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在实务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奉行效率价值,但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州和地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的抵制。如在特许经营领域,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Sylvania等放松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执法案例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对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的加强。在这一期间,联邦或各州颁布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或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制立法有联邦特许经营登记和信息披露立法、17个州颁布的限制特许权人终止特许协议或者拒绝续展特许协议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23个州颁布的“商业机会法”的立法、联邦贸易委员会1979年制定的“特许经营与创办新企业的披露义务与禁止事项”等。[26]此外,尽管芝加哥学派声称反托拉斯法是通过提高配置效率来实现消费者福利,但美国较为成熟的消费者团体,像美国退休者协会、美国消费者同盟、年长公民全国委员会等对经济效率观点都持怀疑态度,认为纵向限制并不像经济效率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有利于消费者,相反,纵向限制特别是纵向价格限制,是反消费者的,仅仅是生产商和高价格的零售商在市场领域驱逐价格竞争的一种表现。[27]

    相比较而言,在欧洲,公平价值受到反垄断立法上更大程度的重视。如有学者认为:“在大多数欧洲法律制度中,竞争有两组法来调节……第一组,旨在消除被认为不正当的做法,与之相关的法规追求的目标是促进正当的竞争。第二组,更多地基于经济理论,由此而来的法规首先是为了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产生这两种差异性做法的历史渊源是:“正当竞争借鉴了欧洲的思想;而经济观点的竞争,虽然今天在欧洲地区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基本上是从美国发展起来的观点。”[28]欧共体竞争法中对消费者利益的格外强调,可以被看作是欧洲正当竞争理念的延续和表现。

    三、反垄断法价值的冲突与统一

    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律制度及其价值体系的复杂性。对于反垄断法而言,也是如此。出于维护自由市场体制的需要,反垄断法有自由价值上的追求;出于提升整体经济效益的考量,反垄断法要将资源配置效率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出于保护弱者、公平分配以及维持合理的经济结构等政策性考虑,反垄断法又必须重视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公平。经济演化和社会发展给这些价值的充分展开提供了契机。而立法主体的同一性和法律体系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则使得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有了沟通、协调和统一的基础。

    (一)反垄断法实体价值的关联

    在反垄断法实体价值体系中,尽管自由、效率和公平都是竞争价值所媒介的目的性价值,但在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这些实体价值的产生时序和各自权重是不尽相同的。从产生时序看,自由和公平是反垄断法发生时期的基本价值考量,而效率价值则是晚近才被阐明的价值。但在效率价值进入反垄断法视野中以后,对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呈现出双向互动的态势。

    以美国为例,反托拉斯法产生的直接动因是格兰其农民运动,这是由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垄断行为的影响。但是更深入地观察,美国所以通过反托拉斯立法解决垄断弊害等社会问题,则体现了美国社会对垄断势力膨胀的关切。谢尔曼法的出台既有政治上实现经济民主的考虑,也有社会文化上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上的影响。所以,在反托拉斯法的立法之初,维护自由市场体制的存续、确保市场竞争的平等参与无疑是其价值考量的核心,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因而也是最先体现在反托拉斯法价值体系中的实体价值。效率价值何时进入反托拉斯法价值体系中,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伯克通过对谢尔曼法立法资料的整理,认为谢尔曼法立法时期,国会已经有效率价值上的考虑等观点,显然过于穿凿附会了。效率作为反垄断法实体价值的阐发,是与经济分析进入反垄断分析的过程相同步的。这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60年代的哈佛学派。在效率价值在反托拉斯分析中的地位过于凸显并有明显弊害时,公平价值又被反垄断法学界所充分关注,在立法上也有所体现。

