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选举研究的两种进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村庄选举研究中政策研究和学理研究的同与不同,概述了当前学术界对村委会选举田野调查的现状,认为当前的村委会选举研究不仅需要拓展政策研究的内容,而且需要有更加深入的学理研究为政策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与学理由研究因此需要有更多相互对话和勾通的努力。

关键词:村庄选举 学理研究 政策研究 选举观察

1989年开始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组织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体制改革的。依《村委会组织法》进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当前涉及人数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社会效果最好的政治性活动。村委会选举深刻改变了乡村治理状况,也深刻反映了当前处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村委会选举对乡村治理状况的改变,出现了对乡村治理进行政策研究的需要。村委会选举凸现出乡村社会性质的机遇,则使村庄选举成为眺望转型期乡土的窗口,也就成为关注乡村社会性质的学理性研究的有效凭借。这样一来,在对村庄选举的研究中,可以有两种相当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是通过观察村委会选举来讨论村民自治政策后果,并由此前引到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乡村关系状况等政策研究的方面;二是通过观察村委会选举,发现构成村委会选举的村庄基础,通过对选举凸现出来的村庄性质的讨论,进一步讨论建构关于村庄社会性质的学理体系。

一、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

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是自《村委会组织法》1989年开始试行,全国范围的村委会选举普遍展开后的主要研究进路,也是当前村庄选举研究的主流,按照与村庄选举关联性的前后,大致可以分为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和村庄选举政策后果的研究两个部分。

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政策研究,影响最大也最为完备的,当属《中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1]这些著作依据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从选举组织和机构的建立、选举动员和选民登记的进行、选举方式的确定、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投票等方面,细致讨论了村委会选举中的相关规程,并对这些规程的合理性及改进办法作了讨论。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和投票方式上,正是这两个方面,最终是由实践作了回答。在候选人提名方式上,吉林梨树人发明了“海选”的提名办法,[2]即在提名候选人时,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按差额原则依初步提名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这充分体现出民主原则的彻底性、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选民参与的广泛性及对选民民主意志的尊重。在投票方式上,为了真正做到直接、秘密、无记名投票,福建省在村委会选举中推行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办法,让村民在选举时,有一个自由写票的地点,从而解决了村庄范围内大家相互熟悉,在公开场合写票多有顾虑的问题。1998年修定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时,充分吸收了吉林梨树“海选”提名的做法和福建设立秘密写票处的经验,在正式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的第10条明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等条款。

 关于村委会选举政策后果的研究是当前村庄选举研究的主流,也是围绕《村委会组织法》展开政策争论的关键。村委会选举及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和基础的村民自治在当前乡村治理体制中有两个重要的政策后果,一是乡村关系,二是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归结起来是乡村关系,即经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否会忠实执行乡政安排的政务,失去了村级组织这一条腿之后,乡镇政权还能够有效完成诸如收粮派款、计划生育等国家任务吗?

构成自1989年《村组法》试行以来乡村指导关系得以顺利的理由,大致与三方面原因有关,一是相对宽松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使乡村之间的对立并不突出;二是试行法的效力不足,乡村指导关系往往被领导关系所替代,村委会选举在相当多的地方流于形式;三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政治意识,使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干部,都认可乡村关系为上级与下级关系。但进入1990年代后期,农村增长缓慢,农民收入增加乏力,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国家与农村关系较为紧张。在相对紧张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背后和市场经济本身逐渐深入农村社会的背景下,农民的政治意识发生逆转,借助日渐正规的村委会选举,村民开始懂得利用《村委会组织法》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试图通过选举将能为自己带来利益、首先是能保护自己利益的村干部选上来,从而改变在乡村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村级组织的状况。村委会选举的民主化本身,又构成了对村支部选举的压力和村委会在权力上对村支部的合法性优势,这种情况下,村委会选举的政策后果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理论界关注村委会选举的政策后果的另外一维,是在民主化的背景下对村委会选举的关注,这方面有对立的两种意见,赞成的意见认为村委会选举作为最基层的民主,将构成自下而上民主的基础,一方面,村委会选举可以培养村民的民主素质,提高村民的民主能力,[3]一方面,村委会选举可以在民主规则和程序上为较高层次的民主提供范例,[4]再一方面,村委会选举不仅构成了对党支部选举的压力,而且必然构成乡镇长选举、县市长选举乃至更大规模选举的压力,[5]所有这些,不仅构成了村委会选举这一最基本和基层的民主向上扩展的可能,而且为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提供了可能。

