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刑事赔偿令可以更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彬 时间:2014-10-06

    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积极倡导和实践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与救助制度。这对于缓解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罪犯赔偿应当是弥补被害人损害最基础、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途径,不能因为强调国家救助而忽视罪犯赔偿。关键是如何保证罪犯赔偿能够落实到位。在这方面,国外的刑事赔偿令制度值得学习借鉴。
一、刑事赔偿令制度的含义、由来、特征与性质

刑事赔偿令也可称为刑事补偿令。它是指刑事法庭应刑事被害人诉求而下达命令作出由刑事被告人支付赔偿金之判决的一种罪犯赔偿形式。而根据相关联合国宣言和欧洲议会法案,刑事赔偿令可为独立刑罚,并须优先适用,其可与缓刑或监禁刑折抵;刑庭法官必须应被害人诉求而制作赔偿令,否则须作出解释。

西方各国均于20世纪80年代起纷纷施行刑事赔偿令制度。日本也于2008年起正式实施。

众所周知,刑事公诉制度长期以来以国家与社会秩序和利益为最高宗旨,并不受理刑事被害人赔偿请求,并将其划归民事侵权范畴,致使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但实际上,罪犯赔偿的历史表明,赔偿被害人是自远古社会以来人类处理犯罪问题时最为重视的首要问题。原始社会即曾存在一系列赔偿减免刑罚的法度。如日耳曼部落联盟的损害赔理表制度、伊斯兰教的血金制和新西兰及加拿大原始居民的家庭小组会议或圆桌会议等。古代奴隶制国家罪犯赔偿制度则更加完善,其典型代表如古罗马和古代英国的私诉制度和罪犯赔偿制度,以及古巴比伦和伊斯兰教国家的罪犯赔偿制度等。欧洲大陆封建制初期,英国11世纪,刑事公诉制度盛行,刑事被害人开始丧失刑事诉讼法律地位。这种情况延续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一些犯罪被害人学创立,并开展大规模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刑事赔偿领域开始确立刑事被害人正式刑事诉讼法律地位。为保护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国家补偿制度和刑事赔偿令制度———新型罪犯赔偿制度——在各西方国家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国家呈现不同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刑事赔偿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刑事赔偿令制度。

国外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赔偿令制度下的罪犯赔偿仍为民事性质。但也有刑事说或双重性质说的主张。

二、刑事赔偿令制度与国家补偿制度的关系: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二者为互相依存的关系。刑事赔偿令制度居于首要地位,而国家补偿制度为其辅助与补充。

西方各国一般在实行国家补偿制度的同时,十分重视实行和完善刑事赔偿令制度。它们普遍认为,在刑事赔偿领域中,罪犯赔偿是最正义的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令制度作为新型罪犯赔偿制度,其法律地位应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一般是在罪犯赔偿不足或缺失的情况下,可适用国家补偿。而罪犯赔偿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罪犯赔偿率提高,则可减轻国家补偿负担;反之,则增加。

罪犯赔偿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既关系到刑事被害人赔偿权的实现,也关系到国家经济支出,值得高度重视。因为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也存在严重的国家补偿资金短缺或紧张问题。何况我国为发展中国家,并且人口数量巨大。因此,我国在热议和建设国家补偿制度的同时,一定要首先做到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罪犯赔偿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三、刑事赔偿令制度的适用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改变

(一)二者的包含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这一现象和问题,它们在正式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刑事赔偿令制度。而在实行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二者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刑事赔偿令制度为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其程序上的形式。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改革既有的罪犯赔偿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体做法是,将刑事赔偿令制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刑庭直接以判决书的形式来下达罪犯赔偿命令。与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较,这种以刑事赔偿令制度为实质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称为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新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程序形式。程序的形式外观仍为附带式私诉形式,并未改变。新旧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质程序与罪犯赔偿的法定属性的改变。

在程序上,新制度可分为启动程序与实际操作程序。启动罪犯赔偿的程序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具体的操作程序则为刑事诉讼程序。具体步骤体现如下: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正式刑事诉讼法律地位,表现为可参与庭审,可陈述受害状况,可提出赔偿请求;而刑庭应据此依法作出刑事赔偿令以命令罪犯赔偿被害人。刑事赔偿令实际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刑事法庭上完成的。

罪犯赔偿的法律属性在新制度中依法而为法定刑罚,并依法须优先适用,可独立适用,也可与缓刑或监禁刑折抵来适用,其目的是阻止和排斥适用监禁刑,以为罪犯创造能够获取更多劳动收入以赔偿被害人的机会。正是这一区别,起到了大幅提高罪犯赔偿率的积极作用,从而走出了旧制度赔偿率低的困境,并因此而具有重要立法和实务价值。当然,赔偿率的提高,尚需配以其他多种辅助措施,如罪犯财务状况司法监管、罪犯后续收入和意外财富赔偿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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