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救济制度困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晓芳 时间:2014-09-22

  《意见稿》第一条,直接列举了六款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对于以前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的情形会得到改善,该条第二款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条规定“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如果相关政府信息该公开没有公开,或者认为应当公开,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这方面的信息,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限期公开。④
  当然,该《意见稿》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仍然需要加以完善,有许多学者也对此提供了许多的修改建议。虽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起步,但是我们从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
  
  注释:
  ①陈仪.“政府信息公开为何屡遭遇“玻璃门”—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法务时评.2008(7).
  ②张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运行困境及对策分析”.法制与经济.2008(11).
  ③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1/02/content_12371727.htm
  ④朱奕霖.阳光政府的打造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不足.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89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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