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章润 时间:2014-08-21
      三、政治不见成长
  是的,由此一来,各种雅不欲发生的后果终究还是出现了。它们并非源自“普法”,毋宁,深存于转型期社会政治的结构性矛盾之中,藉由“普法”所激起的社会运动,所揭示的现代法理,所启示的公民意识,而昭昭于世罢了。举其要者包括:法制未能进境于法治;政制腐败遍于国中,而国民的腐化如影随形,二者恶性互动;浮世繁华为千年所未见,却始终不见政治成长,社会萎缩,而不是别的,正是政制成型与政治成熟,以及道义精进和伦理圆善,它们共涵于一个有机的社会之中,才是总结和标明170年来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臻达成功的最高善果。一日不见其成,则一日有待继续转型,现代法权意识的养育及其现实化,自在题中。
  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观念史分辨及其法理意义,表明至少在理念层面上,国家理性意识到法制不恪其用,而需更上一层启动法治进程,因而,有“法制建设”向“建设法治国家”的标示性转向。事实上,对于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也是“普法”所要阐释的内容。[21]不过,也正是在此,如果我们认同这一分辨的话,那么,一个愈益显明而广受认同的体认是,就中国当下具体语境而言,法治以民主为基础,舍祛民主的支撑,搭建规范世界的努力最多只能到达法制之境,甚至连此亦成奢望。同样还是就中国的具体语境来看,因为法制时时受制于并服务于行政,并最终一准于党政,实际上不少时候是听命于“一把手”的审度,不排除有时候是心血来潮式的演绎,因而,其自身千疮百孔不说,即就效力和实效来看,竟也是不成比例,进一步具体表现了“宣谕与实践的紧张关系”的实在法后果。在此情景下,普遍、广泛、持续和大规模的“有法不依”,遂成国中一景。正因为此,近些年来,一个最为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是,二十载“普法”之后,国民对于法制反倒渐感失望,对于既有政制致力于法制/法治的诚意多所幻灭,基本上放弃了“拿起法律武器”的冲动,也不再相信法律具有“武器”的效力,而宁愿选择“上访”,更多地移情于“清官大老爷”,或者,对峙走到死角,广场效应发酵,实在走投无路,干脆直接诉诸“群体性事件”。初年曾经有过的、寄望公共权力经由“假戏真唱”逐步进境于“真戏真唱”的美好愿景,面对现实,似乎日益成为善良人民的一厢情愿,则其“幻灭感”和“挫折感”俱来,接踵而至的必为“满腔愤懑”和“心灰意懒”。前者解释了为何那么多“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后者说明了“国民的腐化”的政治源头。
  这里,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司法不具独立性,也就无法享有权威性,加上司法本身腐败不堪,路人皆知,因而,屡次验证的结果使得民众逐渐放弃了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早期憧憬,“吕福山式”的法律信仰,风景不再。之所以还愿意对簿公堂,不是因为相信司法运送正义,构成了“正义的最后防线”,毋宁,死马当作活马医,不得已而为之。一定意义上,歪打正着,这可能反而使得诉讼趋于常态,就是说,使得打官司成为不得已之举,而非沉湎于动辄“有事找法院”、“法律为你排忧解难”以及“人民法院为人民”式的浪漫。可能,越是“现代法制”,司法的程序主义工具理性与文牍主义越发浓郁,使得诉诸司法的成本越高,普通人除非不得已,无非东西南北,总是敬而远之为妙,从而,司法真正成为运送正义的“最后防线”,而非简单的社会矛盾的清道夫。但是,司法的常态化与此番“敬而远之”毕竟不是一回事,说明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松绑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而涉及到辖制司法的更为深层的结构性问题,不可不察。
