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工企业债务重组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冬梅 李… 时间:2014-06-01
   摘要:债务重组含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在重新修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企业债务的重组衔接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关键词:森工企业;债务重组;影响分析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1.债务重组含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中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2.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3.债务重组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的核算。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因其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损益”账户进行核算。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债务人核算转让资产损益时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账户进行核算。如,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存货作为销售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为销售收入与其成本及相关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如为收益,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账户核算;如为损失,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账户核算;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与其相关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分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方法进行了变革。在债务重组含义、计量属性和损益确认方面与原准则相比,有了实质性突破,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不同。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是在债务重组准则范围之内。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于实质性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会计处理不同。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旧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或清偿债务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而债权人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金额作为受让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仅在债权人涉及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将所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不是反映在利润表上;债权人不会确认任何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4.披露内容不同。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2条“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和第4条“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或有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将旧准则第2条改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第4条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