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典自由心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忠祥 时间:2014-08-21
            (一)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条件。
             1.法官能力要件。
         法官具有心证公开的额能力是最重要的条件。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和经验性很强的职业,法官的心证能力就是指审判业务能力。只有通晓法律理论和审判实务的人才可能具有这种能力。事实证明,只有经过了严格的选拔考试制度,选取了受教育程度非常高的法官,办案质量才有良好的保障。例如德国和日本,虽然他们没有严格的证据法则,但由于法官素质非常高,所以错案极少,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很高。中国则恰好相反,没有任何教育方面的要求,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又没有严格的证据法则,所以,就不可避免的倒置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铸成错案,进而损害法官的声誉,这个教训应当吸取。
             2.法官严格自律。
         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发上司法公正和利害关系相冲突的问题。关于回避的规定以及法官们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而自觉遵守这些规定的程序如何,对保障司法独立至关重要,对保障司法系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
             3.科学的证据法则。
             严密而复杂的证据法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特点和传统优势。于此相反,证据法则的作用则不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重视。法官根据从法庭审理所获得的自由的确信,决定证据调查的结论。法律不再规定要求法官在人和前提下视有关证明提出或者未提出,不再规定某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4.实行旁听制度,保障新闻舆论的监督。
             自由旁听制度是许多国家都实行的。这种制度把法官的活动完全暴露在旁听者面前,其行为自然要谨慎,否则是要受到攻击的。自由旁听属于大众监督的范畴,而新闻监督则更具有影响力。
             5.法院系统内部监督。
             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纪律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也是及其必要的,可以以法官的薪金待遇,职位评定挂钩。
             (二)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的基本路径。
         制度需要不断的完善,从古典自由证据制度到现代自由证据制度的转变,有太多的工作需要去完善。其基本路径就是从“秘密”走向“公开”,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心证公开。这也是古典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的根本不同点。人们对于心证公开也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于最基本的,即心证公开包含心证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结果的公开则没有任何争议。对于心证公开的内容本文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55页。
[2]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3]现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参见余书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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