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龚培华 时间:2014-10-06

  三是过于依赖刑法分则,片面追求个罪的完善,忽视与刑法总则的整体协调功能。在全部7个刑法修正案的条文中,都是对刑法分则具体个罪的修改与补充,未见对刑法总则条文的修改,这已然成为我国刑法修改的惯性与传统。然而,刑法分则条文难以完整地体现刑事政策,难以从整体上实现刑法功能。事实上,刑法总则存在诸多需要修正的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如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既不科学,也与社会需要产生冲突;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总则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等等。刑法修正案对总则性条文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热衷于分则条款的修改完善,既反映刑法修正的价值取向,也反映刑法修正的不全面、不成熟。

  此外,在刑法修正的主体(大量补充新的条款增设犯罪,其修改权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正刑法的效力(在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应当有延后的生效日期)、刑法修正的立法技术(缺乏对刑法法条关系的研究,法条关系不协调)、刑法修正的国际化(如何在经济国际化前提下实现刑法的国际化)等方面也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只有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才能为实现科学、成熟的刑法修正建言献策。

  三、刑法修正的建议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议案”,在去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后,又将刑法修正提上立法议程,并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发布征询意见。笔者在此对刑法的再修正作简要的展望,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刑法修正主体应不再单一

  尽管前七次刑法修正的主体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但是,由于前七次修正集中在刑法分则条款上,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修正的主体虽有微词但总体认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由于涉及刑法总则条款,且涉及死刑的减少,理论界乃至社会民众对由常委会行使刑法修正权提出了诸多异议。笔者认为,对于死刑等刑法总则性条款的修改,以及大量补充新类型犯罪的修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其修正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可以预见,将来刑法修正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常委会,但涉及全局性、原则性内容,其修正权应改由全国人大行使。

  (二)刑法修正内容不再单一

  如前文所述,前七次刑法修正全部针对刑法分则条款,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包括死刑在内的18个刑法总则条款,且内容既涉及具体的犯罪,又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刑罚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反映出立法者在关注刑法分则条款修正的同时,已经关注总则条款。由于现行刑法总则条款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因此,将来刑法修正在内容上将不再局限于分则,有关刑罚总则条款还将纳入刑法修订范围。

  (三)刑法修正定位应更加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包括犯罪在内的社会矛盾也将从多发、高发转向平稳、可控。同时,随着广大民众和新一代立法者对犯罪发展规律、刑法功能的科学认识和深化,社会矛盾的化解、犯罪的应对,将从简单依赖刑法转向运用非刑事法律、非刑罚调解。犯罪化规模将逐渐受控与缩小,刑法的修正也将不再简单地扩充犯罪、提高刑罚,将定位于实现刑法的谦抑、宽和与人道。

  (四)刑法修正目的将更加明确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与全面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和谐、宽容、友善,秉承刑法谦抑、宽和、人道的价值定位,刑法的修正将更多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刑法修正不再是单向的增加罪名、提高法定刑,而是兼备有条件地减少罪名、降低法定刑的修正。同时,刑法修正将进一步强化罪刑法定,增强刑法条款的明确性,限制和规范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实现刑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根本目的。

  (五)刑法修正理性将充分体现

  随着社会矛盾的缓和、犯罪率的降低,社会对刑法修正的犯罪化、重刑化要求将逐渐改变,对刑法修正科学性的要求会不断提高,非理性的民意不再是刑法修正的理由,理性将成为评价刑法修正优劣的基本标准。同时,立法者对于刑罚“双刃性”的认识也将提高,刑事政策理论、刑法学理论、犯罪学理论将运用于刑法的修正,富有科学的理性刑法修正将逐步实现。

  (六)刑法修正的技术将更加成熟

  伴随着刑法修正经验的积累和技术成熟,立法者不再简单地关注某一刑法条文具体应当如何修正,而是更加注重运用立法技术,全面关注刑法条文之间法条关系的科学合理。在刑法修正的一定阶段,要科学地对刑法进行全面的修订,以实现刑法法典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本文所指刑法修正仅指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对刑法的修改与补充,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不在此列。 {2}张智辉:《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236页。 {3}刘仁文:《刑法修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1日。 {4}陈兴良:《刑法的格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5}前引{1},张智辉书,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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