    在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自由、公平、效率等实体价值的权重并不完全相同。自由价值是反垄断法的基石性价值,因为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就不可能有自由竞争和市场机制的存在,效率等其他价值也就没有充分展开的可能。在反托拉斯法立法初期,公平价值就已经有所体现,如对于经济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必然会有保护弱者方面的考虑。但该价值在立法初期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重要。原因在于反垄断法更侧重于通过竞争机制良性运行的维护,以达到保护自由企业体制的目的,并不会过于着眼于个案中的弱者权利保护,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判例法会声称反托拉斯法“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不过,在效率价值成为反垄断法中过于凸显之后,公平价值逐渐发展成为平衡效率价值的补充性价值。效率价值虽然是在反垄断法后续发展中被提炼出来的价值,但由于经济分析方法的有效性,效率价值已经逐渐成为反垄断法中的核心价值,无论在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还是在欧共体竞争法中,都是如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由价值的理解,不能仅仅将其限定在竞争自由这一狭隘的领域,它内在地包含了营业自由、交易自由、处置财产的自由等内容。一般而言,作为竞争有效开展的一些制度性前提如经济自由、产权保护等首先是通过宪法以及合同法、财产法、营业法等具体法律制度来授予的。因此,反垄断法中的自由价值也是宪法和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制度所共同维护的价值。
 
 
 
 
注释:
[1]R.Bork,Antitrust Paradox,at 50.转引自[美]E.吉尔霍恩、W.E.科瓦西:《反垄断法律与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
[2]See Robert H.Bork,Legislative Intent and the Policy of Sherman Ac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9(Oct.,1966),pp.7,16.
[3]参见[美]菲利普·阿瑞达等:《反垄断法精析·难点与案例》(第五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3-7页。
[4]See Herbert Hovenkamp,Economics and Federal Antitrust Law(1985),at 41,42.
[5]See John J.Flynn&James F.Ponsoldt,Legal Reasoning and the Jurisprudence of Vertical Restraints:the Limitations of Neoclassical Economic Analysis in the Resolution of Antitrust Disputes,62 N.Y.U.L.Rev.1135.
[6]参见[德]瓦尔特·欧肯:《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77-305页。
[7]参见[德]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7页。
[8]参见盛杰民:《竞争法在中国:现状与展望》,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68页。
[9]参见游钰:《反垄断法价值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6期。
[10]参见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2页。
[11]参见叶卫平:《司法审查与行政性垄断规制》,载《法学》2009年第1期。
[12]参见李欣欣:《垄断执法第一案出炉,商务部反垄断局成为被告》,载《新闻晨报》2008年11月21日。
[13]邓峰:《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14]参见《央视新闻30分揭露: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http://www.china.com.cn/v/zhuanti/2011-11/21/content_23971018.htm,2011年12月12日访问。
[15]参见刘菊花:《好一路神仙剑法——围观“中国反垄断第一案”》,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1/11/c_111161540.htm,2011年12月12日访问。
[16]参见《国资委:石油石化电网通信向公益型国企改革》,http://news.qq.com/a/20111212/000094.htm,2011年12月12日访问。
[17]Senator Sherman,12 Cong.Rec.2455ff(1890).
[18][英]彼得·马赛厄斯等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八卷)工业经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发展》,王宏伟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574-576页。
[19]United States v.Topco Association,Inc.,405U.S.596,610(1972).
[20][德]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5页。
[21]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二版序言及第2、32页。
[22]See 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433 U.S.36(1977).
[23]See 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Inc.,Petitioner v.PSKS,Inc.,Dbakay’s Kloset…Kay’s Shoes,127 S.Ct.2705(2007).
[24]Dietrich Hoffman,Stefen Schaub“The German Competition Law”.转引自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31页。
[25]See Herbert Hovenkamp,Economics and Federal Antitrust Law(1985),at 41,42.
[26]See Joachim G.Frick,Restrictions on the Termination of Franchise Agreements—A Foreigners's View,Comercial Law Journal,spring,1996,pp.93-94.
[27]See Jean Wegman Burns,Vertical Restraints,Efficiency,and the Real World,62 Fordham L.Rev.632-633.
[28][比]保罗·纽尔:《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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