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执行中“软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石磊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法律已经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数量迅速攀升。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出现“软暴力”的现象,为此我们对其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供同行参考。

  论文关键词 民事案件 执行 软暴力 实施策略

  案例回放:法院组织集中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周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开车引路,法院直扑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在法院撤回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哥哥纠集村民将申请人的车围住,并让其年老的母亲躺入车中,称其母亲被吓出病来了。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求救。法院带队领导尽管觉察出这是被执行人耍无赖的手段,但鉴于有很多村民围观起哄,为平息事态,维护人民法院文明依法执行的形象,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母亲送往医院。老太的体检结果可想而知:并无大碍。围观村民虽对事情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作为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
  又有,某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长期未执行到位。某日,申请人的妻子将申请人留滞在法院,自行离去。诸如此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发生冲突,却以种种理由和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施加心理压力,逼迫法院、案件承办人耗时耗力平息事态的事件频频发生,给案件承办人及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俗称为“软暴力”行为的产生和预防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能沉着应对,妥善处置。

  一、执行“软暴力”的表现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对抗执行就是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方法不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开直接暴力抗拒,另一种是利用各种方法计策软抵抗,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软暴力”之一。另一方面,执行“软暴力”还来源于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申请人利用各种方法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寻求司法以外的解决途径,让法院承担了社会保障的责任。
  目前,在执行工作中,来自申请人的“软暴力”并不罕见,主要表现为将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布(上网或找媒体)或者将老人小孩、没有生活能力的当事人留滞法院,其目的就是想引起重视,提出诉求。尽管法院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但法院还是通过各种方法满足这些当事人的诉求。
  “软暴力”更多的是来自被执行人的对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躲避执行。在人民法院作出对其不利判决之后,这些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动履行其应尽义务,而是思考如何隐匿、转移其财产,甚至干脆“人走楼空”,让法院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有的当事人在事前就通过假离婚、假析产等方式,早早将其财产分割出去,待法院执行时,已经什么财产都没有了。被执行人外迁逃匿,甚至举家消失,使法院的判决、裁定形同白纸。
  2.软磨硬泡,拖延执行。这种当事人并不刻意阻碍或暴力抗法,也不用无赖手段,而是随传随到,并积极同法院执行人员交流,同申请执行人沟通,但最终总是以经济条件不行为由拖延履行义务。而这些案件,申请执行人也往往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执行人员尽管推测其有经济能力履行义务,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这在讲究和谐执行的今天,似乎很有效果,使许多法院执行人员也对之无可奈何。
  3.以无赖方式阻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孩子或者老人滞留法院后自行离去,以期给法院造成压力,妨害执行。有的被执行人被带至法院后,在地上翻滚撒泼,如同精神病发状。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面前装病、装死,或者怂恿家人装病、装死,拖延法院的执行。更有甚者,通过自残甚至自杀等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望给法院造成社会舆论压力而放弃执行。
  4.上访。在民事执行中,很多被执行人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拖延执行,不管有理没理,先去上访再说。乡里不行去县里上访,县里不行去市里上访,总之是要使得执行人员不停写案件报告、情况说明,使得法院执行工作不能按时顺利开展,使执行措施一拖再拖,以达到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目的。

  二、执行“软暴力”成因分析

  1.少数公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是道听途说或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却还是知道的少之又少。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不偷窃就是不犯法的表现,甚至还有人认为民事的案件不能够采取强制的手段等等。还有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动不动就口口声声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等诸如此类的话。同时少数公民的执行观念不够强烈,加上民事执行的工作开展较晚,再加上一些过去受到国家的专政制度的严重影响,从而造成人们不能够理解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意义,甚至出现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思想。
  2.社会保障体系缺位,法院承担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对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国家还不能完全保障。许多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没有生活来源,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只好运用看似无赖,实是无奈的手段给法院压力。法院虽然在尽力帮助这些弱势群体,但仅依靠法院,不可能解决掉所有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软暴力”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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