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俊 时间:2014-06-25

    三、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合作对策建议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作为信息资产,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许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触及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一种群体性权利,具有共同遗产性、生态性、公有性等特性。现代知识产权以商业化操作为目的,要求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等特征。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在中国—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将来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谈判和条约制定中,笔者建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建立矩阵式结构的国家合作监管制度。1995年东盟七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在泰国曼谷通过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并制定了(1996年—2001年)行动计划和(2004年—2010年)行动计划,规划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合作处理知识产权事项。在《框架协议》中,没有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作为合作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之间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项目中合作,应通过特别的法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与东盟加入的国家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现行框架下,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一种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主导的服务机构来协调这些法律的运行和冲突解决。通过特别的法律,可以建立一个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以具体案例解决为流程,把该领域内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组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法律矩阵,实现合作监管。笔者认为,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的职责主要是搭建国际组织和各主权国家的法律信息沟通平台,并网监控有关项目合作的正当进程,以及提供认证、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例如,由该中心提供遗传资源的地理标志认证服务、提供自由贸易区内流通货物的原产地标志的鉴定和公证服务等事项。

    2.形成科学慎重管理和公众参与的协调机制。遗传资源是生物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生物盗窃、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产品都是涉及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问题。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应建立风险管理和公众参与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可能,将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纳入本国的决策程序,采取措施,以便在利用生物资源时避免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或使这种负作用降低到最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遗传资源的取得需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明确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科学慎重的态度并不是拒绝的态度,桉树被引入中国一些地方进行大量商业性种植,部分群众对其生态破坏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在对传统社区的生物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化开发时,传统社区对这种开发有事先知情权、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参与决策权利和同意权,这些公众参与权利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前置性权利。当然,生物工程是高科技,与传统知识不一定符合,没有创新就不会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但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教育,公众还应有接受新知识的教育权利。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中,应规定风险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具体而言,法律应规定生产转基因产品、引进外来物种的严格安全评审原则和公众参与的评价原则。例如,2010年广西玉林市政府与文莱农业局之间启动了杂交水稻合作项目,该项目采用政府间合作方式完成,广西提供技术、稻种和技术设备,文莱提供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在文莱进行多个品种杂交水稻的试验种植。试验结束后,文政府将选择1-2个优质高产品种开展规模化种植,文政府对所产稻谷实行统一收购。该项目的程序就遵循了科学慎重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3.ABS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ABS制度,即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其利益的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规定了利用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但可操作性还不强,应进一步通过法律具体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第9条特别强调了“农民权”,即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基于他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农民权的内容包括: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有权参加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政策的决策。菲律宾247号行政令规定:对传统知识及生物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所得的利益,有关传统社区有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参与决策权、在社区内部享有自由交换权。但对于跨国的惠益分享措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东盟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协定草案》建议,土著和地方社区应参加获取和惠益分享协定的谈判,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应酌情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惠益(例如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惠益)。因此,在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跨国合作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的规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种私法协议,更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相当于我国的格式合同。

    4.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中国—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传统知识的管理体制会带来很大影响,在国际自由贸易秩序中,对传统知识应采取不同于现代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制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第22条规定: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传统知识属于智力成果无形资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也需要物质化,这些特征都吻合知识产权的要求。WIPO-UNESCO《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规定了对于民间文艺表达的sui generis保护,这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制度(Sui generis)也可用来为维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经济实用性为目标,而传统知识的维护以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为追求目的。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本末倒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菲律宾“伊富高梯田文化遗产”和“呼德呼德史诗遗产”两项世界遗产保护结合了起来,把伊富高梯田列入了“濒危的文化遗产”名录,组织筹措资金帮助当地政府维修梯田,鼓励伊富高人回到梯田上继续耕作,在原有社区中居住和生产,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史诗吟唱传统的传承。这种保护模式克服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趋势,体现了传统知识的生态和文化价值。在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中,还存在一种新兴的保护模式——协议保护(Conservation Steward Program)。协议保护概念由保护国际提出,内容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土地附属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与经营权类似的权利赋予承诺保护的一方,在资源的所有者和保护者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保护作为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以此达到保护目标。承诺保护者是指特定土地上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但愿意投入进行保护的一方,如当地社区、民间组织甚至企业等社会力量[10]。协议保护也是对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通过社区参与,维护了自然保护区当地居民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也促进了他们的发展与进步。
 
  
 
注释:
  [1] WorldHeritage Convention[EB/OL]. http://whc. unesco. org/en/statesparties.
  [2]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Heritage. Paris,17 October2003 [EB/OL]. http://porta.l unesco.org/la/convention. asp? KO=17116&language=E.
  [3]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Diversity ofCulturalExpressions. Paris,20 October2005[EB/OL]. http://porta.l unesco. org/la/convention. asp? language=E&KO=31038.
  [4] Recommendations and Outcome of the 2009 ASEAN Conference on Biodiversity [EB/OL]. http://www. aseanbiodiversity.org. /index. php.
  [5]陈菲,邹声文.“北京鸭”遗传资源丢了,修专利法防“基因窃取”[N].新华每日电讯,2008.
  [6] Philippines,Community IntellectualRights Protection Act - CIRPA (2001,draft) [EB/OL]. http://www. grain. org/brl/?docid=767&lawid=1469.
  [7]刘洋.袁隆平说对转基因食品不能一概而论[N].人民政协报,2010-03-06.
  [8]薛达元.西方未生产作为国民主粮的转基因小麦[N].《瞭望》新闻周刊,2010-02-09.
  [9]菲律宾转基因玉米种植面积达到40万公顷增长14. 3% [ EB/OL]. http://www. cafta. org. cn/CAFTA/(1o11w5552yskrejvcyc2e455) /SecondPage. aspx? ID=5135&sqls=WISEMTItemContent,2010-03-08.
  [10]王莉萍,张其瑶.资源环境遗传资源权益分享:一场马拉松式的国际谈判[N].科学时报,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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