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秋恒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院校高等教育机构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学位授予中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被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结合实际案情对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法律主体及司法审查问题的分析,对当下因独立学院学位授予问题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类案件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发。

  论文关键词 学位授予 法律主体 法律性质 司法审查

  案情简介:

  何小强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通信工程专业,2007年6月30日,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2007年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何小强,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何小强以华中科技大学以其因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由,不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诉请判令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依法定条件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证书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原告何小强的诉讼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一、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学位授予即是指享有学位授予权限的主体对符合授予资格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行为。首先明确学位授予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对于某种能力或法律上特定地位、身份存在与否的认定,只在于宣示某种法律状态,可以依职权进行。学位授予行为不仅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且引起了行政法律效果。由于学位一经确定,就具有证明力、公定力和确定力,是学生具有某种学术能力和地位、身份的认定,因而属于行政确认性质。而作为法定权力的学位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高等学校是以行政权力组织学校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又要尊重学术,维护学术自由。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 首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宏观调控,学位授予单位是获得学位授予权后,进行学位评定和答辩的实质性工作,专家学者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力,并重视实质性审查,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相应学位,所以,学位授予权具有学术权的性质。同时,学位授予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学位授予事务,具有法定性。这对学位申请者是一种管理,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它有支配另一方的强制力量,它对学位的审查重视程序性,所以学位授予权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学位授予是为了国家的教育事业,它是一种行政公务,因此,学位授予权又是一种行政权。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