杂的案件显得束手无策;有的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少数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逻辑不够严密,影响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二、应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面对当前民商事案件中各种因素互相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个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互相交织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要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务实创新,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力争实现“四多四少”,即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维持多、发改少,息诉多、上访少的目标,努力提升商事审判工作水平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