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与司法人员主观之辨证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婧 时间:2014-10-06
  摘要:电脑量刑是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渗透,体现了电脑量刑辅助系统研发者的创新精神。但是由于电脑量刑系统本身的局限性,造成了电脑量刑不能取代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只能作为一种辅助量刑系统而存在。我们应该对电脑量刑尝试中的开创精神表示认可,但是在当前社会现实条件下,应该保守地看待电脑量刑。 
  关键词:电脑量刑 量刑规范化 辨证分析 
   
  电脑量刑的出现是信息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体现了司法过程的科技化。但是电脑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受到了质疑:电脑量刑被认为是过度依赖于技术,并且显得过于机械化,不利于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电脑来量刑,是否真的有利于量刑的公正化,是否能够同样实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是值得怀疑的。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电脑量刑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宽容对待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渗透,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度地迷信技术,在司法过程中需要更多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一、电脑量刑:一个概念的纠正 

  (一)电脑量刑概念之常识错误 
  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曾经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同案不同刑的问题。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人电脑,几秒钟后,电脑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量刑,量刑结果可以精确到日,从而实现了量刑的数字化、精确化。 
  按照这种理解,电脑量刑是一个高科技的过程,也是一个机械化的过程,即法官只需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性质界定,在确定罪名后,将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均输入电脑,即可通过电脑的复杂计算,实现精确量刑。事实上,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这一条文来看,刑罚的确定需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而不是根据电脑的计算来确定,因此凡是认为通过电脑的运算即可实现量刑的观点,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正如有学者认为:“根据法律解释原理,司法活动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过程,电脑量刑是对这一原理的违背。” 
  (二)本文语境中的电脑量刑 
  电脑量刑并不能取代法官对刑法的理解和对司法政策的把握,这就犹如人工智能目前还不能取代人脑一样,因此电脑量刑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辅助量刑系统,这一计算机软件实质上与有关量刑指南的专著或者教材无异。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电脑量刑实质是电脑辅助量刑,淄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屡次强调他们搞的是电脑辅助量刑,而且赵廷光教授关于电脑辅助量刑的研制报告上也写的是‘辅助量刑系统’。”可见,即使是电脑量刑系统的设计者和使用者,也普遍强调,这一系统仅仅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在量刑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电脑量刑的实质应该确定为电脑辅助量刑。

  二、电脑量刑的效用性分析 

  那么,电脑辅助量刑是否能够起到量刑规范化的作用?电脑辅助量刑又是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的呢?这就需要对电脑量刑的效用性进行分析。 
  (一)电脑量刑能够实现量刑规范化 
  我国司法实践中在量刑制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量刑问题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二是量刑过程存在着不透明的问题,甚至由此在量刑问题上滋生司法腐败。电脑量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量刑规范化,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量刑的依据明确化。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量刑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比较重视定罪,而忽略了量刑。电脑量刑可以有效地明确量刑的依据,即在电脑量刑系统的设计中,将有关量刑的依据和标准进行系统的总结和整理,并且置入电脑量刑软件,这显然有助于量刑标准的明确化,有利于确立统一的量刑标准。 
  第二,量刑的过程透明化。电脑量刑的过程可以公示、公开,从而增加量刑的公信力,实现量刑过程的透明化。电脑量刑的最大特点就是标准化,凡是有关刑罚确定的因素,都可以在电脑量刑系统中被赋予一定的参数和权重,司法人员在对被告人刑罚确定的过程中,可以将这些标准也一并公开,从而大大地提高了量刑过程的透明化。 
  (二)电脑量刑的效用存在有限性 
  当然,电脑量刑并不是万能的,这就像电脑不是万能的一样,也正因如此,电脑量刑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些质疑。电脑量刑的效用性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人工智能本身的缺陷。利用电脑来实现量刑,在本质上是人工智能的利用过程,但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人工智能在目前还不能取代人本身的智力,这涉及到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学等多个学科发展现状。可以预料,如果将来人工智能能够发展到等于或者超越人类本身的智力,那么在社会生活中(也包括在司法过程中),完全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取代人的智力,但是在目前的科学发展阶段中,显然还做不到这一点。因此,电脑量刑只能居于辅助地位,而不能取代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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