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行刑中的改革和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彩华 时间:2014-10-06
       二、监狱行刑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一)在收押罪犯中存在的问题
        在应不应拒收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太过原则性,故不好具体操作,而监狱和公安部门看法不一,法院在判决生效时对罪犯执行问题又无明确裁定,因而,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不应拒收而拒收2、应该拒收而无法拒收3、法律文书不健全。
        (二)在保外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保外就医的标准过于严格,致使一些罪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其次是保外就医后会出现脱管失控,罪犯下落不明,监狱及时收监存在实际困难的现象。基于现实,现今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使有些情况下监狱机关不能有效地监督保外就医的罪犯,多种原因致使保外就医比较难实行。
        (三)减刑假释方面的问题
        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各监狱都有权运用,但在具体实施上,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与监狱之间,掌握的减刑假释的尺度不一,标准相差很大,形成了执法不统一;对《刑法》、《监狱法》规定的立功条件执行不一;假释批准时间与罪犯释放时间不一致。现实操作中还出现个别人民法院不能严肃地进行减刑、假释,个别检察院越权办理假释等,这些不良现象严重淡化了行刑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三、提高行刑效率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思考
上述监狱行刑具体问题不仅影响监狱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是执法中出现问题的隐患,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个执行环节。首先科学界定《监狱法》的条文含义,这样才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致出现歧义;要明确执行标准,如保外、拒收中疾病标准、假释的比例、减刑的间隔等;还要规范执法程序,罪犯的体检结果在前,收押、拒收在后 ,程序不能颠倒;罪犯的收押、拒收、转监必须经省监狱局批准同意,有详细的报批手续 。
        第二,要保障监狱改造经费的有效投入。一要明确财政投入的标准,认真贯彻执行;二要探索实行监企分离的运行模式,让监狱财政投入到位而不至于制约行刑的正常进行。
        第三,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严肃执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改造工作。

参考文献:
[1]狄小华、李志刚.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9年版.
[4]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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