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璐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舆论监督也要有界限,没有边界的新闻报道很有可能给司法工作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进而造成司法不公。为此,我们需要对新闻报道进行适当限制,合理规划,包括内容要客观真实,手段要合情合法,报道时机也要合理规划,以确保对整个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影响最轻最小,最大程度保证司法独立公正。

  论文关键词 新闻监督 司法独立 事后监督 媒介审判

  一、舆论监督的内容限度

  新闻监督是把双刃剑,过度强调新闻监督,容易出现“媒介审判”,干预到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然而,如果无视新闻监督,又会导致司法权利的滥用,出现司法专横,司法腐败的情形。为此,合理规范新闻监督的度则至关重要,首当其冲的就是科学合理的限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最低限度至少要求客观真实。
  (一)事实报道要真实
  “知情”是新闻监督的前提,“曝光”是新闻监督的关键,“监督”则是“曝光”之后因舆论的传播和共鸣而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 那么,新闻媒体是否能够准确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新闻监督至关重要。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新闻来源和新闻采写真实的基础之上,媒体在报道案件真相和司法活动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然而,现如今很多新闻媒体迫于职业特点和生存压力,热衷于遵循“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规则,往往容易造成新闻失实,进而引发错误的舆论导向。
  (二)评论要中立
  评论是传媒话语权的显著标志和风格化的重要特征,是新闻媒体拥有高度的言论自由的集中显现。 评论主要是反应作者的意见和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的主观评价、判断和论说的色彩,表现出了媒介所独具的特点。作为普通大众实现言论自由的主要渠道和平台,新闻媒介便时常自诩民意代言人,为了迎合公众的情绪,从道德立场和观点出发,不自然的倾向于“同情”弱势的一方、“讨伐”强势的一方。虽然反映了公众最朴素的价值观,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同基础,但是这种评论更多地表现了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从而可能导致“媒介审判”时常出在评论上。
  除了评论外,还有描述性的文字也需要客观中立,不可带有过多的情绪。媒体有时为追求爆炸式的效果不惜用整版篇幅、超大字体,夸张词句来吸引读者。比如尽力描写犯罪分子手段之残忍,心态之猥琐,道德之败坏,用恶棍,泼妇,变态狂等侮辱性词句,或用恶贯满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表达愤慨之情。
  (三)尽量不涉及身份
  案件中的当事人的特殊身份也是可能导致媒介审判的关键性因素,比如药家鑫案中的药家鑫,大学生的身份,受过高等教育,却做出交通肇事后杀人逃逸的不可思议之行为;李刚案的李一帆,公安局副局长之子;张金柱案中的张金柱,公安局分局局长、政委,知法犯法;刘涌案件中的刘涌是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等。一旦有媒体的介入,这些特殊身份容易激起舆论的力量,于是舆论的螺旋开始起作用。而司法要求公正,要求平等,然舆论已经因特殊身份而倾斜,也是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平等审判的权利,其判决结果只会是重上加重,不然就是和全社会作对。为此,我们建议媒体在报道时尽量不要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加重笔墨,特别渲染,平等的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
  (四)不可曝隐私
  有些新闻媒体为追求报道的详细性和可观性,人为的制造所谓的“热点”,大量报道涉案人员的隐私,把他人的某些行为上升到思想、生活作风等问题,或将当事人的生理缺陷,婚恋经历,生活习惯等个人资料公布于世,比如尹冬桂案的“男女作风问题”,邱兴华案的“媳妇被调戏”问题,还有轰动一时的李刚案的家庭关系网,房产问题等,都是干扰司法正常程序,用娱乐化、低俗化来解构严肃、公正的新闻报道的典型例子,严重侵害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一般性地规定对被害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既是刑事司法制度科学化与文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人权建设的重要的内容。 至于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给予他们基本的人格尊重和隐私权保护。新闻报道如果肆意披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反而会阻碍其重返社会的,可能因羞耻感而同社会顽抗到底。
  (五)恪守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司法界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应确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作为衡量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的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是法制新闻媒体正确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履行传媒客观报道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应当由法院来决定,新闻媒体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媒体在报道中不应当以“包青天”自居,不可凌驾于司法之上,充当法官的法官, 我们经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类似“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劫财害命的某某难逃法网”等各种明显有罪推定倾向的语句,显然已经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为此,媒体应当恪守无罪推定,坚持客观报道,也就是说不可在庭审判决出来之前作出定性、定罪的判断,同时,为避免侵犯法院的统一定罪权,也切忌使用“凶手”、“罪犯”以及侮辱、诽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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