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国初期新疆与沙俄的交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飞 时间:2014-08-21

   摘要:新疆作为我国西北边陲的一个重要省份,在中国与俄罗斯的对外交往中一直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本文就以1917—1919年,即民国六年到民国八年期间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与沙俄的交往活动作为分析对象,试图以国际法视角对这一时期新疆与沙俄的交往活动做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疆1917—1919年国际法沙俄交往浅析

  
  一、对国家主权的维护
  
  (一) 行使主权国家的独立权、管辖权
  主权是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包括独立权、管辖权等权利。独立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①。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政策和法律行使其根据属地和属人的优越权所具有的管辖②。
  新疆是沙俄重点侵犯的对象,包括武力与非武力侵犯都很严重。在这方面,有民国七年六月六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至于携带枪支之逃兵,应先由边卡竭力阻挡,不准入境,如有绕赴入境者,即令解卸武装。”③民国六年一月十八日,杨增新电呈请与俄使交涉将逃民全数收回其在境滋事者由我国惩办文:“未收回以前如有扰害地方滋生事端之俄民可否由我国自行惩办,以靖地方之处凡赐核示遵办。”④从电文可以看出,新疆在与沙俄交往中,面对俄兵扰边,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角度出发,按照国际法要求维护国家主权,其处理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而国家的管辖权明确主权国家有对其国内发生之事的绝对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而面对逃入疆内俄民的违犯中国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对其进行司法管辖处理,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二)保持中立,不干涉俄内政
   在国际法原则中,不干涉别国内政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保持中立则明确中立国不介入别国内或国家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不为交战或冲突双方提供各种作战便利等。
   在民国六年—八年间,沙俄中亚境内不仅发生了民族起义,也有共产主义革命军队与沙俄旧军队间的争夺政权的战争。面对这一变化,杨增新在沙俄新旧两党间保持着中立态度,不支持任何一方,尤其是不支持任何一方妄图以新疆为基地对对方进行的攻击,以此来维护国家的主权。从民国七年五月六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查俄国军械不能由中国派兵越境以运俄国地方,亦不能由中国派兵越境驻扎。”⑤民国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兹有俄武官派一中国人尚秉胜,并带兵四名,由俄来塔招募华人赴俄当兵。查该俄员来塔招募华人赴俄当兵,未便照准。”⑥从这些电文可以看到,在对待沙俄境内战事态度上,新疆在中央指示下,保持着中立角色,不干涉沙俄境内的战事,不给沙俄境内战事双方提供任何便利,以此来保障新疆稳定和维护国家主权。
  
  二、对在沙俄华民的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1917-1919年间,沙俄中亚境内的战乱也波及到了在该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尤以新疆籍贯的华民居多。面对沙俄战乱对在沙俄华民权益的影响,新疆杨增新政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对出现在沙俄中亚境内的一系列因战乱而侵害华民的各种权益的现象,也力主中央通过外交途径向沙俄施压,切实做好对在沙俄华民的外交保护工作。如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现在俄属浩罕等处内乱,战争甚烈。近于托固玛克界大桥上被俄民六人打死中民艾买提等三人,抢去俄帖甚多。现在该处之华商共有二千余人,财产资本以数千万计,若不早恳求设法保护,将来华商生命涂炭,资本财产均为乌有。旅俄华商生命财产均属危险。应由部与俄使交涉,以保民命。”⑦又有,民国七年八月五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而俄人对待华侨,任其戕害没收,岂得情理之本。除指令许道尹转饬中约,将损失人数财数详细调查呈以上以凭核办外,相应电请钧部备案,以便交涉。”⑧从这些看以看出,沙俄境内战乱,中国侨民生命财产都遭受巨大侵害。因此,新疆恳请中央对沙俄进行交涉,对在沙俄中亚境内华民进行外交保护是符合国际法的正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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