反对的意见也来自多方面,一是有人认为村委会选举本身就很虚假,全国大部分村委会选举都流于形式,如此何来村委会选举对更高层次民主的推进?二是认为村委会选举是社会民主的部分,与政治民主根本不同,不能将社会民主与政治民主混为一谈,与此相近的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选举是微观民主,与宏观民主有着本质的不同。三是认为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本身就是与当前政治民主化、行政专业化的世界潮流背道而驰的,是群众专政的延续,完全谈不上什么民主,更不用说可以对自下而上的民主产生什么作用。[6]

二、村庄选举的学理研究

相对于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来讲,当前村庄选举的学理研究十分薄弱,这与学理研究需要建立在村庄选举观察的基础上,村庄选举本身只构成学理研究的一个环节和一种视角有关。

村庄选举学理研究与政策研究的区别在于,政策研究力图通过对选举的考察,来影响国家政策选择或提出政策改进建议,学理研究关注的焦点不是如何改变村庄选举以获得更多实践成果,而是要解释为什么村庄选举会呈现它所展现出来的样子,选举与何种因素有关,它的社会基础何在,它会如何改造自己的社会基础等等。

当前关于村庄选举的学理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注村委会选举与诸如水平、宗族派性因素、村民主观感受等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在这种研究中,村委会选举状况是被解释项,经济发展水平、宗族派性因素是解释项;二是试图通过对村委会选举的观察,发现构成村庄社会性质的主要因素,以达成对转型期村庄性质的理解,这种研究将转型期的村庄性质作为被发现项,村委会选举本身则构成了凸显村庄社会性质的一个焦点性事件,转过来,对村庄选举研究形成的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理解,又可以更好地理解村委会选举并为观察及其它村庄事件提供了视角或框架。

具体展开关于村庄选举学理研究的第一个方向,大致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村委会选举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讨论。这方面的众多,主要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主发育水平正相关,这也是世界民主发展的,因为较为发达的经济不仅提供了有效的物质动力,而且可以提供较多的受机会;另一种主张则依据当前村委会选举的现实状况,认为中部地区可能更具民主的条件和动力,因为中国的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是作为一种村级治理形式来予发展的,民主正好具有动员村民,汲取财政的功能。[7]有人具体分析说,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因为经济资源丰富,乡村干部很容易形成既得利益,发达地区较小的财政压力,使他们缺乏通过民主来吸纳资金的动力,这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的障碍。[8]

第二个方向是关于宗族派性因素在村委会选举中的作用的讨论。当前学术界和政策部门大都将宗族和派性因素作为影响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选举的负面因素来予讨论,事实上,往往在宗族派性因素存在的地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参加村委会选举和参与村务的积极性较高,与此相关,村民对村干部的约束力较强,村级债务恶性增长的可能性和出现恶霸式村干部的可能性较小,特别是在当前村民社会关联链条过短的情况下,宗族和派性因素可能模拟政党在村委会选举中的作用。[9]有人用“派系”这一介于宗族和派性之间的概念来描述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竞争,认为派系竞争可以促进社区公共权力的民主运行,促进村民参与模式的转变等。[10]

第三个方向是以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主观感受,来考察村委会选举的参选率,有人从村民的成本收益权衡和村民的政治功效感与政治义务感数个方面系统讨论了村民主观感受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关系。村民的成本收益权衡,即是将村庄政治看作类似于市场的复杂交易过程,将投票行为当作交易行动来予解释,只有当村民认为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收益大于投票的成本,如参加投票的时间和精力花费,他才愿意参加投票。村民的政治功效感和政治义务感往往与村民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在农村社区的地位以及一定的组织动员有关系。[11]

村庄选举学理研究的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村庄性质的讨论。此方面的讨论,至目前止,似乎未成气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村委会选举成为焦点性事件的时间不长,研究村庄性质的进入角度较多,比如孙立平等人通过收粮、产业结构调整、上访等事件的观察来理解当前乡村社会中普通存在的“正式权力非正式使用”、“经营式动员”和“问题化过程”等现象。虽然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但他们通过事件本身的研究,为进一步理解村庄社会性质提供了启示。[12]另一方面,当前的政策研究似乎还未对村庄性质研究提出更为迫切的需要。大部分研究乡村政治的学者都认为政策问题较为直观,似乎无需对政策背景作过多考察,乡村研究领域所表现出来的缺乏区域差别的对策研究,典型表现出了学术界对政策背景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忽视。尤其是政治学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忽视了政策本身的社会基础问题。 在其它方面进入乡村社会性质学理研究的主要集中在社会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界对乡村秩序、互惠等问题的研究,给人以较为深刻印象的如张静关于村庄治权的讨论,[13]朱苏力对习惯法的讨论[14]和王铭铭对村庄互惠的讨论。[15]

