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正在成为社会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泽钢 时间:2014-08-21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是保障成年人在医疗和养老方面的利益,除少部分地区将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之外,尚没有将未成年人的保障尤其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保障纳入该体系,从而使未成年人在监护缺失的情况下连最起码的生活费用都没有。为此,建议在社会保障体系内增加设立未成年人生活保障:以征收的计划生育超生社会抚养费为基础,吸收社会定向捐赠以及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按期以一定基数和比例缴纳等等,形成未成年人专项生活保障金,在未成年人出现监护缺失时按月发放或达到一定年龄时一次性发放,以保证未成年人在监护缺失时仍有稳定的基本生活来源,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学习费用,使这些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不致于因为生活无着落而辍学甚至流浪街头。
        3、健全监督监护法律制度
        首先,无论建立监督监护机构还是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和保证,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督监护机构的法定责任、通过法律赋予监督监护机构的法定权利、制定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等。
        其次,应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明确赋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给予重罚,甚至处以刑罚,改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仅侧重规定监护人责任而没有充分赋予其权利,特别是对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无法予以有力惩处的现状。
        再次,完善与流浪儿童等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救助机构职责,保证专项救助经费落到实处,保证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来保障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救助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其救助职责,或侵犯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予以严惩。
        最后,发挥媒体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各种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活动中来,通过群众的力量改善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使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综上所述,建立监督监护机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监督监护法律体系,是保护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有力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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