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与司法人员主观之辨证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婧 时间:2014-10-06
 第二,标准统一化缺陷。前文提到,电脑量刑有助于量刑标准的统一,这是针对同一电脑量刑系统下的量刑过程而言的。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只有个别法院或者个别研究者试用或者研发了电脑量刑辅助系统。除非某一电脑量刑系统得到普遍的推广或者强制性推广,否则不同的电脑量刑系统必然会造成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造成同案不同刑的状况。这是因为,量刑会涉及多种不同的因素,以自首为例,自首在刑法上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在不同的电脑量刑系统中,自首被赋予的参数值或者权重值不一定相同,这就造成了量刑标准之间的不统一。 
  可见,电脑量刑并非完美的,同样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这就进一步确立了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电脑量刑应当居于辅助地位,而非主要地位。

  三、辩证地看待电脑量刑系统 

  电脑量刑只是量刑的一种辅助化手段,电脑量刑也没有排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对电脑量刑应该持宽容的态度,同时由于电脑科学技术的有限性,目前也不宜大规模推广。但是作为量刑规范化的一种积极尝试,电脑量刑应该得到肯定。
  (一)电脑量刑体现了量刑规范化的努力 
  电脑量刑体现了量刑规范化的努力。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对量刑的规定比较少,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量刑的不规范,造成同案不同刑的现象,这与刑法所确立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一系列原则是不符合的。近年来量刑问题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量刑指南,试图实现量刑规范化。在此背景下,电脑量刑的出现可以看做是司法机关的主观努力——希望通过技术化的手段来解决量刑规范化问题。 
  由于电脑量刑仅是量刑辅助化手段,因而可以看做是司法人员在量刑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参考,这一技术化手段并不会对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构成妨碍,也不会造成量刑机械化,反而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免在量刑过程中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 
  (二)电脑量刑是一种有益的科技尝试 
  高科技技术已经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科技同样介入了司法程序中。例如,测谎仪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尽管测谎结论是否正确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是测谎仪技术能够作为一种辅助化的手段存在,便利于司法人员对相关陈述的真伪作为更为准确的判断。与之相似,电脑量刑系统也体现了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渗透,在笔者看来,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渗透是普遍的,除了测谎仪外,有关物证鉴定的技术,几乎已经全面科技化、电脑化了。因此,电脑量刑系统的出现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看做是司法人员积极引进高科技技术,进行科学尝试。我们应该对这种敢为人先,积极创新的精神抱欣赏与支持的态度。 
  (三)对电脑量刑试验应持肯定而保守的态度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技术水平的原因,电脑量刑不能做到完全准确,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千差万别,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悔罪程度、赔偿积极性等因素。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量刑之‘量’并非只是‘量化’,而是‘裁量’,量刑之‘刑’并非只是‘刑罚’,而是‘刑事责任’;量刑之‘过程’并非只是宣告刑的裁量,而是宣告刑等(如处断刑、执行刑、免刑)的裁量”。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更多地需要人工判断,而不能完全交给机器判断。由于司法体制、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电脑量刑系统也无法做到全国范围内标准的统一。从域外视角来看,也未见哪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电脑量刑系统。因此,尽管需要对电脑量刑的积极创新精神予以肯定态度,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还是应该对电脑量刑采取保守的态度。 
  电脑量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系统研发人员在量刑规范化上作出的努力,其创新精神值得肯定。且电脑量刑有助于量刑的规范化与透明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量刑难题。但是由于技术发展的限制,电脑量刑尚不能完全替代司法人员的量刑活动,量刑难题的解决目前主要通过立法和司法来解决,如进一步发布有关量刑指南,等等。因此,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电脑量刑问题,不能过度依赖于电脑量刑,而忽略了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庞国权.电脑量型,司法进步还是理性缺失.中国社会导刊.2007(1). 
  [2]魏胜强.法律解释视角下的“电脑量刑”.政法论丛.2009(3). 
  [3]韦丽金.为电脑量刑辩护.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4]石经海.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解构——量刑规范化的科学基础探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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