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豪杰 时间:2014-08-21
  3.7 某些类型、等级船员数量过少 
  由于工作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不高、远离家人朋友等原因,船员的吸引力不高。特别是乙、丙类海船船员的要求较高,相对甲类船员工资待遇较低,因此,在船员市场上聘请乙、丙类船员较为困难。 
  4 健全“六大机制”,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顽疾 
  4.1 健全船员科学发展机制 
  加强船员培养、适当提高船员待遇。船员充足是防范配员不足的基本条件。为保证船员队伍的科学发展,就必须改变现今船员的地位和境遇。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动市场、保障船员权益,并减少、免除船员所得税,动员失业毕业生、退伍海军、渔民转产人员等进入船员队伍。 
  4.2 健全航运公司黄牌警告机制 
  加强航运公司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限制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只想在航运市场上赚钱、视船舶和人命安全为儿戏的经营者进入航运市场。同时,将航运公司所管船舶是否出现过配员不足作为督查和审核的重点。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航运公司,要进行严厉查处,建立、健全黄牌警告机制,必要时将不负责任的公司清除出市场。 
  4.3 健全船长开航前核查配员机制 
  要求船长在开航之前必须对船员进行清点,保障船舶配员充足。对配员不足的船舶,对船长按照《船员条例》实施处罚,进行扣分。如船长发现配员不足情况,及时向经营人或所有人报告,却被要求强制开航的,对经营人或所有人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条例》从重处罚。 
  4.4 健全配员不足船舶下一港通报和跟踪检查机制 
  海事部门对发现的配员不足船舶一般都会采取实施滞留等强制措施,必须在配足船员后方可开航离港。部分船舶采取消极的应对措施,即在本港配足船员,在海事部门核实放行之后,船员中途下船,继续缺员航行至下一港。对此,建议海事部门利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方式,建立、完善下一港通报和跟踪检查制度。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落实整改的船舶,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4.5 健全配员不足举报奖励机制 
  就现在海事人力、物力条件来说,做到船舶配员的全面核查几乎是难以达到的。健全配员不足举报奖励机制,是提升对违法船舶的威慑力、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保障船员利益的重要手段。该机制应充分考虑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和恶意举报的惩罚等。 
  4.6 健全配员不足船舶100%行政处罚机制 
  由于配员不足形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此类违法行为决不能姑息。建议海事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配员不足行为,实行100%立案调查,100%行政处罚机制。对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等原因的,需由海事处做出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领导或纪检部门方可不予处罚。对因“人证不符”而造成的配员不足行为,建议对出借证书船员实施扣分、扣证、吊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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