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召峰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证明标准
  论文摘要:客观真实是指依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目的,认为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依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目的,认为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这一诉讼理论是在批判自由心证制度下的主观真实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近来学者们对此提出了批评,以为法院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只是深深打上“法律烙印”的、与客观真实并不一定完全重合的法律真实,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其理由如下:
  (1)客观真实与实事求是均是哲学范畴,如果忽视诉讼的特殊规律而生搬硬套,是形而上学,而非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
  (2)案件事实在时空上的不可再现性、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有限时空内发现的案件真实只是近似地接近于客观真实。
  (3)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限制如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的实行以及举证时限、证明责任、推定制度等决定了裁判事实只以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甚至将真伪不明事实也作为事实对待。
  (4)裁判的主体决定了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
  当然,以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并不表明诉讼排斥客观真实,相反,客观真实永远是诉讼制度的最高理想与追求,但不是惟一的价值目标。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
  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世界各国大都奉行二元证明标准,民刑各异,如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及一些特殊民事案件如欺诈须达到“按情理无可置疑的证明”标准,一般民事案件只需达到“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我国出于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三大诉讼均奉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差异,有必要重新检讨。由此,我们主张民事证明标准应与刑事证明标准不同且应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其理由在于:
  (1)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的刑带责任问题,涉及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因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加强对被告的人权保护;民事诉讼主要解决财产问题,不涉及自由与生命,更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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