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金融创新的内涵及其机制选择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19

摘要:面对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世界的金融体系受到很大冲击。在此背景下,如何开展金融创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重构金融体系是国际金融机构考虑的首要命题。在目前国际形势下,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存在不足,文章对创新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发展对策。 

关键词:金融创新;公司治理,金融体系

  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给世界金融市场带来深刻的启示。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现实面前被放大。同时,金融创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存在不足,应该在完善创新机制的同时,强化监管,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促进良性循环。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些变化被称之为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金融创新是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讲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从银行经营角度出发,可以将金融创新活动分为以下几类。 
  (一)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产品、衍生品创新是银行金融创新的核心,对银行增加收入、赢得市场、扩大利润和积累资本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我国银行应加强对知识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的研究和开发;要把银行信用和企业信用有机结合起来,利用银行信用创造效益;加强银行同业之间和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研发新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需要;尽快建立强大的后台信息技术体系,提高银行业务电子化处理能力,运用科技创新的一切成果支持商业银行的产品和业务创新。 
  (二)金融管理创新 
  金融管理创新包括5项具体内容:战略决策创新,即银行在发展的前瞻性和战略决策上体现出来的创新思维;制度安排创新。制度安排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制度安排创新通过优化这种方式和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效率。机构设置创新,即运用组织机构调整的方式实现创新目标,目前主要体现出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另一个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扁平化组织结构;人员准备创新,即培养、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通过创新的方式培训现有人才、提升现有人才素质,使人力资源价值得到充分发挥;管理模式创新,即通过审视管理原则、丰富管理方法,实现银行管理流程的优化,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内部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三)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产品天然具有同质性强的特点,银行单靠“有形产品”很难取得竞争优势,被称为“无形产品”的金融服务必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内银行的竞争实质上已经进入了“以服务取胜、以服务论优”的阶段。在打造差别化、个性化、综合化服务体系,努力形成具有自身特质、区别于竞争对手、难以轻易模仿的服务优势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要打牢提升服务的管理基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加强流程优化工作。商业银行内部工作环节设置要突出风险控制原则,外部服务环节设置要突出“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使银行服务达到“超出客户期望”的水准。另一方面要夯实服务的素质基础,立足于银行现有人力资源状况,系统化、针对性、立体式、多角度地加强员工服务培训,充分发挥好清算、科技、统计等后台部门的服务职能,实行全覆盖的银行全面服务管理,从深层次上解决一线服务水平差强人意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银行金融创新不足的原因分析 
   
  面对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世界的金融体系受到很大冲击。在此背景下,如何开展金融创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是国际金融体系重构考虑的首要命题。国际形势下,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存在以下不足,主要原因是: 
  (一)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国有银行的经营目标复杂化。由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商业银行产权,银行只是在政府授权下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经营目标往往受制于政府的社会偏好,国有商业银行被迫承担大量的社会职能,导致其经营目标的多元性、复杂化,必然弱化利润最大化目标。由于所有者虚置,处于代现经营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最终所有者虚置。处于代理经营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最终所有者的监督激励,或者监督激励成本过大而不可行,表现在经营过程中墨守成规,不愿承担失败的风险,不能有意识地、主动地通过金融工具、服务方式的创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金融机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作为公司治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对企业高管进行激励的前提是公司治理的有效。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制仍然存在如下的制度缺陷:首先,国有公司高管基本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其次,国企“内部人控制”的现实决定了高管的薪酬名义上由股东决定,但事实上制定薪酬完全是高管们自己的事务,“薪酬委员会”有名无实;再次,高管薪酬缺乏外在的制约和监督,透明度差,引起民众的斥责。最后,高管年薪的制定应进一步透明化,增强信息披露。正是因为这种公司治理上的缺陷,导致国企的激励机制完全沦为了伪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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