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的检察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新利 杜文海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近年来,“牢头狱霸”打伤、打死在押人员事件不时见诸报端,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深受质疑。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滋生、蔓延的检察对策应从看守所、管教干警和在押人员的三维立体检察视角来入手。

  论文关键词 看守所 牢头狱霸 公信力

  自2009年云南“躲躲猫”事件以来,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报端。“牢头狱霸”现象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危害了其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深受质疑。笔者从事驻所检察工作多年,提出从看守所、管教干警和在押人员的三维立体检察视角来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滋生、蔓延的检察对策。

  一、依法深入监区三大现场,全面强化对看守所日常安全检察监督,落实事前监督机制,不给“牢头狱霸”活动造成空隙

  “功夫在平时成效亦在平时”,驻所检察的日常监督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监督工作。派驻检察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监督中严格要求深入押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检察中发现监管场所的监管漏洞、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予以落实。
  (一)加强对看守所安全设施检察监督,确保安全设施有效,对在押人员日常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防止事故盲区、盲点出现
  从监管场所发生押员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例来看,主要是监管部门工作存在问题,“躲猫猫”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所监控设施损坏竟达半年之久未修复。试想如果事发前驻所检察工作人员有科学的事前监督机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加强对看守所安全设施检察监督重点是督促、配合看守所对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在押人员加戴的手铐、脚镣是否牢固可靠;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人犯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在监室内安装报警装置,确保在押人员受虐时能够及时报警;特别是要对监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和维修,确保有效,通过监控设施来仔细查看每个监室的全天同步录像,对在押人员日常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事故盲区、盲点出现。
  (二)加强对看守所执行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情况的现场检察监督,确保看守所日常管理工作到位,将“牢头狱霸”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下,有关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对在押人员的警戒、教育、值班巡视、安全检查、生活卫生管理和对违反监规行为的制裁等严惩“牢头狱霸”、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有着明确的规范作用。但这些管理措施、制度得不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时就会给滋生“牢头狱霸”行为造成空隙。从诸多“牢头狱霸”事件中不难发现,“牢头狱霸”现象频发的主要问题在于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规定,执法管理活动比较随意。驻所检察人员应充分发挥法律监职能,深入“三大现场”,对看守所监管干警是否及时到岗履职进行检察督促;对看守所维护监所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全面落实进行检察监督;对看守所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存在漏洞进行实时检察;发现违法问题或可能出现的“牢头狱霸”倾向性苗头,及时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将“牢头狱霸”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对看守所干警执法行为实行检察监督,全力为监室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铲除“牢头狱霸”滋生的温床

  对在押人员的各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都是通过看守所干警来实施的,要有效预防与遏制看守所“牢头狱霸”,必须更新监管干警思想观念,规范监管干警执法行为,强化监管干警责任意识。
  (一)更新监管干警思想观念,强化监管民警的人权保障意识
  现实中,尤其是西部等较为偏远地区,诸多看守所管教人员来源于部队转业军人、公安机关原老科所长等,管理理念陈旧,管教方式简单粗暴,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耐心。加上,我国历史长期形成的对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取的“重打击轻保护”传统法制理念造成监管干警法治观念缺失、人权理念弱化。部分监管干警持“一看二守三送走”、“关得住,逃不了,不死人”的保守观念,长时间不深入监室了解掌握情况,管理教育松懈,监舍秩序混乱,给“牢头狱霸”留下可乘之机,为“牢头狱霸”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在驻所检察工作开展中,驻所检察人员要依法履行保障在押人员权益的职责,加强与监管干警的联系沟通。通过警示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狱情分析会、个人谈话等方式来更新监管干警思想观念,削除监管干警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沉疴,把执法理念转变到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上来。
  (二)加强对看守所监管干警管理在押人员行为的检察监督,强化监管干警的责任意识
  监管干警的监管理念,直接影响到在押人员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处境。监管干警责任心不强、怂恿是滋生“牢头狱霸”的一大成因。现实中,有的监管干警无视其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信奉“以毒攻毒”的治监“秘决”,试培育出恶势力来帮其行使监管职能,这客观上为“牢头狱霸”提供了发展形成的条件;有的监管干警收受“牢头”的某种好处,对其恶行不予制止,加以放纵;有的监管干警滥用监舍里安排的“耳目”;这些充当“管理者”的一些在押人员仗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而成为“牢头狱霸”。驻所检察人员应依法检察监督看守所监管干警对在押人员的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管干警责任意识,要求干警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规范化监管执法行为,禁止监管干警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公开或变相委任号长、管号等协管人员,把管理权限“下移”。
  (三)严查“牢头狱霸”现象背后的监管干警渎职、失职行为,依法追究监管干警的责任
  依法追究监管干警的责任是强化其责任意识的最具刚性的手段。多年的实践证明,许多典型“牢头狱霸”现象的背后都会存在监管干警的渎职、失职行为。有的是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造成“牢头狱霸”;有的是对“牢头狱霸”现象视而不见,放纵“牢头狱霸”;有的是对“牢头狱霸”查而不处;有的是巡视、观察不到位对自己分管监室的“牢头狱霸”现象不清。驻所检察人员发现监管干警存在以上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对不予纠正或采纳建议致使“牢头狱霸”产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造成“牢头狱霸”打他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及时介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和原因,对监管干警存在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追究涉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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