  然而,颇为耐人寻味的是,置此情形下,公权力恰恰相反,不管真假,反倒更加倾向于民众“拿起法律武器”,希望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一个名词“程序”,两个字,在当下中国这一特定情境下,可能意味着原子化个体之张皇无措、求告无门,或者,进入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经年无着的怪圈。本来,正常情形下,弱势人群和原子化的个体最应乐意诉诸“程序”,因为,但凡有“程序”,就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公平,以及最后总得有个“说法”在,让人多少看到些前景,对于结果有所预设和预期。但是,人们之所以乐于并敢于“走程序”,前提是程序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与可博弈性,以及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否则,宁肯另辟蹊径,直至诉诸违法。与此相对,今日中国公权力呼吁当事人“走程序”,其思路和预期可能并非基此理路,其之考量,可能与当事者的理路恰恰相反。实际上,公权力之所以乐意采行此种姿态,考其缘由,主要实因置此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时段,党政部门从一开始的“人民政府”定位,一度立足于全能姿态直接干预,到渐感穷于应付或者不乐意打理,遂将司法机构当作社会矛盾的清道夫,希望大家都去“走程序”。基此分工期待,加上足能掌控“司法走向”、明知其不会“出格”之胸有成竹,遂抽象性地支持一般民众“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而多所鼓励矣。事实上,如此作业,不仅将人们从“堵政府”改成了“堵法院”,而且,藉由司法倚赖“程序”之长,发挥了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延迟效应”,一切“冷处理”,庶几乎算是“维稳”的一招。这几年,类似成都“古魁案”一类的情形不少,颇能说明问题。[22]
  在此情势下,“宜黄来信”之指斥民众雅不愿踏进“行政诉讼”、“民告官”之门,却纷沓蜂拥于上访之路,并以“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相讥,除了暴露其虚与委蛇的伪善与指鹿为马的权力傲慢,同时抖搂出了司法不受百姓待见的真相。[23] 既然民众和政府一样,都是基于趋利避害原则行事,那么,为何不问一声,对于法制曾经深切憧憬的亿万百姓,一度蜂拥法庭的人们,为何不再相信司法、法律乃至于法制,而宁肯求告于其实他们本来最不愿央求的衙门官老爷们呢?!千辛万苦上京城,餐风露宿,但求一个“说法”,其背后该有怎样一种正义理念的支撑,此种正义焦虑又是何等的强烈?一旦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打关系变成了比权势,而权势的确随时可以直接干预司法,怯怯地问一声:既无关系,更无权势的小民百姓,为何非要以卵击石呢?!与此同时,无庸讳言,讼棍和“刁民”却利用司法机构深惧出现不利“维稳局面”的心理,鱼肉其间,以逞私欲,而将“政制的腐败”和“国民的腐化”之一体两面,和盘托出,原形毕现,实在是始料不及,却又顺理成章。及至事情走到“双起”式的反弹,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之呼吁互为表里,颇似将计就计、引君入瓮,则一切显然已经恶质化了,令人不寒而栗,早非什么“宣谕与实践的紧张”所能含括得了的啦![24]
  因而,这一切既说明“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法制恒居弱势乃至于摆设,遂无真正输送正义的品格与力量,更说明法制欲进境于法治,非有相应配套制度安排不可。而这牵涉到制度的结构性转型,政道的变革,要求民主政制与政治民主登场。否则,不仅法制乏力,政制的腐败和人民的腐化,亦且顺流而下,遍于国中。
