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昌发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利益冲突;平衡;调控 

内容提要: 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调控利益冲突,在环境问题异常凸显的今天,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代际利益的冲突都是传统法律所不能有效调控的,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以其特有的设计平衡这些冲突。论文从分析这些利益冲突入手,阐述了环境法是怎样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调控、平衡利益,最后提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在平衡利益上不足的完善路径。 
 
 
       利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 [1] [1] 法律制度的设计无不考量利益的分配,因为正是它左右着人的行为,而法律规范主要又是依靠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各种利益的获得与让渡。换言之,法律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来实现对社会的规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背后其实就是各种利益。利益是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对一定客体的各种需要,而这种需要的供给并不是充裕到能满足人们无限的私欲,为此,自利的人与人之间便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调控过程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的诞生并不是像其他学科那样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政治渊源,它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时期特别是工业革命后人类无节制地向自然界索取而导致的结果,环境法要关注的利益已经不仅仅是现实的利益、人的利益,还要重视未来的利益、动物的利益等等,正因为这些复杂的利益群存在激烈的冲突,而在传统法那里又没有现成答案,为此,有必要专门探讨环境法在控制利益冲突上的特殊设计。
 
      一、环境法上的冲突利益
 
    “在物质化的人的世界里,或者说在人被物质化了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人与群之间的对立,以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都最终由利益所引起,都是一种利益的对立。” [2] [2] 正是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调控利益冲突。由于利益冲突的表现可能在主体之间也可能是利益本身的差异,要严格地划清各种利益是十分困难的,本文把环境法调控的冲突利益概括为下列三类:
 
    (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
 
    在众多的利益冲突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无疑是十分突出的。早期人类时期,人口的数量、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都极为有限,人类的需要对环境的影响不大,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就不会出现。进入工业时代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人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变为以生产、交换为特点的商品经济。这一时期,人类的利益需要主要以经济利益为核心,而正是这种需求,致使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大肆地掠夺,尤其是20世纪后半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规模的无限扩大,环境问题变得日渐突出。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尽可能地向自然界要利润或是不计环境成本发展经济,将环境成本转嫁到社会和他人,导致外部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却牺牲了环境利益,而当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企业总是随意向自然界排污,日积月累,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就日益凸现出来。
 
    此外,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导致资源耗费,并带来大量附随的环境污染,环境问题就开始在世界各个角落出现。由于大范围的污染,使许多人生活在一种不清洁的环境中,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这时,人们开始渴求一种清洁、适宜的环境,于是,环境利益成为人们新的利益需要。
 
    由此可见,环境利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较高层次的利益,人们不仅仅在一味地谋求经济上的利益获取,希望同时也能享受到适宜的生活环境,环境法律就必须要在这两种利益的冲突中做好恰当的平衡与控制。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一种特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 [3] [3] 简言之,公共利益是指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在西方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由于受法律上所倡导的“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等思想的影响,一切都以自己为中心,经济活动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在当时,人们贪婪地追求财富,政府只不过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们总是在“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下,无所顾忌地用尽权利,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进行索取,向自然界任意地排放垃圾和各种废气、废物。人们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并不去注意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导致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牺牲。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日益显现,这种没有边界的所有权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必然需要每个社会成员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所独占的利益,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说,“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 [4] [4] 可以看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极大的冲突,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 [5] [5] 即政府不能再只充当“守夜人”,许多自然资源和人类环境应该由国家代表全体成员对它们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滥用或超出法律的规定作出行为,在自由行使个人权利方面的利益时要关注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环境法作为法律的部门法,它的制度构架当然应对上面两种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代际利益的冲突
 
    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中,代际利益的冲突也是一种很特殊的利益冲突,即指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冲突。在我们生存的地球上,大部分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并且许多资源在遭到破坏以后就难以再被利用,甚至难以恢复,或者恢复要花费巨大的代价。
 
    我们的前辈、我们及我们的后代都具有自利的天性,为了更好地满足自身的物质抑或是精神需求,总把贪婪的手伸向我们赖以维持生存的地球,我们的前辈由于索取工具和方式的局限,现在还留下一个还能基本赖以正常生活的地球给今天的我们,而如今贪婪的当代人在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已经掌握着“先进”的科技和索取力更强的工具,不顾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耗费大量资源,破坏了环境,使得后代人到时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其中的一方当事者(即后代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是这场冲突的受害者,但由于时间的因素,他们无法对给其造成伤害的一方(即当代人)提出损失赔偿,也无法监督当代人的行为。他们唯有寄希望于当代人的道德观念来限制当代人过度的生产消费行为和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但由于道德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当代人依良心自觉地行为是不可能凑效的。为了不至于危及后代人的生存,不给后代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我们要改变生存的思维,留给后代人公平的生存条件,环境法也是基于人类这样的认识而发展起来的,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发挥作用,让每个现实的人在规则中行为,让一种较好的法律机制能够自发地约束“当代人”的行为。
 
    二、环境法对冲突利益的平衡架构
 
    (一)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平衡
 
    环境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偏于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法律平衡与调和这一对利益冲突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首先,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在各国的环境立法中,都有自己明确的法律目的,如1969年美国《国家政策法》就宣布它的立法目的是“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的环境之间建立建设性的、愉快的、和谐的关系的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作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识,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 [6] [6]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的目的是“为了本国和人类的福利确保现代和后代人类享有健康和人文的生活。”瑞典1999年《环境法典》的目的是“提高可持续水平,保证提供给子孙后代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 [7] [7] 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阐述了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可以看出,这些环境法目的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规制作用,从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利益冲突出现。
 
    其次,强化环境法的原则。环境法的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起指导性作用的准则,对整个环境法的立法运行起指导作用。如“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开发利用者负担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原则”等,这些原则表明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要协调发展,要求我们把环境利益考虑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来,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协调起来。随着环境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的完善,环境法的原则理论还会不断增加和成熟。
 
    再次,明确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制度是指在原则的指导下,具体实现环境法目的的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具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最能体现环境法保护环境利益、协调各类利益平衡发展的特点,譬如环境影响评价,它就是要求在作决策或开发建设项目前,对拟定的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是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统一起来落到实处的一项制度,同时也要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统一起来。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对建设项目可能涉及到的资源、能源、交通、经济、技术和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仔细地调查、评定,然后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和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损害较小的最佳方案。同样地,其他制度无不体现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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