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构建我国司法诚信的路径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宏成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司法诚信的建设关涉到社会主义法治能还真正得到实现,但是司法诚信的构建却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法治文化的建设,也涉及到立法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本文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立法、改革司法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 司法诚信 法治理念 法治文化 立法公信 司法改革

  司法诚信的范畴是很广泛的内容,既包括良好的立法公信力、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民众的守法诚信,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司法现实的司法诚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全方位的进行,立法、司法、守法“一个都不能少”,并需要长期的坚持。

  一、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司法诚信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法治文化基础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构建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先进的法治文化,是建设司法诚信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公众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以培养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文化。
  1.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规则意识的教育。中国强大的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强则国强”,充分说明了青少年在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少年强”不仅仅指学生的学习成绩好、身体素质好,还要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规则意识。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校中学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日趋严重,且呈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势。其原因除了与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相关之外,主要原因是我们现在的学校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对于与升学考试无关的法制教育课却束之高阁,从小学到大学(除了法学院的学生),几乎没有进行过正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实际上,青少年时期是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期,也是接受能力最强的一段时期,如果认真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理念教育,对于整个国家将来的法治化进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民众之所以尊重法律和司法裁判,除了他们的法律制度相对规范之外,自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理念教育。国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他们的法律水平的高低、法制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并因此使公众对执法者产生信任,使国家的法律能通过执法过程的诚信获得民众的信任。因此,必须要重点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改变过往单方面注重对经济建设成果的考核方式,把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要把各级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本部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3.加强对民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法制理念教育,增强公众的守法诚信。社会公众是法律的接受者、使用者,他们的法制理念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民众的支持与接受。民众的法律意识越强、法制观念越浓厚,就会对法律表示相应的尊重与遵从,国家的法律就会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二、规范立法,为司法诚信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立法不仅仅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公众愿不愿意依法的问题,即国家的立法是不是诚信且值得人们遵守的问题。立法诚信包括立法过程的诚信与法律内容设计的诚信。
  1.确保立法过程的诚信。“立法过程方面的诚信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偏私因素的影响或者外在压力的不合理干扰”。首先,它要求立法主体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坚守法治原则,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其次,立法应当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干预。另外,立法过程应该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公民是法律控制和管理的直接对象,可以说公众对法律的实施最有真实的感受和最直接的影响,因此,立法者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倾听并采纳公众的合理诉求。
  2.加强立法内容的诚信。立法内容方面的诚信,第一,表现在立法者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合乎大多数普通公众需要的正义基础。第二,法律内容要应当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协调。既要尊重做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要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予以确定,同时也要规定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要明确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法律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权,任何人违反相同的法律,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相当的,不得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法律应该具有适当的谦抑性和宽容度。第五,法律应当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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