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柯华庆 时间:2014-06-25

大多数物品的大多数法授权利都是混合的。也就是说,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法授权利。农村土地的法授权利应该按照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地。非农用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和使用,而农用土地真正的权利在农户。农用土地的流转受到国家规制较多,主要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亮点是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是,这一交易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下的权衡。对于农用土地的流转,农户之间的流转采取财产规则。限制农用土地的非农流转。对于非农土地可以一律采取财产规则。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征收问题。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采取的是责任规则。从交易双方对于合作剩余的分配来看,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结果是不同的。责任规则依赖于第三方,第三方的公正性非常重要。在国家征地和城镇化过程中,可能的侵权方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决定补偿标准的也是国家或者当地政府,这样合作剩余的分配就会发生严重偏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征地行为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而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该按照财产规则来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的权益至关重要。


立法之前不仅仅要论证立法目标,而且要考虑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使得立法目标与法律实施后的均衡一致,这是实效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结果,恐怕也是所有法律人所追求的。
 
 
 
 
注释:
  [i] 柯华庆:《法律经济学:改良与实效》,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18日。
 
  [ii]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5页。
 
  [iii] 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iv]当然,将完整的所有权赋予给一个主体有时是有效率的,因为权利分割产生的交易成本有时是很高的。
 
  [v] Shavell,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oundation
 
  Press,2004.p.10.中译本《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vi] 张五常甚至把这种制度安排说成是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础。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
 
  [vii]于建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制度分析》,载《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蔡继明邝梅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viii]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6页。
 
  [ix]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97页。
 
  [x] Calabresi and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in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Avery Katz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94.
 
  [xi]公共领域的概念来自巴泽尔。巴泽尔认为,由于信息成本等交易成本的存在,任何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此时,个人就花费资源去攫取这些财富。(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页。)实际上,公共领域的概念能够更好地用于模糊产权,有意或者无意的模糊产生较大的“公共领域”,其中的财富可观。
 
  [xii]Shavell指出,我们能够解释为什么财产权可能是社会意义上有价值的,但是它们并不支持一种特定的财产权形式,尤其是并不构成私有财产权的一个论证,私有财产权意味着财产广泛地被私人而不是被国家所拥有(且能被转让)。财产权的好处可能通过不同的财产权制度得到实现。譬如,社会主义国家里对所有权的保护不会引发纠纷,并能避免在财产获取与维护上的浪费,这点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此外,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中,即使工人不拥有他们生产的产品,通过对工人的监督和建立适当的工资结构,对工人工作的激励也是显而易见可以达到的。就此而言,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司并无二致。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oundation Press,2004.p.7.
 
  [xiii]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0页。
 
  [xiv]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载《中国土地》2008年第12期。
 
  [xv] Calabresi and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in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Avery Katz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94.
 
  第三种为“不可让渡性”,我把其改为“限制交易规则”可能更适合一些。
 
  [xvi]陈国富:《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转让规则与农地产权保护—农地征用中农民利益受损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4期。
 
  [xvii] 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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