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奕君 时间:2014-08-21
       三、民检工作应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开 
        检察机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需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努力把法律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起来,把法律监督同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把依法抗诉、查处职务犯罪和做好息诉服判等化解矛盾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抗诉为主、检察建议为辅,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良好效果。司法不公是群众反映最突出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群众热切期盼的。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民检职能的主要手段,要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错误明显、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责任分配明显不当的裁判,应依法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及时纠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采用依法抗诉和合理运用检察建议双重监督的方式,善于科学结合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审判实践、公共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强化监督效果。并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机制,做到案前、再审及时沟通,与法官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努力化解矛盾,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民检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适用范围大,调整领域广,尤其是民商事案件触及面广阔,案件弹性幅度宽,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其中亦存在着法官超越法律法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运用审判权的现象,造成司法不公。我们要从个案入手,及时发现和审查隐藏于裁判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现象,依法予以查办,确保司法权合法正当运用,保障司法环境的和谐健康,构筑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强化息诉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息诉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检工作乃至整个检察全局,只有让当事人内心服气才能形成真正的和谐。这要求我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诉求,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法请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能在检察环节解决的问题决不拖延推诿,努力将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绝不使问题升级和扩大,既维护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又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纷争,既体现公正,又注重社会效果,从而对法律负责,对社会和当事人负责,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民检监督工作创新机制的可行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一方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研究,执行权是法院的重要权能,体现了国家司法强制力。但由于执行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使部分民事案件的执行主观随意性大、执行员滥用权力,发生暗箱操作、久拖不决等司法不公问题,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积极研究探索可行性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必要、合理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的执行强制力得以正确、及时、合法、有效地行使,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带来伟大成就的同时,也滋生和蔓延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现象,以及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国有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巨大流失都成为与“科学发展观”主题相悖的情况。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不失为有效的监督途径,不仅体现国家的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符合对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民法精神,又能弥补公民起诉的不足,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能力。要树立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采取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多渠道的培养途径,教育和引导干部主动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自觉灵活地将理论运用于办案实践,再上升为理论,转化为好经验、好做法。要强化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培育作风硬、业务强、会管理的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要根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加强岗位练兵,坚持在办案一线磨炼,到与业务紧密相联的商业、金融领域去实践,塑造一支符合民检新形势、新任务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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