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俊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内容提要: 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对构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公平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可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略的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相当丰富,因此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09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至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法律框架都已建立。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原六国的自由贸易区基本建成,并将于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1.中国与东盟各国对相关国际条约加入的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有关机构及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方面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框架。我国加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批准)、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1月30日递交批准书)。在东盟各国中,除文莱、新加坡外,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越南(2005年9月20日批准)、柬埔寨(2006年6月13日批准)、菲律宾(2006年8月1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2007年10月15日接受)、老挝(2009年11月26日批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加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东南亚国家有:越南(2007年8月7日批准)、柬埔寨(2007年9月19日接受)和老挝(2007年11月5日接受)[3]。东南亚国家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积极行动,2000年东盟10国拟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2005年9月27日东盟签定了《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在菲律宾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的平台。2009年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中,申明支持《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谈判的进程[4]。

    2.中国与东盟各国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公约确立了三个关于遗传资源的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最后同意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我国与东南亚各国都开始建构本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专利法第26条就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5]。除专利保护外,还有一些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东盟国家中,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比较典型的是泰国和菲律宾。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菲律宾1995年发布了第247号行政令,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生物与遗传资源开发实施规则与条例; 1997年制定土著人权利法; 2001年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 IntellectualRights Protection Ac,t又称CIRPA)。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宾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框架[6]。

    二、影响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典型问题

    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发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生态破坏问题,等。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面临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处理难题,这需要跨国法律合作予以解决。

    1.生物盗窃问题。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富饶的东北是黄金大豆主产区,“世界绿色和平组织”2000年调查显示,中国拥有世界上90%以上野生大豆豆种。由于我国没有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美国“孟山都”公司通过东北野生大豆种子遗传资源研究出转基因大豆,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了64项转基因大豆专利。这类事例在中国还有很多,例如猕猴桃、“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只占全球3%的地理环境的东南亚国家,拥有着超过全球20%的动物、植物和海洋生物。菲律宾拥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吸引着众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兴趣,美国医药产业施贵宝就多次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查以寻找医药的自然来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通过总统令和行政令出台了一系列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

    2.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现象。被喻为“紫色恶魔”的凤眼莲(中国人俗称的“水葫芦”)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来物种入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2009年底到2010年初的西南大旱,有人认为祸端起因于外来物种橡胶和桉树的大量种植,指责橡胶林和桉树林是“抽水机”和“霸王树”,造成了西南生态的破坏。也有人认为,外来生物本身不一定都是可怕的恶魔,东南亚盛产的橡胶林和桉树林也是引进的外来物种。桉树是原产澳洲的速生树种,它与速丰林树种松树、杨树并列,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的世界三大速生树种,用途广泛,经济价值显而易见。正是从中国引进杂交水稻,菲律宾、越南等许多国家才有了水稻生产的飞跃,摆脱了长期以来依赖进口的现象,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中国—东盟贸易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货物贸易、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更为广泛,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3.生态孤岛问题。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建立一种保护区制度,并在保护区内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建立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种方法。生态系统是一定区域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态平衡关系,它不受国界、行政区划的影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唇齿相依,或边境相连,或一衣带水,地理环境的接壤使得中国与东南亚生物物种之间的迁徙和交流比较频繁。野生亚洲象是一种珍稀动物,一部分分布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老挝南木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田、耕地、橡胶林等,把亚洲象的栖息地变得支离破碎,亚洲象就生活在一个个这样的生态孤岛上面。我国与老挝合作建立跨境保护区域,促进了以亚洲象为主的野生动物保护,这种模式应进一步推广。又如:我国云南省与缅甸克钦邦毗连,高黎贡山横越两国边界,高黎贡山是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缅甸伊洛瓦底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濒危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由于缅甸在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中国在保护原始森林的同时,缅甸方却在砍伐。同时,因为没有法律协调,非法砍伐的木材又可以卖到中国,形成一种对自然保护区孤立保护的现象。

    4.家园变公园问题。成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还带来另一个与遗传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居民或土著民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一定的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文化,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国家划分的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往往与维持传统性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或原土著民生活空间相重叠,从而对于当地居民或土著民族而言,长期以来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如今反而导致了“家园变公园”的种种限制。菲律宾和泰国的一些立法,就是通过维护传统知识来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当地居民或土著人生活的环境中,由于没有受到近代工业社会对资源的疯狂掠夺,保留着丰富的“遗传资源”。可以说,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得以保护,当地居民或土著人功不可没,他们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应享有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区建立后,旅游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如何在国家公园的保护运用中,协调国家、社区和个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和责任分担,也需要法律沟通。

    5.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利用生物技术开展农作物育种是农业科技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美国的玉米很多是转基因的。袁隆平院士认为,转基因技术是分子技术中的一类,因此必须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没有技术就没有地位。我国水稻杂交技术虽然现在居于世界优秀行列,但维护其竞争力,必须进一步研发转基因水稻。只有我国具有了转基因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否则就会被美国这些发达国家垄断转基因产品市场[7]。美国孟山都公司在转基因种子方面建立起大规模的完全封闭的平台,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与其竞争。根据孟山都相关规定,农民必须每年购买其新种子,如果有谁违反了规定,孟山都将永远不会再向其提供任何技术。对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首席专家薛达元表示反对。他认为,至今国外对主粮的转基因品种一直不敢商业化生产,美国虽然批准了玉米、大豆的转基因商业化生产,这些主要用于饲料和榨油,而用于主粮的转基因小麦研究虽然早已成功,但是从来没有批准为商业化生产,因为小麦是西方的主粮,相当于中国的水稻。因此,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潜在风险太大,出了问题谁也担不了责任[8]。中国面临的这些问题,东盟各国也会出现。菲律宾为世界最大的大米进口国,近年来积极进行转基因稻米的农田试验。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3月18日报道,总部设在马尼拉的国际水稻研究所所长罗伯特·齐格勒宣称,菲律宾很可能在2011年成为继中国之后批准大规模种植转基因稻米的亚洲国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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