试图从村委会选举这一焦点性事件窥知村庄社会性质的研究,大多为未发表的成果,在发表出来的不多的研究中,吴毅提出村庄选举中的“面子政治”的说法,解释了村庄选举与村落场域政治之间的互动过程。[16]我们则通过选举观察,提出了观察村委会选举的“半熟人社会”视角,试图解释当前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情况。[17]我们还试图从村庄社会关联、村庄权力结构等方面来讨论村委会选举与村庄社会性质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开拓将村委会选举与村庄社会性质学理研究结合起来的方向。

无论是政策性的村委会选举研究还是学理性的村委会选举研究,都离不开对村庄选举本身的观察,以下大致叙述学术界对村庄选举观察的现状。

三、村庄选举观察的状况

与大规模的遍及全国的村委会选举相比较,学术界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和观察是相当不够的。在1990年代初,真正参与村委会选举观察的学者不多,安徽社会院辛秋水于1989年1月在大别山区岳西县莲云乡主持召开村民选举大会,似乎是学界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最早例子。辛秋水在此后连续主持了该村的三届村委会选举,并在1998年主持了来安县邵集乡8个村的选举,[18]此后的村委会选举观察有华中师范大学张厚安等人。这时的村委会选举观察人数少,规模小,未产生较大影响。

1996年,国家民政部组织一些学者以选举观察员的身份进入现场观察村委会选举,这应是学术界第一次大规模介入村委会选举现场的观察;1998年民政部两次组织一些学者到吉林梨树观摩了村委会选举;与此前后,美国卡特中心资助民政部建立了统计选举基本数据的数据库;卡特中心和民政部也相继邀请了一些外国研究人员到农村观摩村委会选举;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一些学者则在1997年前后,不仅介入到村委会选举观察中来,而且在湖北省黄梅县主持村民自治的实验,其中包括严格按试行《村组法》的规定进行了一次村委会选举的换届和一次村委会主任的改选。[19]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村委会选举成为社会热点,新闻媒体对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报道,无论是量度还是深度,都前所未有,“村民委员会”成为新闻界评选的1998年中国最有影响的15个名词之一,[20]学术界这时也大规模参与村委会选举观察,村委会选举和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研究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

《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学术界比较大规模的村委会选举观察,据我们所知,有以下一些:

江西省委政研室肖唐镖1999年组织10多位学界人士对江西泰和县和崇仁县近40个村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观察,重点考察了“宗族与选举”的关系,撰有100余万字的选举观察报告,待出版。厦门大学社会学系胡荣在厦门观察了一些村的村委会选举,华中师范大学在四川、湖南、武汉进行过一些选举观察,尤其是他们将村委会选举观察延伸到事实上已经城市化的城郊村之中;温州市委党校有人在温州市域进行村委会选举观察;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仝志辉等人在内蒙一个乡域范围观察10多个村的选举,我们则在湖北荆门市域观察了近20个村的村委会选举。
四、政策研究与学理研究的关系

因为研究目的和关注焦点的不同,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与学理研究首先是一种平列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价值。这种平列关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如前所述的学科分工,使村委会选举构成了不同学科的研究资源。 不过,当前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与学理研究亦开始出现了相互交叉、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具体地,随着村委会选举这一事件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界也有越来越多地人将村庄选举纳入到自己的研究视野中来。以村民自治为例,上推至1990年代中期以前,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相关研究相当少见,而到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几乎所有主要学术刊物都大量发表有关村民自治的学术,村民自治研究一如传媒高频引用“村民委员会”字样一样,成为热点。随着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研究中来,村庄选举研究者便越来越从政策研究部门和学界向社会学界、学界、法学界扩展,成为多学科关注的课题。

多学科进入到对村庄选举的研究,必然要求村庄选举研究本身的对话和融合,村庄选举社会基础的学理研究和村庄选举政策后果的政策研究便越愈有了交叉空间和相互借鉴的要求。

就当前村庄选举的政策研究和学理研究的关系来讲,二者的互动还仅仅是处于相当初步的阶段。2000 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是一次有益的互动尝试。[21]

从理论上讲,村庄选举的学理研究和政策研究的关系,大致有以下一些:

