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问题的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丽敏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法学教育 改革与创新
  论文摘要:法学教育理念落后、法学教育体制缺乏创新、法学人才培养缺乏地方特色等是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必须进行反思,在反思中进行改革与创新,通过具体举措来提高自身的法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多是照搬照学,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与社会相脱节,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1.更新教学理念,改变单一的法学教学体制,确立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既不是单纯地培养专业法学研究人才,也不是培养律师。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相结合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学会像律师那样去实践和学会像学者那样去研究,其实并不矛盾,相反它们往往并行不悖,大量的理论研究课程尤其是法哲学和法律理论问题探讨,给法学精英教育提供了知识养分。但是,精英教育并不等于纯粹的学问探究和科学研究,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能力定位始终被放在法学教育的首要位置。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我们的社会需要能够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且富有法律智慧的法学家,培养研究型人才在法学教育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那些毕业后想继续深造的学生,培养目标应当是研究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侧重于强化和深化所开设课程的学科理论,拓展学生的思路,开阔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对于那些无意于法学研究、只想在毕业后马上就业的学生,培养目标就应当是应用型人才,这些学生应当占比非常大,因此在培养上就应面向市场,注重法律实务操作和技能培养,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尽快进入职业角色,适应社会需求。 
  为了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学校就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法学选修课。设置法学选修课的目的不是让学生修完学分,而是要与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在实施学分制以后不断扩充法学选修课的数量,学生面对数量众多的选修课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在选择课程时缺乏必要的引导,无法与自己的未来设计联系起来,只是盲目地选择那些看起来容易过关的课程以获得学分。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学校在设置选修课程时就要与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联系起来。力争满足不同毕业意项学生的需求,给那些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使学生通过选修课学习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尽快融入现实法治社会。 
  2.法学人才培养应面向社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院校特色 
  地方院校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宜小不宜大。新建本科院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大多不够充分,在这种状况下去奢谈要培养出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学人才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新建本科院校作为地方院校,应着眼于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清楚地了解本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地方院校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也要注重与本地区企业实行横向联系,密切关注本地区企业的需求,从而使自己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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