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琴仙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其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面临许多问题。即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不对等,前期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不规范,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存在问题。这种种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很多现实纠纷,从立法、相关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来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成为必要。 
  论文关键词: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其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面临许多问题。近年来,在实践中,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纠纷越来越常见,并且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我国于2003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束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缺失状况,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加强了对前期物业建设单位的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有效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市场。但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存在众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那么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个粗浅的梳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不对等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涉及开发商(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三方。 
  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那么有关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因此其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开发商委托时与开发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有是否接受委托的意志自由,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实践中,独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模式在我国并不多。目前,大量物业服务公司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属单位或子公司,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品格,会受制于开发商,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留下的问题,在业主入住之后逐步暴露出来,引发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现有的前期物业管理体制很难确保双方在委托的合同关系中真正实现平等和自愿,这也为一系列纠纷埋下了隐患。从这个角度来讲新业主在选择物业管理这一法律行为中根本谈不上平等和自愿,这也说明物业服务公司与购房人地位也不平等。 
  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完全有充分的自由来协商和确定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的体现。基于前述的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商也难以做到一致和对等。一方面,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经营的非独立性,使得物业公司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行使的权利。另一方面,在购房者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也难真正实现对等。实践中,双方根本不存在机会去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者在购房时也就签订了一些“不平等”条约。现实中的冲突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缺乏充分谈判与协商,权利和义务的畸形与变异,直接引发了矛盾。 
  二、前期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不规范 
  我国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定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主要包括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等方面内容。本文就前期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较多纠纷的几个方面予以分析:首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在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它是确定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权利义务、确保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最基本法律文件之一。笔者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的法律效力是基于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受让人同时取得此三项权利。在销售物业前,开发商是物业的唯一业主,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其当然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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