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月辉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霸王条款对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我国现有法律对霸王条款规制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专门的合同格式条款法、修改完善现有规制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 法律规制

  霸王条款,又叫不公平格式条款,在中国的消费领域一直顽固地存在着,它就像一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毒瘤,尽管中消协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年年喊打,然而却年年存在。2012年,为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6月,由于各地频发消费者针对苹果维修服务的投诉,引发了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消协共同发表了一份《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以下简称点评意见)。该点评意见提到了苹果维修合同中的5项霸王条款:维修可用翻新件,自定旧件归属;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所有权;自行限定责任范围等。其后,中消协和地方消协通过劝谕、会谈、参与检查等各种方式,敦促苹果公司修改问题条款。然而之后苹果公司在其经过修改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中对消协点评的大部分问题并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8月,中消协继续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协,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由于中国规制霸王条款的机制不健全,苹果公司才胆敢屡教不改。本文侧重于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论述霸王条款的规制问题。

  一、霸王条款对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

  霸王条款在法学意义上通常被称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或“不公平格式条款”(Unfair Standard Terms)。从种属关系上讲,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未经合同双方协商、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形成。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实质不平等的地位
  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与经营者应该是平等的交易主体,但由于某些行业的经营者拥有垄断的经营地位和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经济上的强势,使他们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纯粹只考虑自身利益,将自己摆在一个发号施令的老大位置,动辄给出“不予赔偿”、“不予办理”、“不得”、“必须”、“概不负责”、“不超过”、“不准”、“不予退还(换)”、“不允许”、“不承担任何责任”、“视为同意”、“视为默认”、“最高”、“最低”等严厉措辞,而消费者面对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因此,现实当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很难用平等来描述。
  (二)诚信原则遭践踏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然而实践当中,经营者往往对其提供的含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躲躲闪闪、不做说明,而消费者一旦做出承诺则后患无穷。如:某干洗店在取衣单的反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规定:“本公司如因意外有遗失或损坏衣物等,按洗衣价最高赔偿2倍”。而该干洗店在接受顾客干洗衣物的时候,是并不对这反面的“顾客须知”做出特别说明的。有顾客在该处干洗价值1750元的西装一套,洗衣价150元,洗后严重缩水起皱,顾客要求按原价赔偿或按洗衣价的10倍赔偿(即赔偿1500元),而干洗店只同意最多赔偿300元。像这样的纠纷在消费当中比比皆是,它严重地破坏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有的诚信关系。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同样约束着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的规定。诚信原则遭践踏,“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就仅仅是一个不能实现的乌托邦。
  (三)强制交易成“常态”
  无人售票公交车的投币口经常贴有“自备零钱,不设找赎”的告示,因此没有零钱的乘客只能投入5元、10元甚至20元的整钱来为原本只需2元的车程买单;超市购物结账时,电脑显示总额为88.75元,但收银员都会理所当然地让消费者支付88.80元;去餐馆就餐,店方要求顾客支付所谓的“消毒碗筷费”,不管顾客喝不喝茶,都要支付“茶位费”;新买的房子装修时,物业管理处规定:“为了小区安全”,住户只能自己亲自或请物业管理处指定的搬运队搬运装修材料,住户从外面请的搬运工将不允许进入小区;等等。这些强制交易行为的源头都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利用其市场强势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进行限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严重地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制约消费环境的优化。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霸王条款规制之不足

  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险法》、《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对霸王条款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霸王条款的认定和惩罚性处罚进行了规定,此外,国内各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关于格式条款的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但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来规制格式条款。分散立法是立法技术落后的表现,这样的立法现状的弊端是立法质量低、法律之间不统一、法律的漏洞较多。由于格式条款主要规定在《合同法》、《消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当中,因此笔者重点对这三部法律中与格式条款相关的内容做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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