  政制的腐败与国民的腐化
  大体来说,民主在于组织权力的正当性,并藉此掐紧权力的龙头。法治的主要功能则在于限制滥权,即经由对于权力本身的制衡性安排,以制约强权,防范暴力,阻遏暴政。法制未能进境于法治,等于老虎没牙,权力,包括司法权在内,一旦不受有效制约,则设租、寻租在所难免,与普遍的有法不依相为表里,普遍的腐败遂成家常便饭。毕竟,置此情境下,法制最多意味着权力统辖下的依法办事,至于权力意志自身之边际,则为其鞭长莫及。而就国家目的指向的公民的安全、自由和福祉而言,最大的问题不仅在于依法办事,更且是要迫使权力意志服膺于法,唯法至上。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晚近以来的“反腐”既在护法,某种意义上,亦在毁法。因为,虽然“反腐”潮急,雷声雨点俱下,但是,它们并非得力于法制,更非启动于法治,而是借威于“批示”或者“督办”,而无论是“批”抑或“督”,彰显的无一不是非法制的路径选择,“加强法制”之际,反倒衬显出法制顶顶虚弱无能之窘迫。谁都知道,大凡要案钦犯,查处止于何处,瓜秧斩于哪节,法律本身并不作数,拍板的是“上头”,正所谓“罪与非罪看法律,判与不判讲政治”。——好一个“政治”。可能,如此作业,动机与结果均得谓善,可偏偏法制/法治无形中成了哼哈的陪衬,则反腐本身是否可能在为腐败的再度兹生奠立制度之路,手段和目的二率背反,亦未可知也。如果说“反腐”旨在“保政权”,一切另当别论。倘若志在建设政治正当性,则如此进路,只能收效于一时,也是明白着的事。近年来,反腐不可谓不力,而前腐后继,未有穷期,正说明政制腐败,法制独立难支,而且,覆巢之下,法制胡能独善其身,则民主的登场,在在实为急务?!
  因而,这里似乎走进了一个怪圈: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因而腐败连连。局势严重了,出于自保之需,政制力促反腐,亲自下海,动用了当然包括司法在内的一切体制资源,雷霆之下,秋风扫落叶。但是,其独享资源、调度一切的做法本身,即已埋伏了专权独断的危险性,标立了一种“权力包打天下”的范本,终究未脱权力的设租寻租老套路。如此作为,立足当下,短期效应明显,至少得收扬汤止沸之效,但若放眼长远组织正当性的制度建设,则危乎殆哉,不言自明,你知我知。可是,倘非如此,蠹虫日滋,蛀虫愈猖,则政制不保,政体难存,权力就会没了,自为权力所不乐见。然而,如若放眼长远制度建设,欲求根本变革,却又意味着丧失既得利益,而这诚非衷心所愿,更难获体制中人之同仇敌忾,同样为权力所不乐见。至此,内部循环,辗转反侧,这一体制似乎丧失了自我更新的动力与活力,过一天算一天,维持住就行。甚至于,往回走。——朋友,所谓政制腐败,其腐其败在此,罗马晚期政治以来,徒使后人复哀后人者,同样在此。因此,政制的“腐败”与“僵化”,相殊理一,总是连在一起。如果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么,前者讲述的更多是政体本身熟透了,丧失了自我更新的动力和活力,以晚期罗马政制和晚明、晚清为例,今日的老欧洲,好像也有那么一点点儿这种味道。后者则为政制固守己利,不思更张,以致于彻底丧失与时代的对话能力,可以“勃列日列夫时代”为例。今日中国政制与此两者迥异,却也有不少雷同之处,不妨总括以“政制的腐败”。回溯来看,第一共和以来,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还的“权力包打天下”,一度整合有力,满足了秩序建构和道德重整的需要,展现出现代化进程中强势政府创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迄至现代化进程深入,参予性要求高涨,此一体制的排他性导致自身的合法性欠缺,难以满足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的秩序建构要求,恰恰削弱了这一能力,而这也就是体制的“衰朽”之象,更为此“怪圈”提供了历史说明。
