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正在成为社会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泽钢 时间:2014-08-21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如何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呢?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而监护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改善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针对于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应积极发挥地方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应了解居住在本区域内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相关情况,监督监护人合理有效地行使监护权。鉴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某些特别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笔者认为这有待于调整修改。 
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告诉我们,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承担监督监护的职责比由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好。应建立监督监护机构,有效监督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使监护人履行其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监护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使监督监护机构确保辖区内每一个未成年人处于有效监护之中,确保每位缺失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得到社会的及时救助,并使他们重新处于有效的监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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