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客观要件中行文理论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晗  时间:2014-10-06
    二、审视我国关于行为之定义
    关于行为的定义,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认为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种认为“危害行为”在刑法上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行为;二是具备法定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后一种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第只种观点认为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然而我们不难看出:在上述只种观点中要么是刁啼巨将人的一些无意识的行为排斥在外;要么同样无法回答过失犯罪的木质。
    既然通说的行为理论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瑕疵,行为,作为我们打开犯罪本质之门继而研究刑事责任的钥匙洲吏得我们必须立足于基本国情来对传统学说进行反思,重新选择前进的方向。因此陈忠林教授在《刑法散得集》中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行为的本质是一定的主体控制或者应该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存在状态的过程。笔者予以赞同。这一全新的行为定义将行为看成是行为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系列过程,不仅解决了不作为,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议,更是化解了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理论尴尬,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果承认行为是行为人客观上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条件重包括了利用他人行为,那么这里的“他人的行为”包含了他们正常之为或不知情之为、过失之为、故意之为和正当防卫,难免扩大了间接正犯的范围,从而使得共同犯罪理论的存在价值遭受前所未有的质疑。
    同时,解读陈教授的行为概念,不难发现他的观点实质上欲破除“行为核心论”的传统。一个客观行为的重心是围绕着行为能不能正确地认知这些条件的客观属性以及能不能认知这些条件是出于自己的控制(或者应当控制)的范围之内的。行为不过是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观罪过的现实化和客观化,行为和主观罪过只是表象和本质的关系。他主张,“我们不应当用过多的时间只去关注行为的本身,而忘记了行为从何而来,要去做什么。”在犯罪的构成中,主观罪过才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研究行为就是为打开主观罪过的神秘之门提供一条捷径。主张罪过核心论也是与“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直接交锋。
    综上所述,因为强调“刑事责任是个人责任”的基本精神,那么“无罪过即无犯罪”的罪过原则,才是认定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属点。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不再是纯客观上的行为,而应当是主观罪过的现实化和客观化的结果。在认真评价行为人的人格,能力,价值观念基础上重新审视行为的概念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导,才能从根木消除罪刑法定的形式化恶果,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实现刑法谦抑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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