  正是在此,事情发生了转折。不仅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而且,同时是“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在一个党政权力主导一切的国家,民众恒看政府如何作为,公共权力的言谈举止等于在行为方式和价值标准上向亿万人民示众悬鹄,蔚为国民行动的榜样。当此市场化急遽推进、一切向钱看的非常时段,意义秩序颓矣,精神追求隳矣,剩下最有约束力的,理想而言,便是受到法制调节的利益与利益驱动下的法制。如若应然不再,实然的便是乱法牟利,变成了利益调节下的法制与法制包裹着的利益,政府充当范本。既然权力寻租,影响风从,则人民同样热衷此道。某种意义上,不妨说,国民成为政制腐败的合谋者,至少,是政制腐败的搭便车者。只不过前者公然凭藉权柄,后者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偷税漏税,顺手牵羊,固为其例;面对弱势,撒泼耍横,亦为其例。那“世博”场馆里林间喝道、花下濯足之丑态,伪装残疾人士、骗取优先通行之恶行,虽属“小节”,表现的却是一种普遍的伦理斲丧感。其象也众,其态也殊,而腐化则一,不是什么“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所能一语打发的。又如,风闻“拆迁”,巧立名目,骗取补偿;“房改”令出,万众一心假离婚;不幸摔倒,壮士援手,受援者出于自利心机,反诬行善之士。尤有甚者,国民之普遍缺乏公共情怀,满足于顺民之福,在饕餮于口腹之欲的娱乐与愚乐中,逃离、避免公共领域,放弃对于政制的德性追问和责任伦理,自甘沦为一种规制化的私性存在,生活于无世界性的世界之中,实际上也是一种“平庸的恶”,更是地地道道的“腐化”。
  这实际上道出了国民的非公民性落差,表现为国民自身的“政治恐惧症”和“社会恐惧症”,从另一侧面提供了“国民的腐化”的例证,也可以说,既是其结果,又是其原因。两症互为表里,而原因则一。就“政治恐惧症”而言,国民沉湎于自己的市民位格,失于自觉“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天性,有意识回避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界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刻意逃避公民身份的公共性,而宁愿安处于一种私性状态。特别是今日普遍倡言权利,但却回避了义务,包括“抗争的权利和义务”,殊非为福。究其原因,对于二十世纪中叶以还半个多世纪中恐怖“政治运动”的历史记忆,使得人民避之唯恐不及,同时,当下各种伪政治与反政治在败尽国民的政治胃口的同时,基本上将任何真正的政治的发育空间剥夺殆尽,留存一块“村委会选举秀”,不成气候。就“社会恐惧症”而言,在前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报告中,作者指出,如果说权力对于社会的恐惧主要表现为怀疑、排斥和否定社会的自主性,限制、打压或者吸纳社会的自组织,那么,大众对于社会的恐惧更类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恐惧症,表现为逃离公共领域、切断社会联系并禁闭自身。“总体性权力”的包打天下造成了大众对于单一权力核心的信奉和依赖,形成了总体性权力是社会稳定之必要条件的迷思,导致对于社会自主性的怀疑和否定。同时,权力对于社会自组织的负面定义,造成大众在表达、追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诉诸总体性权力的记忆和实践,避免公共参与和形成自组织。[25]
