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课程渗透德育教学的途径及效果评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俊波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 法律教育 高等教育 德育教学 
  论文摘 要: 德育为先是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重要教育方针,也是高校教学活动必须贯彻的重要理念。法律课程具有与德育教学结合的天然优势,应该在法律课程教学的各环节加强德育的渗透和熏陶,使学生受到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受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从而更好实现德育培养目标,实现高校为我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职能。 
   
  自古及今,德才兼备一直都是培养和考察人才的重要标准。德育是高等学校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具有先导型、导向性的组成部分。培养具备良好而崇高的道德素质、坚定而科学的理想信念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新时期高校人才培养德育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①这是我党对于高等教育提出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新形势下我党关于加强德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德育的内容,应该是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应该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② 
  一、高校德育环境和实施途径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社会网络化的趋势不断加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变得前所未有地便捷,各类公共话题讨论的参与主体和讨论内容变得前所未有地广泛。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和激烈的价值观讨论,在积极表达了民意、真实反馈了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的同时,也让许多在校大学生感到迷惘;浮躁、易变、实用主义流行的社会环境,使很多在校大学生将智育和德育教学截然分开、前主后次;不少高校出于就业和其他功利角度考虑,片面注重智育,对德育培养环节有意无意地忽视,又无形中使不少学生对人生观、价值观之类的德育要求持可有可无的态度,不少大学生也因此出现了道德迷失的现象,比如世界观人生观模糊错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抬头、诚信品德匮乏、团体精神和奉献精神缺失,等等。③德育虽然重要,但是教育者、接受教育者和教育环境各方都不能为德育提供一个理想的基础。 
  德育教学有其自身的规律。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认为,学生对于学习的意义建构是通过建立“图式”来实现的,而这种“图式”的建立,则是学生自身体验的结果。德育不是靠概念推演和逻辑判断建立起来的课程体系,而是通过长期引导、亲身体验而具备的道德崇高感和使命责任感。很难想象通过按照授课计划按部就班地开课就能达到德育教学的全部教学目的。德育教学真正有效的途径,应该是重引导、重体验、重结合。所谓重引导,指的是在德育教学中不生搬硬套,不片面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相关知识,而是循循善诱、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细致地分析各种思潮和各种矛盾,让学生自己学会思考、自己得出正确结论;所谓重体验,指的是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学生自身经历,或者创设教学情境,使学生参与、经历,从而产生体验,建立“图式”,从内心深处知晓德育教学的意义所在;所谓重结合,指的是学生的德育教学不能和学生的日常生活相脱离,不能和其他课程教学相脱离,不能和社会环境相脱离,要和以上三者紧密结合,真正牢固树立提高大学生德育水平的现实基础。要做到这“三重”,必须改变教学方法,将灌输和传授代之以渗透和熏陶。如何渗透?在各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渗透;如何熏陶?利用各种载体,形成道德情境,让学生产生道德体验,形成道德自觉。 
  二、法律课程渗透德育教学的可行性 
  在诸多课程中,法律课程是高校不少专业都要开设的基本课程之一;就法律的性质而言,法律课程具有与德育教学相结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1.法律紧密地贴近现实,客观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存在。 
  法律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它规范着国家结构和个人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心理预期乃至社会心理。可以说,法律制度和由该制度决定和影响之下的社会生活是现代国家社会生活的常态,法律本身就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存在。没有完全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律,德育教学也并非无源之水——它还是要根植于现实的土壤。因此,就真实反映了社会现实生活这一点来说,法律课程和德育教学有着天然的契合点。例如,我们完全可以从《宪法》规定的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展开论述,对学生进行人民主权、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爱国主义教育;也完全可以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义务规定论证“权为民所用”、“执法为民”等理念,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熏陶,等等。 
  2.法律客观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判断。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来宣示国家意志和价值目标,从而形成了一个特定社会的主流价值判断。虽然这种价值判断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的全部内容,但它有助于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正确的荣辱观,因而也必然是德育教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遵守法律的规定和服从内心的道德律约束,有着一定的重合点。例如,《婚姻法》规定,对于因为配偶有过错(如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忠诚、善待对方的婚姻家庭道德;又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该法关于对劳动者各种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尊重、保护劳动者的道德,等等。 
  3.知晓法律使学生分析和批判社会更加深刻,更有利于学生弃恶扬善,坚定信念。 
  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④在我国,信仰法律和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我国的法律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由此产生的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而信仰如果没有真正得到理解,就只能是一种拙劣的偏执。应该使学生明白,通过课堂学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仅是一种知识的积累,而且是一个剖析社会的利器。知晓法律的规定和规定的目的,可以让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某些社会现象形成深刻的认识,进而提高分析、批判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并且不断参与推进法律的进化,从而坚定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严格遵守法律,自由批判社会,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于法治实践,这也是德育教学的应有之义。例如,我们在三菱跑车深夜飙车撞人案件中,可以引导学生在对死者捧一掬同情之泪的同时,对进一步明确《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及适用情形深入思考;又如在思考社会保障全民化的问题时,应引导学生结合地区发展差异认真思考为什么一直以来都不能实现养老保险异地转移,从而深切感受到贯穿于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之中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等等。法律一直在进步,只有深刻理解其中进步的历史背景,才能发自内心地为这种进步感到欢欣鼓舞,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三、法律课程渗透德育教学的途径和效果评估 
  由于法律的以上特质,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德育教学完全可以与之实现“无缝对接”。 
  1.课堂教学环节。 
  (1)充分引申、挖掘德育素材,做一个善于“跑题”的老师。 
  讲解书本知识的时候,结合社会实际,将各种生动的社会现实和德育素材引入课堂讨论,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感到饶有兴味的同时,不知不觉接受着教师引导和德育熏陶,也开阔视野,学会从宏观角度去思考问题。 
  (2)掌握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使学生有效掌握法律概念,形成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不少高职院校的教师和学生一直以来都有一种误解,认为高职教育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因此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不用过分强调。但是对于法律课程来说则需要注重理论学习,因为法律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如果不掌握一定的法律概念和推理能力,不掌握法学体系的基本结构,就无法在实际中加以准确的运用。 
  (3)结合实际,多让学生主动观察、积极参与,在有效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形成良好的德育情境。 
  在高校学生中,不少学生只关注自己的小圈子,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泛滥,应该利用法律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关注现实世界,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加强主流价值观的渗透,构造各种情境,让学生形成自身的体验,有效增强德育效果。 
  2.实习实训环节。 
  (1)促使学生认真进行岗位实践,在内心自觉形成职业道德。 
  实训实习是高等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在这个环节中加强学生的岗位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自觉形成遵章守纪、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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