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和国际法转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祝佳 时间:2014-08-21

    摘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人类总是为了满足自己无休止的欲望而去肆意的掠夺资源和破坏环境,本文主要从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等方面入手,简略谈到了全球环境与国际法转型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环境管理机制

  “2007年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于2008年7月1日在北京正式发布。调查显示,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2.1分,环保行为得分为36.6分,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4.7分。①三项指标均不及格,其中两项仅刚过40分和一项低于40分的现实,无疑为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与行为敲响了警钟
  调查还显示,66.9%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比上年增加了3.9个百分点。只有2.7%的人认为不太严重和不严重,比上年下降5.3个百分点,显示公众对当前的环境满意程度急剧下降。②环境一直都是一个比较另人揪心问题,尽管环境关系到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尽管环境如此的重要,但是每当人们在做出利益抉择的时候,环境往往是最先被抛弃的问题。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新的国际法理念和制度正在酝酿。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环境中产生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也是国际法在环境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项新的正在形成中的原则,国内外对其关注不多而且认识也不一致。简单来说主要包括两个关键词“共同”和“区别”。“共同”指的就是所有的国家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是一个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别”就在于每个国家由于有着各自的特性,所以他们承担责任的大小、时间和性质等是不一样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发达国家应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承诺,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2.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内容的人类共同利益已经形成,这必将引起国际法的重大变化和转型。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和全球生产总量,使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任何主权国家和个人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享有权利,但同时亦负有责任。③恰如哥伦比斯和沃尔夫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当中,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或者本国领土资源枯竭等威胁迫在眉睫。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调整方向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削弱。” ④
  自从1980年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关于它的定义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目前,关于“可持续发展”有一个比较权威,接受度也是比较高的一个定义——“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⑤这是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提出的。此定义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 代际公平,主要是不同代人之间在资源上的合理分配。我们当代人不能为了自己无休止的欲望而去肆意的挥霍有限的资源,从而剥夺了子孙后代所应当享有的权益。(2)代内公平,主要针对的本代人之间的资源分配。(3)空间上的公平,主要说的就是区域内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资源分配。
  3.集体环境管理机制要创建体现共同责任和共担义务概念的规则和制度,这将严重撞击各国的国内结构和组织,赋予了国内个人和群体和义务,也体现了某种为了这个星球整体的共同福利的概念。
  首先,对内各国需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汽油用量等,而这在纯粹国家主权观下完全是国家内部事务;其次,对外各国需服从跨国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例如各国服从联合国的管理,无权对南极大陆提出领土和主权要求;再次,越境生态环境问题使主权国家保护其领土安全的能力受到挑战,从而降低了国家主权的权威;最后,伴随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而兴起的“地球村”意识以及全球化意识,客观上也构成了对国家主权意识的淡化和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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