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客观要件中行文理论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晗  时间:2014-10-06
  论文关键词:客观要件 行为 主观罪过
  论文摘要:刑法中有句古训:“无行为即无犯罪”,可见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块重要基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概念据说是引自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行为要件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与人格、后果并称为现代刑法与刑事科学的三大支柱。然而,随着人们对犯罪研究的深入,过分关注行为已经不能再科学地评价犯罪构成的实质与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重新审视行为理论是我们准确定义犯罪的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
    一、行为理论的一般学说
    1.因果行为论。19世纪以来德国刑法学界受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与机械论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的范畴内观察人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自然主义行为论。因果行为论者坚持把意志和行为剥离开来,认为意志是解决责任的问题,其内容并不是属于行为范畴;在结果无价值的基调上将结果也视为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将思想、单纯的反射举动区分开来,实现了行为理论的机能。
    2.目的行为论在日的行为论者眼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客观行为的可控性是核心。目的行为论虽然解决了不作为的问题,即不作为都是行为人对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有明确认识的;只要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就能达到自己的日的。但是它同样存在着瑕疵,它无法回答在过失犯罪中的行为目的是什么,因为刑罚不是对人的正常行为进行评价,而是对行为之前的并造成的某种法益的损害放任或者促进的心态进行谴责。
    3丰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主张凡是足以引起有害于社会并有社会意义的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范畴。在因果行为论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评价的因素,即是行为不具有社会重要性,不为社会规范所调整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批判这种学说的观点把矛头集中在它的社会性因素上:一是社会重要性太抽象,是纯主观性的价值评价,不能把握;二是社会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评价,与同是价值评价的法律规范有重复之嫌。
    4.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木学者团德重光提出的,该理论是以人格责任论为基础,认为行为是行为主体的实现化,人格与其木身的生物性,心理性以及周围环境造成的社会性相互作用。由于人格行为论是着眼于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环境和人格环境的相互制约,因此从故意到过失行为,作为到不作为,只要能表现出人格态度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是刑法中“能表现人格”的行为。人格行为论也说是事实和价值共同评判的统一体,转变了过去单一的以行为为核心,发展成了将行为与行为人相融合的犯罪木质二元论的基木立论点。然而人格行为论同样存在着外延过宽的缺陷,可能将刑法中没有进行评价的行为也纳人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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