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立法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峰 时间:2014-06-25

 摘要: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客户名单因其自身特殊性成为实践中法律保护的难点。加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已获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共识,但司法实践中有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及损害赔偿存在差异,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和救助,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和研究。本文旨在为完善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

    关键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立法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和无形资产,客户名单也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类别之一,其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尤为重要,同时也很容易受到非法侵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是经营者拥有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司法救助途径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从而使客户名单被非法侵害的现象愈演愈烈。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地规定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等信息之后,我国法律在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上不断进行探讨和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也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体系。

    一、我国企业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不足(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界定不清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做了模糊的规定,没有进一步深入地规定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具体属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也没有做全面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把客户名单纳入到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在实践中,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还缺少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统一的具体的认定标准。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雇员的跳槽是非常常见的,因此产生的侵犯企业客户名单的案件也非常的多,大部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都是由于雇员的离职导致的,我国法律对侵犯企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的认定标准、管辖、侵权责任、承担的后果、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等均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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