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沿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岩博 时间:2014-10-06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打击、遏制这一现象我国在新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及其立法沿革。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发户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初步确立
        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首次出现在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金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说明其来源合法的,金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金额部分。”
        本次会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并非偶然,其存在深刻的历史背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遗憾的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和监督措施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巨大的金钱等的诱惑下,以权谋私,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财产,成为官员队伍中的“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一些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有的很难查清具体犯罪的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1]针对这些“暴发户”,时任全国人大会常务副委员长的王汉斌曾明确指出“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几千元,而是几万元,甚至更多,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显然是来自非法途径。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就是一种犯罪事实,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犯罪。”[2]于是在全社会要求反腐倡廉,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呼声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运而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产生之初就对打击、截堵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少官员纷纷落马,其中典型的有如下几例:延富,原山西省晋城矿务局配电科副科长,非法所得65373元,1989年9月,被以非法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志云,原安徽省合肥锁厂供应科采购员,贪污3万元,受贿3574元,投机倒把8800元,不明财产7.9万元,于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建平,原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某文物商店出纳员,不明财产近3万元,于1990年12月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发展
        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一些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归入新刑法后本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着本罪能在堵截贪污贿赂罪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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