  此种情形见诸当下中国,但并非其所独有。实际上,以赛亚•伯林于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比勘中,自审慎理性和中道政治出发,多处竭陈历史浪漫主义与政治浪漫主义的“不祥之兆”,就曾对此致意再三。在“欧洲的统一及其变迁”一文中,他写道:“不管怎么说,人的荣耀与尊严就在于这一事实:是他做出选择的,而不是他被选择,他能够做自己的主人(尽管有时候这会让他充满恐惧或者备感孤独),没有人强迫他以委身于极权主义结构之下的整齐的鸽子笼中为代价去换取安全与平静,这样一种极权主义,企图把他自己和别人的责任、自由与尊严一次性地掳夺干净。”[26]但事实是,“换取”发生了,而且,重复、普遍地发生着。它不仅发生于二十世纪左右两种极权政制形态下,而且,也见诸市场专制主义的围栏之中。上述今日中国大众的选择(如果确有选择性的话),特别是思想界的普遍侏儒化,似乎就正在印证着伯林的论断,而这才是“国民的腐化”的最为切实的例证。正是在此情形下,以法制行销权力,希望以此钳制和打压社会,压缩社会的自我成长空间与治理能动性,削弱思想和精神对于现有政制进行任何自然法式的追问的冲动,蔚为权力意志的最新一轮冲动。它不仅造成了权力、市场和技术的三重挤压下,社会迟迟难以发育成型,而且,使得国民的公民身份虚脱化,釜底抽薪般地放逐了政治。而无政治与政治成熟,何以为中华民族的现代转型接生?!置此情境,法制乏力,法意贫困,前文第一节标题所谓“以法制敲动政治”,看来是在敲,但却似乎不动了。仅就法意乏力,自极小处举例而言,婚姻法学家们不明所以,错用法制,孜孜致力于立法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甚至于要立法“惩罚小三”,令人喷饭。与此相对,法制对于真正需要规范的领域,则又视而不见,而动用立法资源规定什么“性骚扰”这样一个非常后现代的问题。无论是社保资金的筹募、保值增值和使用,抑或社会救济和医患关系的法律调处,以及反垄断,均看出法制乏力,结果仍是市民买单,“社会”遭殃,政治缺位。
  凡此种种,在在表现的均为政制的腐败与国民的腐化。固然,“一般民众”首为市民,持守的是市民的生活伦理,关注的是开门七件事,没有人能够居高临下地对他们进行道德上的敲诈勒索。但是,如若一国之民,包括其知识界,知止于此,行不逾此,普遍政治冷淡,则祸事不远矣。近年来,一方面公权与富贵阶层日益寡头化,另一方面,草根愈发民粹化,见好就骂,官学两界面对当下问题普遍呈现一种萎靡状态,对于德性伦理和责任伦理渐相弃守,说明“政制的腐败”和“人民的腐化”原是一根藤上结的两只苦瓜。同时,它还表明,在“国家理性”的意义上,国家本身不仅应当成为涵育文明成长的最佳基本单元和有效促进机制,而且,必须是一种文明共同体,着力于人类知识、文化和思想的建设,从而激发与涵养美德,增益国民的教养,涵育良善心性,丰富和提澌人生意义,人民依据美德来激发和培植国家伦理,使国家保持美德,则又为美德的使命。凡此良性互动,均有赖于并增益政制运作下的政治成长,而正是政治不见成长,使得腐败和腐化沆瀣一气,“狼终于来了!” [27]
  无政治与反政治
  如前所述,追求政制成型与政治成熟,建构中华民族的政治秩序,是晚近170年来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主导性意志,理当成为国家建构和国家理性的最高境界。一日不达此境界,则一日难言成功转型;只要致力于现代中国的建设,就必然对此心系魂牵,如钱宾四先生所论,渊然而思,憬然而悟,愀然而悲,奋然而起。[28] 就标志着“现代中国”诞生的“发展经济-社会、建构民族国家、提炼优良政体和重缔意义秩序”这四个方面来看,其最后和最高境界,均在于达臻政制成型与政治成熟之境。以此观照,当下的问题在于,不仅“有法可依”之法的来源,人民多半噤声,无利益表达的有效制度性渠道,而且,由于权力体系的封闭性和既得利益集团渐次形成,使得人民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正当性考问无从下手,等于屏蔽了建设政治、推展政治秩序的可能性。而现代政治,一种具有公共相关性的公民的政治生活方式,一种政治公共空间,构成了公民而非私人共存共享的世界性,正因为存在这一公共空间及其世界性,才会有自由这一主题,也才塑造出自由的担当者,也就是负责任的公民,而非“腐化”的人民。因此,就“成功转型”来看,无此一役,断无可能。本文开篇第一段文字结尾时曾经指出,“普法”的推展“呈现出促进中国政制转型,培育中国政治的现实可能性”,并使用了“以法制敲动政治”这样的表述,此处却又伸言“政治不见成长”,则其间转折在于,对于不见成长本身的觉悟,即已意味着其成长的契机;虽未“敲动”,但所宣示的法理昭显了政治之境,就已算积功积德。实际上,它至少促进了以民间“公民维权”为形式的公民政治的发育,并推导官民互动、因应方式上出现了诸多变化。在一时难以施行民主政制和政治民主之际,立法的公开性和民主化,司法撑起运送正义的重担,本为缓解政治参与渠道雍蔽、化解政制紧张的有效渠道,这也是“普法”所曾晓谕的现代法理。可惜,刻下的政制实践使得这一愿景亦且无从充分兑现,则尽管政治具有了成长的契机,但却终究难见成长,遂成一切问题的症结所在。