第一,学理研究有助于为政策研究奠下较为扎实的基础,特别是为那些研究村庄选举政策后果的政策研究确立较为可靠的依据。尤其是在当前农村严重不均衡,对当前处于转型期村庄社会性质还缺乏统一的概念解释体系的情况上,学理研究可以在深入个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跨区域的村庄选举比较,从而可以理解当前同一《村组法》制度安排下,不同区域制度后果不同的区域原因(从个案来讲即是村庄原因)。我们曾分别提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村庄社会关联”、“半熟人社会”、“社区精英与村庄记忆:理解村庄社会性质的二维框架”等概念或分析架构来解释制度或政策本身的村庄依据。我们希望由此论证,每一件政策或制度安排,既是抽象的和普遍的,又是具体的和特殊的。当我们将每一件政策都看作是具体和特殊实践下去的之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具体村庄或区域状况的研究,来解释政策实施的效果,预知政策实践的未来,并由此为村庄选举导向较优的政策结果。

第二,政策研究为学理研究提供了动力和目标。政策研究因为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农村化建设本身,而容易引起上上下下的广泛关注。之所以《村组法》在1998年正式颁行后,会引起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并让“村民委员会”荣登1998年全国新闻媒体最有影响力的15个名词榜上,就是因为《村组法》这一政策本身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也就在1998 年《村组法》正式颁行前后,政策研究部门、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对《村组法》进行了极其广泛也尖锐对立的争论,正是因为这种激烈的争论,使村民自治和村庄选举的研究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各种学术力量和科研机关向此倾斜,制成了村民自治和村庄选举研究的大势。这种背景下,关于村庄选举的学理研究,就不仅仅成为理解转型期乡土中国性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需求急迫的具有政策含义的研究,关于村庄选举的学理研究因为找到了政策运用这一广阔的市场,而具有了自我发扬光大的机会。可以说,正是当前对村庄选举学理研究的强烈政策需求,为学理研究本身提供了市场。而当前普遍展开且声势浩大的村委会选举,将乡村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都展示了出来,就为学理研究提供了契机。

第三,学理研究和政策研究可以相互补充进入田野的方法与资料积累,共同辨识田野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前学理研究和政策研究的一个共同基础是田野调查,但恰恰在田野调查方法上和田野调查资料积累上,学理研究和政策研究相当不同。学理研究的田野调查可能更为注重村庄选举的村庄基础,注重特殊事件对村庄本身的影响及其对选举的影响,政策研究则更为注重村庄选举中表现出来的普通状况,以力求把握宏观政策。某种意义上,缺乏对村庄选举所表现出来的农村特质的理解,我们将难以把握对村庄选举的政策观察,反过来,若无对村庄选举本身的宏观政策感受,在对村庄选举的社会基础的理解上,就可能失却方向。换句话说,正是村庄选举政策研究和学理研究本身对田野调查所关注的侧面不同,使这两种研究结合起来,可能在田野资料的整理、积累和相互融通对村庄选举理解上,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深以为在研究村庄选举的政策后果时,不能忽视对村庄选举社会基础的研究。研究村庄选举的社会基础,尤其是将村庄选举的个案特殊性与地域特殊性凸现出来,就可能更好地理解村庄选举和村级治理,从而可以提出真正有针对性的政策结论。

注释:

[1] 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参见景跃进:《海选是如何产生的》,《开放时代》1999年第3期。

[3] 周罗庚、王仲田:“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上海社会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

[4] 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卷。

[5]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周洪陵:“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民政部政权司农村处编:《2000年村民自治研究资料汇编》。

[6]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7] 参见王绍光:“公共财政与民主政治”,《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2期。

[8] 张小劲:“中国农村研究:交流与沟通学术会议纪要”,《社会主义研究》1998年第4期。

[9] 贺雪峰、仝志辉:“民主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0] 孙琼欢、卢福营:“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竞争”,《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3期。

[11] 参见肖立辉:“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第58-61页。

[12] 参见孙立平等:“专题讨论:农村中国家──社会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13]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版。

[1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5]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

[16] 吴毅:“新规则是如何演绎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春季卷。

[17] 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8] 参见辛秋水:“论社会科学实验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9] 参见张厚安:“规范农村基层管理工作——湖北水月庵村‘村治’实验启示”,《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4期。

[20] 参见徐勇:“的跨越与激荡--1998年以来村委会选举评述”,《农民日报》1999年8月31日。

[21]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贺雪峰、吴毅、仝志辉:“村庄选举研究:眺望转型期乡土中国的窗口”,《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