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奕君 时间:2014-08-2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和法治实践的基本看法和认识,是贯穿我国整个依法治国实践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必须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大力推进民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民检实践的现实功能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公平正义、关系社会安定和谐。民检实践需要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不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民检工作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更好地服务于整个检察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提出,反映着我们党执政理念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对检察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调解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日益明显,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期望值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使我们在实践中更充分认识加强民检法律监督的重要性,通过积极办理各类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使命,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检察工作的指导原则。“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核心理念,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妥善处理各方面的权益,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以公正促和谐,以稳定促发展,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不断强化实践执法为民宗旨的针对性和长效性。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我们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我们既严格公正执法,又要规范文明执法。民检工作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不断更新观念,自觉树立崇尚法治、平等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确保民检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
        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切实加强民检队伍建设,提高民检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不同层面地提高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内化程度,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显著增强。但在某些环节仍显现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执法理念偏差、证据意识模糊、程序观念淡薄等,将会阻碍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教育,深刻认识其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不断提高大局观念,转变执法观念,增强公正、公平、人权、文明、廉洁的执法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民检实践中的基本构成 
        执法是法治实现的关键环节。民检实践中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
        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民检实践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把本职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工作的好坏与群众的评价紧密相连,真正满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切实保障群众的主体地位,维护和保障好群众的合法利益。
        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这是对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需要我们增强对法律精神、立法原意的感悟和体认,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则,领会法律制定的科学规律。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更需要我们认同法律价值,遵循法律秩序,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强化公正执法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对司法活动期待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我们要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它们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执法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发生错案、冤案已给我们带来了深刻教训。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更需要重视程序价值,维护程序正义,才是法治进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要体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协调。公正离不开效率,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价值,而离开公正则是盲目的效率。我们要正确处理案件质量与数量的辨证关系,把质量作为生命线,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深化私法自治的理念。市场经济机制的确立,为私法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私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点,其精神表现为平等保护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公权力过多地、不合理地干预私法领域,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我们要掌握好手中权力,在实践中逐渐培育和树立私法自治理念,既鼓励和保护当事人对个人权利的合法追求,又要合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不能过多地介入当事人间的矛盾纷争,妥善把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正确实现“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增强法治效果的理念。我们履职过程中,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发挥两者的双重作用,做到既严格公正执法,又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有效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体现民检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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