  本来,政治是政制的公共状态,意味着公民作为平等的主体,为了自我利益和共同体的共同福祉,经由相互承认的法权安排与横向联合的组织方式,以国家的公共权力为核心,围绕其产生、分配和运作,以及正当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进行的权力意志活动。换言之,一种建构权力意志的公共行动,具有公共相关性,形成公共空间和公共理性,导致分享着的公共状态,方为政治。而基此达成的围绕权力进行一般交往与行动的法权体制,就叫政治秩序,也只有当政制具有公共相关性,而非封闭、垄断、世袭或者变相世袭,我们才说一个国家存在政治和政治秩序。政治不能容纳参与的要求,将使体制紧张乃至解体。因此,借用一句名人名言,如果说政治是“城邦”和“灵魂”的一元结构的话,那么,不妨说,法治是政治的肉身,政治则为法治的成熟心智,它们共存于这个叫做国家的巨型秩序之中。同理,无法治的发育,则政治同样不见成长,国家难言政治秩序,而根据发展政治学,转型国家最后所要实现的还不就是这个叫做政治秩序的东西吗![29]政治秩序是一种有规则、上轨道的政治,关于公权力来源、分配、转移与运作的比较成熟的程序之治,甚至是一定程度上为公民所同意和认可,也可能感觉到比较合意的政制状态与人间秩序。如若政治合法性根本被排除在正当性考问之列,那么,无真正公民行动,无公共相关性,自无政治与政治秩序可言。
  或曰,1949年后连年运动,全民“参与政治”,可不还照样迎来“文革”吗?这里,需予澄清的是,政治与政治运动、政治事件或者政治行为不同,前者属于主体平等的公民之间,基于横向联合的行动权能,为了参与到政治进程中间,甚至是为了直接运作公共权力而进行的具有公共相关性的活动。因此,如同前文所论,政治以解决政治的正当性为鹄的,而非将此悬置、遮蔽或者取消,甚至于故意反其道而行之。毕竟,围绕着正当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进行的权力意志活动,这才叫政治,而基此达成的围绕着权力进行一般交往与行动的法权体制,就叫政治秩序。否则,只能是习常意义上,分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等排比之中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而已,谈不上什么政治及其决断。策划“571纲要”或者“从事”“文革”,属于政治行为或者政治运动,但难言政治,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治秩序。就像“单位”的例常“政治学习”,只是一种驯化,甚至不过是例行公事式的“行政管理”,与政治根本八竿子打不上。再说一句,诸如“从事文革”这类政治运动不是政治,而恰恰是对政治的取消,或者,伪政治,反政治。[30]
  上述问题,既非仅存于此际,亦非短时间内所能克服。实际上,它们存在于整个现代中国的转型时段,并且构成了这一转型时段的历史特征,而如何渐次消解之,命定是这一时段的历史使命,可能尚需相当长一个时段的积劳积慧,始恪于成。置身其中,中国法学界从来不曾放弃观察和反思的责任。实际上,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推展,法学家们一直在进行事实梳理,积极予以理论思考,而焦虑于心,运笔为文,发表了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解释、评论与反思。[31]本文自检视“普法”的得失入手,而推展于政治建设,正在于履行反思之责,并寄望于中国文明秩序下法治和政治的同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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